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7 03:42: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万达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掌握本条原则需注意两点:

(1)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具体监督方式是对人民法

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真题分析(2005/三/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A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

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答案:A

依《民事诉讼法》第187、第179条第2款规定,本题各选项之中,只有A项属于“审判人员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从事职务活动时与审判人员有平等的权利。其从

事的活动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而证人接受礼金出具虚言、法官为仲裁案件提供意见接受

咨询费和法官免费做法律顾问的情形,并不是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所以不是民事检察监

督的范围。因此,本题答案应为A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

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回避有两种方式:(1)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

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2)自行回避。即有

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

审判长决定。

(三)回避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

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司法考试民诉法专题——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该

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再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中,只是对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诉讼案件才试行合议制,其合议庭都

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二)合议庭的权限

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无

法形成多数人意见时,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裁判,这一点与仲裁不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固定设立的机构,与合议庭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

督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裁判权。

【真题题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

三/37)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A项正确。依据第41条第2、第40条第1款规定,

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按一审程序进行,即可以由陪审员参加审理,B项正确。依第40条第2

款和第142条规定,D项正确。依第161条规定可知,特别程序并非都采用独任制,特别程序一般

都是独任制,但是有例外。C项表述错误。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考试复习的一个重要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同等原则的法律依

据。可见,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

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而扩大或者限制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者加

重其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

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对等原则。”这是对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可见,对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外国法院对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等原则体现的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诉讼上的方便,表明在通常情况下

外国当事人与本国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平等性,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因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同等原则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而对等原则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之间对外国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

的相互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具有针对性。但是,不管是同等原则还是对等原则,其本质上

体现的都是国家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开审判这一重要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

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公开审判制度在2007及2003

年都有所涉及,各占3分,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对其稍加主意,遇见这个专题的话争取不失分,

下面就对公开审判制度展开一点探讨。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

及向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庭

前、庭中与庭后对当事人公开。其中,庭前公开主要体现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

制度等;庭中公开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庭审予以保障;庭后公开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

即只要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将审判组织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理由叙

述清楚,即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后所享有的知情权。所谓向众公开,即允许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

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并报道。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

件,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案件。

【题例展示】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三/35)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众、

社会公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答案:B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B项表述没有指出除外情形,故B项错误,C、D项正确。

A项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故A项正确。

司法考试分析题辅导:民事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判定房屋抵押登记无效

案情:

2006年9月3日,黄某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瞒着妻子吴某与银行签订一份《抵押合

同》,约定将黄某与吴某的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合同上吴某的签字及手印均是由黄某代

签及代按,并且在妻子吴某毫不知情下,伪造了妻子吴某委托办理相关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向房产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黄某未如约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08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

权以收回借款,吴某这才知道事情的真相,遂向法院提出了抵押无效的抗辩,要求法院判决抵押登

记行为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应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而不应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要求法院审查该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而法院也

有权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就该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作出评判,无须经由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有权在民事诉讼中就抵押权设定是否生效作出评价,但由于登记机关的

抵押登记未依法撤销,故应由法院向登记机关发司法建议书,待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后再确认抵押权

的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是: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来,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别有规定除外。本案中,该房屋已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故其抵押是有效的。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同样代表国家作出

的生效判决一样,只要没有依法定程序撤消,它就具有公定力和法律效力.即使发现登记是错误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也只能依法定程序撤消。故吴某应先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

条则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故在本案中,

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对案件裁判的影响,征求当事人是否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中止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确定的归纳

以业主作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民诉意见》第46

为当事人人条

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

《民诉意见》第46

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

诉讼人

以名义上

业主和实B.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

《民诉意见》第52

际上的经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

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

C.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

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民诉意见》第43

动的,以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条

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

《民诉意见》第42

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当事人

以雇主作

为当事人

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

《民诉意见》第45

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

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A.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

《民诉意见》第53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一般

B.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民诉意见》第53

纠纷情形

证人为被告条

C.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

《民诉意见》第53

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只列保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证人为被告

A.如果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

《民诉意见》第53

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条

加诉讼

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

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担保法解释》128

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条

告参加诉讼

例外

情形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

《担保法解释》第

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

128条

加诉讼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

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

《担保法解释》第

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

124条

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

证的除外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

《民诉意见》第49

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

以直接责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

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任人作为

当事人

B.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

《民诉意见》第41

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

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A.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民诉意见》第55

诉讼人条

以连带责

任人为当

B.例外: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提起的诉讼,可

事人

以单独起诉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也可将保证

《民诉意见》第53

人和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条

A.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以共有人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

作为当事

《民诉意见》第54

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

人条

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

列为共同原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B.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民诉意见》第56

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条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5:57: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314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监督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