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
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
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
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
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3、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
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
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
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辽宁省消防条例》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是:
(1)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
工作,职工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2)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
(3)明确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
织,定期组织训练;
(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及重
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门培训;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明确消防重点部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
(7)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使用,建立自动消防系统技术
档案;
(8)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当制订灭火
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消防安
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法规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术培训:
(1)自动消防系统工作的设计、施工、维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
操作、维修、管理人员;
(2)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
(3)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的检验人员;
(4)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需要经培训上岗的其他人员。
3、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责任纳入
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合同。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办公或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成立
由产权单位和全部使用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并保证防火分隔设施的完好。
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
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
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
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
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
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
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
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
起7日内检查完毕并答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不得
使用或者开业。
利用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7、用火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用火作业结
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
爆竹。
8、用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
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电气设
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公共场所临时增加用电设备必须经有关
部门批准。
9、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品的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性能良好。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保证
设施的完好、有效。
10、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设有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应急照
明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有效。
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不得存放易燃物品,严禁堵塞、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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