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的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5-02-23 11:24: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惠州交通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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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

义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准则。

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

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

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

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

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

的法律。

稳定性的原理和

抽象出

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

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

10.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

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

及力。

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1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

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

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1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

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14.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5.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6.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

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

17.人权:人权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

让的权利。

18.法律行为:在一般的法学理论中,法律行为是指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

19.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

立的法律行为。

20.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1.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

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22.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23.具体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24.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

为。

25.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

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

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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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26.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

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7.制裁: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

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2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9.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

之间的法律关系。

30.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3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

义务的能力。

3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

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34.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

的总称。

35.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

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6.法系: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7.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

(即以英国普通法为

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8.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

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9.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

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40.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

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4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认识成果的总称。

4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43.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

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

44.法律解释

45.法的程序性

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

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

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46.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47.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48.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

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

又称权

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

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

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

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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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49.法律后果

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

50.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

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51.任意性规则

52.实体性原则

53.程序性原则

54.法律概念

55.行政法规

56.部门规章

57.地方性法规

58.政府规章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

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

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

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5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

活动。

60.法律汇编

61.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

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

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

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62.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

清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63.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

制定法。

64.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

如民法、刑法、

法,一般指习惯法。

65.实体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行政法、宪法等。

66.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

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67.公法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

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

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68.私法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

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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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69.衡平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

70.法的效力

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

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71.法的效力层次

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

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

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

位阶”。

72.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

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何种事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7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

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74.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

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

75.法制体系

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

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

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76.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77.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

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

史和国度的

78.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

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也包括全

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79.行政法法律部门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

地方性法规。

80.民商法法律部门

81.应有权利

82.习惯权利

83.法定权利

84.现实权利

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

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的,表现为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

85.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

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

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认或规定。

。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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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人权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

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87.法律行为

和统语。

88.自为行为

89.代理行为

自为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行为。

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

“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在一般

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

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90.主行为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1.从行为从行为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

行为之行为。

92.要式行为

为。

93.非要式行为

94.意志行为

致的行为。

95.事实行为

96.法律责任

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

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

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

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97.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98.民事责任

99.行政责任

利后果。

100.刑事责任

101.诉讼责任

后果。

102.国家赔偿责任

103.违宪责任

104.过错责任

105.无过错责任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

进行判断、

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106.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07.制裁所谓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

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108.补偿所谓补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

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109.强制所谓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

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

110.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

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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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111.相对法律关系

系。

112.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

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13.法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

义务的团体。

114.法制现代化

115.法治

态。

116.法的作用

117.法的规范作用

118.法的社会作用

119.法的价值

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

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

力和国家意志实现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

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法治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

可以称之为法的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

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120.“社会本位”秩序观

级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

于是

来调整

“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用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指法

“社会本位”秩序观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由于阶

仅强调个人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的破绽越来越明显,

资产阶级试图通过这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社会本位”的秩序强调对社

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

人们对秩序的思考开始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

会利益的保护,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121.法律资源

法律资源。

122.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

减少人民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

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作用。

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

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

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

也包括中央国家

法律创制体制解决

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的是如何分配国家立法权的问题。

123.合宪性原则

124.立法程序

125.法典编纂

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它包括职权的合

立法程序即法的创制程序,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

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充或废止等法的创制活动过程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

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创制活动。

126.法的遵守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

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最重要的

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

127.执法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涵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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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

贯彻执行动。狭义的执法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128.法的适用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29.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

,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30.法律解释

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

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

是处理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之间关系的调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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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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