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5-04-12 20:50: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沈阳毒豆芽)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

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说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

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

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不同于行政处分。——相对人

不同于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目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联系学习: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程序法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

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如,作出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一事不二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

的处罚;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

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对于第(3)种情况,有时也应允许存在只实施一个处罚的情形。根据《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实施两种违法行为(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或者实施两个以上同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只要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不能对二

者均实施处罚。对于前者,依照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后者,依照分别规定的处

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3)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

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

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

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

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

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

岁婴儿的。

2.行为罚

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

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

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

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

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

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

(见第三章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收缴违法相对人的证照,

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酒后驾车,

吊销驾照。

3.财产罚

包括和没收两种形式。

(1)。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

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

(2)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

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主要形式是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

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但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

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

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但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

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设定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

定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

体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

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但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归纳

论分

法律分类设定

法律

一般程

决定程

使

只能

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

关行使

人行政拘留

身自1日以上,15

由罚日以下;合并执行

时,不超过20日。

对四类人不执

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

的;

(2)已满16

周岁不满18周岁,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的;

(3)70周岁

以上的;

(4)怀孕或者

哺乳自己不满1周

岁婴儿的

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

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听证程

地方性法规序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只能由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一般程

地方性法规序

法律,行政法规,较大数

地方性法规额的,听证程

法律,行政法规,200元

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的,简易

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一般程

地方性法规序

法律,行政法规,简易程

地方性法规,规章序

行政

机关

律、法规

授权的组

受委

托的组织

暂扣许可证或

执照

财罚

产罚

一定数额

没收(非法所

得和非法财物)

诫罚

警告

表格中需要注意的小点:

1.区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2.“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3.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4.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

5.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

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

提示:要学会区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海关行政处罚的不同法定种类。

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

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

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

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

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重点是地域管辖与指定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则另作特别规定。如,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4.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

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

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

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①违法行为发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

生地(地域管辖)的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级别

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

管辖)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管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辖。

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④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

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对比民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学习、刑法

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重点)。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

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3.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

重处罚:(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2)

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注意:要特别记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殊规定。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予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况: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

(注意与不执行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

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违法行为在2年

区分)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从轻或减轻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

处罚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①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

从重处罚

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②因违反海关

《海关行政处罚

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

实施条例》

定的行为的;③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

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

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

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

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第四节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

节。

无论适用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第一,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处罚;第二,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

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指

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或警告;程序简单迅捷,当

场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

20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一是表明身份。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是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是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是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案件,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2年以内未发现的行

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

作笔录。

3.审查。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

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

对比学习: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

件。(P45)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的特征:

①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

②听证公开进行;

③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④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⑤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

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处10万元以上、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2.对于听证适用范围,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特别重要)

治安

行政

管理处罚

处罚法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责令海关做出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对公民作出2000元

停产停业、吊销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以上(含本数)或者

吊销许可许可证及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

证和执照、处2000元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出10000元以上(含本

较大数额以上组织处10万元以上、没收有数)、吊销税务行政

的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许可证件

3.听证的内容

(1).听证权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

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当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

当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既可以

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实践中,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较多。但是,《海

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海关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3).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

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参加人包

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

定人等。

(5).组织听证会。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6).制作听证笔录。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但是,

有些规章对此作了具体列举规定。如《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海关的行

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2)

申请或者放弃听证;(3)申请不公开听证;(4)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5)

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6)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此外,当事

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

罚听证办法法(试行)

在做出相

应行政处罚决

听证权

定前,告知当事

告知

人具有听证的

权利

应在行政

听证申机关告知后3

请的提出日内提出(书

面、口头均可)

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

罚事项告知书》

书面提出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

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

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

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在收到听

海关应自收

证申请后多长

行政机到听证申请之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

时间内举行听

关组织听证起30日以内举行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证,未做明确规

听证

做出举行

听证的决定后,

听证通应当在举行听

知证的7日前将

相关事项通知

当事人

非本案调

查人员主持当

听证的

事人可以亲自

主持与参与

参加,也可委托

1-2人代理参

加听证

案件调查

人员提出行政

组织听处罚建议,当事

证会人可提出申辩

并质证。双方可

以辩论。

制作笔录,

制作听当事人审核无

证笔录误后签字或盖

章。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的

中止和终止

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

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

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

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

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听

证。

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

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

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

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④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

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

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

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

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机构相分离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

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的情形有:

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的;(1)被处50元以下,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被处罚人对无异议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

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决定后,当事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

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

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款。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

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应当

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决定后,当事

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加处的属于行政强制措

施);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经

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特别行政法规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

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

缴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的机构。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银行应当

收受,并将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的情形有: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另外,如: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决定

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

当场收缴。

此外,特别法律作出的执行规定略有不同。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

50元以下,被处罚人对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

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

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

缴的,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缴付指定

的银行。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一)移送程序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7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

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38条: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移送程序的要求

《规定》对依法及时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材料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

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

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

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①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②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

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

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

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

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

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

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三)异议解决

行政执行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

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行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

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

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故选项C错误,D正确。

第五节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四种。

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

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

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

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注意: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一行政命令。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行为这两者从不同的角度针对同一税务行政违

法行为作出。二者的区别在于:(1)内容不同。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是对税务违法

行为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剥夺,形成一种震慑。责令限期改正是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后果

及其行为本身的纠正,要么停止违法行为,要么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2)形式不同。税

务行政处罚主要有上述四种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正、责

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等。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一般为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

(3)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

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

元以上(含本数)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

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上述较大数额的

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此外,根据《行政

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

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

证权利。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

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

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2.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

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

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终止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

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2.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

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听证。当事人

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

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

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

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此类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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