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更新时间:2024-11-07 03:42: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小产权房能不能买)

宾馆、饭店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

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

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

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

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3、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

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

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

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辽宁省消防条例》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是:

(1)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

工作,职工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2)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

(3)明确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

织,定期组织训练;

(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及重

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门培训;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明确消防重点部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

(7)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使用,建立自动消防系统技术

档案;

(8)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当制订灭火

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消防安

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法规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术培训:

(1)自动消防系统工作的设计、施工、维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

操作、维修、管理人员;

(2)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

(3)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的检验人员;

(4)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需要经培训上岗的其他人员。

3、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责任纳入

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合同。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办公或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成立

由产权单位和全部使用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并保证防火分隔设施的完好。

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

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

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

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

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

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

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

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

起7日内检查完毕并答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不得

使用或者开业。

利用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7、用火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用火作业结

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

爆竹。

8、用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

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电气设

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公共场所临时增加用电设备必须经有关

部门批准。

9、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品的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性能良好。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保证

设施的完好、有效。

10、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设有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应急照

明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有效。

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不得存放易燃物品,严禁堵塞、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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