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与刑罚权的界分与衔接
作者:郑慧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09期
摘要:监察权是一种集政治性、法律性、预防性和惩戒性于一身的新型权力体系。作为
反腐败的两种惩戒方式,监察权和刑罚权虽存在差异,在本质属性等方面却有一致性。监察权
与刑罚权在反腐败工作的不同阶段相互配合、不可或缺,两种惩戒权的并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
磨合,实现主体身份、管辖模式、惩戒手段等全方位的衔接和良性互动,进而实现反腐败工作
的高质量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监察权刑罚权标本兼治衔接
监察权创设以来,关于监察权性质和定位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如,从对腐败的治理和预
防角度,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反腐败专门机构;从其独立性角度,将监察权称之为独立于立
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1];从职权范围角度,监察权是包含政务监察权、刑事监
察权等的复合性权力;从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角度,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政治机关。
这些争论无非是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监察权这一新生权力的某一方面,监察权本身是一个“多
面体”。
一、监察权的多面性
(一)监察权是一种新型权力体系
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否则公权力就会被滥用。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
“三权分立”理论影响了世界几百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情况下,除了三权之间相互
制衡外,对公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司法权中的刑罚权。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洛克,就把刑罚权的基础归之于社会契约,把为了社会全体的
幸福而各人提供的自由的总体作为刑罚权的依据。[2]三权制衡不适合我国国情。在我国,国
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要提高监督机关的地
位、规格、权威,建立起包括党内监督、人民监督、法律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以防止公职人
员成为脱离众、站在众之上、享有特权的人物,监察权应运而生。监察权的产生是因地制
宜改革反腐败监督体系、力图跳出历史周期律的中国探索。
(二)监察权具有政治性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特的反腐败工作机构,解决过去反腐败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
的问题,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增强反腐败合力、效力,将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
的公职人员,确保对公权力的监督无盲区、无死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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