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8 07:40: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律师港湾)

精品文档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障师生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

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

工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班)等各级

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落

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

活动统筹安排,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经

费投入,落实日常消防工作经费和消防设施专项经费,并确保每年按

一定的比例递增。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更换

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1

精品文档

第五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各区县教育

局、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应督促学

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具

体实施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

作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教委文明单位和安全文明校园的评

审内容。

第六条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

派出所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配合和推动学校做好各项消防安全

工作,可根据需要确定学校消防工作联系人,参与、指导学校消防安

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消防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学校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

分析会,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

具体措施。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工

作的校(园)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

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

2

精品文档

管理人应定期向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

传达贯彻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组

织体系,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和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

经费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组织开展学生、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管理

义务消防队;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

练。

第九条学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在消防安

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

全管理规定;

(二)具体承办学校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政策法规,分

析和通报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

3

精品文档

点部位,并会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每半年对学校进行一次消

防安全检查;

(四)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实整改措施并

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问题要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

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六)总结、交流学校消防管理工作经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

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熟悉本校灭火、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

分工;

(二)按照本校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

题及时报告;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与

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工作。

第三章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完善消防组织,形成消防安全网络。学生

(教职工)宿舍、办公楼、教学楼、食堂(厨房)等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

员。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操作、管理人

员。

4

精品文档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或部位(场所)应确定为学校的防火安全重点

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体育馆、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人

员聚集场所;

(二)学生(教职工)集体宿舍、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三)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四)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变配电房(间)、锅炉房;

(六)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三条学校要妥善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统筹兼顾。应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

(三)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凡新

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竣

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

精品文档

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会、舞会、晚会、招生就业咨询会

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

和应急疏散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申报审查;

具有火灾危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进行

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

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

上岗。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应

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

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有机溶液回收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

机溶液、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

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学校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实

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如‘热得快’

等)。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消防技防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监控

网。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技防报警中心和视频监控系统,做到人防、

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6

精品文档

第四章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消防安全教育资料,采用各种

生动活泼的形式,针对不同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开展消防安

全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落实消防宣传人员。高等院校每个学院、系

应确定消防宣传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一)应围绕“119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

消防宣传活动;

(二)要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利

用横幅、标语、板报、专栏、画廊、校报(刊)、公益广告和有线电视、

广播、网络等传媒,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要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夏令营活动等方式,开展形

式多样的消防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队(站)进行

参观学习,确保每名学生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观学习

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

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

(一)幼儿园的消防知识教育应突出寓教于乐的特点,以简单的

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园期

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一个课时;

(二)小学的消防知识教育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

7

精品文档

防安全标志识别,以及基础消防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

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二个课时;

(三)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知识教育以防火灭火基

本常识、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

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三个课时;

(四)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知识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规、常

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初期火灾扑救等

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四个课

时。

第二十五条寄宿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学习掌握

学校防火、火灾报警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知识与技能,学会现场急救和

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学校下列人员应定期到专门机构接受消防安全岗位

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制订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并明确以下内

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

火行动组等);

8

精品文档

(二)接、报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确

保每名学生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加疏散逃

生等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

(一)幼儿园的消防演练以简单疏散逃生为主;

(二)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疏

散逃生为主;

(三)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现场急救、

疏散逃生、初期火灾扑救为主。

第五章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检查。

第三十条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

节对消防安全重要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四)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

精品文档

第三十一条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

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简易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有火灾报

警、防排烟、自动灭火等系统的单(部)位,应由具有专业消防维保资

质的单位进行维保,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同时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

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

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

实整改。职能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并向学校消防安

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或通报情况。

第六章消防制度与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建

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四)应急疏散预案;

(五)宿舍安全用电管理;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静电管理;

(七)明火作业审批管理;

(八)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制度;

(九)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管理;

10

精品文档

(十)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逐步建立消防电子档案。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应

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变化情况

做到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改建、扩建、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

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

工种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燃气、电子设备(包括防

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1

精品文档

(五)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04年11月23日颁

布实施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8:28: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3186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