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孙玲李璐臧小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
摘要新民诉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明确了检察监督的手
段,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更好地应对民事诉讼
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新民诉法影响对策
作者简介:孙玲,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一处正科级检察员;李璐,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
察院民行处科员;臧小昊,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38-02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
式、明确了检察监督的手段,将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
战。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带来的影
响和挑战,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民行检察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
一、民诉法修改与民行检察工作相关的内容
(一)扩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已经由“民事审判”修改为“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的
对象不仅包括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还包括调解书;监督的程序不仅是普通的审判程
序,还包括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等程序;监督的事项不仅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还包括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形及
法官在履行职责中的职务违法行为。
(二)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一是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实现对
生效裁判的同级监督。二是对于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错误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新法第208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
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该
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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