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破产清算)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
负责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
因甲方持续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甲方决定对公司进行解散,并组织清算。
为最大程度保障甲方和债权人权益,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甲方
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并全程参与工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秉承自愿、平等、
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请
1.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聘请乙方作
其;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聘
请,处理甲方项目中的相关事宜。
1.2服务人员:
1.2.1为向甲方提供及时、专业的服务,乙方将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如下:
总负责人:;
承办人:
1.2.2乙方指派上述人员作为甲方委托事项的主要承办人员;甲方同意并接
受乙方指派人员。
乙方保证主办律师不做随意调整和更换,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其他具备必要经
验的人员临时代行职责的,应事先通报甲方。如主办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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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服务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破产案终结时止。
1.4甲方联系人
甲方指定为本次委托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配
合乙方工作,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服务范围
2.1作为甲方清算组成员行使清算组的全部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清理资产与债权债务情况;
(2)编制资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债权清册等;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其他有关事宜。
2.1为甲方提供有关公司清算及后续可能的解散、破产申请、债务和解事宜
的法律咨询服务,指导甲方依法依规开展前述工作;
2.2就甲方办理本条约定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方案、
可行性报告等;
2.3协助甲方与涉案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法院、投资方等)的磋商、
谈判;
2.4根据谈判结果拟定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会议纪要、谈判备
忘、清算方案、债务和解方案等;
2.5协助甲方执行清算方案、债务和解方案等;
2.6协助各方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有关法律文件。
三、工作方式和要求
3.1乙方以电话、电子通讯或现场办公及甲方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方式为甲方
提供服务,包括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或意见、提供法律依据、拟定供选择方案、
提供信息资料等形式;
3.2乙方及其律师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工作需要和时间安排、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效,及时完成指定工作和任务;
3.3乙方尽可能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供服务;
3.4乙方及其律师负责和甲方指定人员保持紧密联络,协调具体事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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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乙方及其律师应该在该事务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具有良好的沟
通能力;
3.6乙方及其律师如无法亲自办理甲方紧急法律事务,应当另行安排其他具
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人处理甲方事务;
3.7乙方及其律师应当诚实、信用、及时、勤勉地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甲方
合法权益;
3.8乙方及其律师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工作,不得擅自超越委托
权限,如需特别授权,乙方顾问律师应当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确认;
3.9乙方及其律师不得利用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委托关系从事与甲方交办事
项、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四、费用及支付
4.1经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述的律师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
支付万元(大写:整)。
按照下述约定支付:。
收款方式:银行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4.2因本案产生的甲方与其他当事人衍生民事诉讼,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同
意按照普通收费标准的八折予以收费。
4.3乙方及其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而发生的长沙市外的差旅费、食宿费、
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支付的查询取证等费用及其他办公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或按
时承担,未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之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全部真实文件资
料。该等文件资料,如系副本或复印件,均应由甲方与原件核对无误。甲方对其
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2非经乙方另外书面明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及其工作
人员提供的文件公开、公布或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5.3甲方应当依约、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5.4甲方委托的事项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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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5.5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
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及其人员应诚实信用地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为
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职业纪律,以勤勉尽责的精神
为甲方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
6.2乙方依法独立进行工作,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6.3乙方及其人员对于因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而知晓的甲方的经营秘密应予
保密,否则应该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以及本协议
终止后一直有效,除非:
(1)甲方事先同意;
(2)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
(3)根据不可上诉的法院裁判;
(4)保密内容已经不因为乙方、乙方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公开。
6.4乙方对甲方的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应保存完整的文书资料。
6.5乙方以已收律师费为限对其服务过错承担民事责任。非乙方原因造成第
三人损害及其他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乙方如由于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被行政处罚或
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已收律师费的部分可向甲方追偿。
6.6乙方发现甲方(包括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代理人、员工、
顾问等,除非乙方明知其存在利益冲突,下同)陈述或所提供文件、证据、陈述、
承诺等存在虚假或误导、遗漏隐瞒、伪造变造等情形,或坚持要求实现客观无法
实现的工作目标时,有权终止服务,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存在本6.6项情
形导致乙方被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无论乙方是否有过错,经济责任甲方均应
代为给付(乙方承担了的可向甲方追偿),并按本合同约定律师费金额的三倍赔
偿乙方声誉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7.1甲乙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
均应向本条款下7.2、7.3款所列明的联系人、地址、送达,如一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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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一方按照本条款所载发送相关法律
文书后,无论对方是否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本条款效力及于因履行本合同发
生争议而引起诉讼仲裁时的文书送达。
7.2甲方指定的送达地址为:;为:
指定联系人为电话
7.3乙方指定的送达地址为:;为:
指定联系人为电话
八、其他
8.1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署
后生效,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8.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向北海国际仲裁院
提请仲裁;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8.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终止服务关系。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处)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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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3 22:34: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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