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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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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障师生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
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
工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班)等各级
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落
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
活动统筹安排,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经
费投入,落实日常消防工作经费和消防设施专项经费,并确保每年按
一定的比例递增。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更换
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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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各区县教育
局、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应督促学
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具
体实施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
作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教委文明单位和安全文明校园的评
审内容。
第六条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
派出所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配合和推动学校做好各项消防安全
工作,可根据需要确定学校消防工作联系人,参与、指导学校消防安
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消防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学校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
分析会,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
具体措施。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工
作的校(园)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
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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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定期向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
传达贯彻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组
织体系,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和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
经费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组织开展学生、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管理
义务消防队;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
练。
第九条学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在消防安
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
全管理规定;
(二)具体承办学校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政策法规,分
析和通报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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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部位,并会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每半年对学校进行一次消
防安全检查;
(四)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实整改措施并
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问题要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
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六)总结、交流学校消防管理工作经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
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熟悉本校灭火、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
分工;
(二)按照本校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
题及时报告;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与
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工作。
第三章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完善消防组织,形成消防安全网络。学生
(教职工)宿舍、办公楼、教学楼、食堂(厨房)等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
员。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操作、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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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以下单位或部位(场所)应确定为学校的防火安全重点
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体育馆、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人
员聚集场所;
(二)学生(教职工)集体宿舍、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三)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四)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变配电房(间)、锅炉房;
(六)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三条学校要妥善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统筹兼顾。应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
(三)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凡新
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竣
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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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会、舞会、晚会、招生就业咨询会
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
和应急疏散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申报审查;
具有火灾危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进行
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
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
上岗。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应
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
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有机溶液回收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
机溶液、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
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学校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实
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如‘热得快’
等)。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消防技防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监控
网。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技防报警中心和视频监控系统,做到人防、
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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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消防安全教育资料,采用各种
生动活泼的形式,针对不同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开展消防安
全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落实消防宣传人员。高等院校每个学院、系
应确定消防宣传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一)应围绕“119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
消防宣传活动;
(二)要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利
用横幅、标语、板报、专栏、画廊、校报(刊)、公益广告和有线电视、
广播、网络等传媒,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要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夏令营活动等方式,开展形
式多样的消防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队(站)进行
参观学习,确保每名学生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观学习
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
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
(一)幼儿园的消防知识教育应突出寓教于乐的特点,以简单的
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园期
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一个课时;
(二)小学的消防知识教育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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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安全标志识别,以及基础消防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
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二个课时;
(三)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知识教育以防火灭火基
本常识、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
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三个课时;
(四)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知识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规、常
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初期火灾扑救等
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四个课
时。
第二十五条寄宿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学习掌握
学校防火、火灾报警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知识与技能,学会现场急救和
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学校下列人员应定期到专门机构接受消防安全岗位
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制订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并明确以下内
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
火行动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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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报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确
保每名学生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加疏散逃
生等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
(一)幼儿园的消防演练以简单疏散逃生为主;
(二)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疏
散逃生为主;
(三)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现场急救、
疏散逃生、初期火灾扑救为主。
第五章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检查。
第三十条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
节对消防安全重要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四)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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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
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简易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有火灾报
警、防排烟、自动灭火等系统的单(部)位,应由具有专业消防维保资
质的单位进行维保,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同时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
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
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
实整改。职能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并向学校消防安
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或通报情况。
第六章消防制度与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建
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四)应急疏散预案;
(五)宿舍安全用电管理;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静电管理;
(七)明火作业审批管理;
(八)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制度;
(九)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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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逐步建立消防电子档案。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应
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变化情况
做到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改建、扩建、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
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
工种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燃气、电子设备(包括防
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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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04年11月23日颁
布实施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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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8:28: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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