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法律顾问合同介绍

更新时间:2024-11-14 23:52: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BEIJIGZHIYOGLAWFIRM

(军队版)

年月日

甲方:xxx政府(或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

乙方: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101300电话:

甲方为了部队的正规化建设,更好地依法治军,防范法律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

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之原则,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

1、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

部门日常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等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

者应甲方要求,对其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或

者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其他纠纷;

4、参与处理所属人员引发的,尚未进入诉讼的各类案件;

5、应甲方要求,对干部战士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法治教育;

6、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

7、应甲方要求,对于官兵家庭重大涉法案件进行处理;

8、双方商定的其它常规法律服务事项;

本合同项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不包括甲方下列专项法律事务:

必须进入仲裁、诉讼的法律事务;集中采购、招标项目;以非官

方身份协助甲方处置突发的有影响的事件;双方商定的其他专项

服务项目。乙方同意就上述专案代理和/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给

予优惠。上述专案和/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双方同意按照标的额

8-15%收费,不涉及财产案件5万元起/件。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

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

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

工作;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

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

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干部、战士

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

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

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

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

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秘密级以上的资料除外);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

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

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

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

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

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五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元人民币,其余

元于年月日前支付。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

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

承担,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信费等;

3.清理拖欠甲方款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采用非

诉讼方式的,以实际收回金额数为准;采用诉讼方式的,以

胜诉金额为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与甲方协商一致,

乙方提取8-25%的代理费。甲乙双方异可通过另行协商确认

案件代理费用。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

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一月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

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用。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二条第5-7项规定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

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

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xxxx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

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

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跟更

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

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补充约定事项

(以下为签章部分)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

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

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

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

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

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

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

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

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

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

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

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

/QQ: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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