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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
义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准则。
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
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
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
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
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
的法律。
稳定性的原理和
抽象出
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
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
10.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
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
及力。
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1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
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
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1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
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14.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5.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6.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
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
17.人权:人权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
让的权利。
18.法律行为:在一般的法学理论中,法律行为是指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
19.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
立的法律行为。
20.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1.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
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22.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23.具体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24.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
为。
25.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
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
。
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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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26.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
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7.制裁: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
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2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9.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
之间的法律关系。
30.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3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
义务的能力。
3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
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34.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
的总称。
35.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
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6.法系: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7.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
(即以英国普通法为
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8.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
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9.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
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40.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
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4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认识成果的总称。
4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43.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
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
44.法律解释
45.法的程序性
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
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
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46.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47.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48.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
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
而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
又称权
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
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
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
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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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