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程序公正与审判监督(一)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9: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试论程序公正与审判监督(一)

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司法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公正与效

率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上已备受关注,人民众对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程序公正更是司法公

正的聚焦点,在社会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认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

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是检察工作的主旋律,确保程序公正更是诉讼监督的重点,诉讼监督特别是对审判的监督尤

为重要,因为法官是否公正审判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影响

到国家机关的威望。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审判活动监督、促进程序公正略谈一些浅见:一、程

序公正与审判监督的关系程序公正是依照法律开展的诉讼活动,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也

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而其具有直观性,即是人们可以看得到的公正,也是诉讼程序内在的

价值所在。法律赋予司法者的权力,就是体现在司法活动上是否公正、公开、公平执行法律。

在审判活动过程中,法官是否依法作出正确裁判和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架起检察

官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职责。1、程序公正与审判监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有人认为检察

机关对加强审判监督有制约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实不然,强化对审判监督与维护诉

讼程序公正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我国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为了保证法院依法公正依法行使

审判权。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权力必然会被滥用,诉讼程序公正性就难以体现,法律就难

以得到正确实施。所以,程序公正与审判监督是密不可分的,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是

辩证的、统一的关系。2、审判监督是程序公正的前提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在世界各

国都是存在的,只是检察监督权大小不同而已。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第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

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有法律的依据。审判监督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以

国家监督者的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就是通过以国家公诉人身份

的检察官参与诉讼,对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整个诉讼活动过程

是否合法予以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对认定确有错误的生效或未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使案

件在审理中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法的正确实施。3、程序公正

的实现需要检察机关监督来保障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理论都认同,在诉讼中实

现法律的正义,就是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指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也是刑

事诉讼程序本身应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以尊

重和保护。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庭审过程是在法官指挥下进行的,自由

心证的思想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就难以避免产生,因而在实践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

司法腐败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公正是无言可谈的。导致这种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

督,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的重点和难点。维护诉讼程序公正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

监督,只有以监督来制衡,才能防止法官权力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因此,程序的公正是实现

司法公正的法律内部生命。无论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还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都必

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任务。加强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合法公正的诉讼程序

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当前审判活动

监督的现状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责,对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诉讼环节是否

公正合法的监督,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但是目前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方面还缺

乏立法上的依据和具体的操作程序,致使监督乏力,收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1、审判监督

在立法上尚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然而对监督活动是通过公诉人

参加诉讼活动对庭审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由于公诉人忙于就实体法的事实和罪名进行指控、

举证、答辩,对监督只是流于表面形式。所以,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的监督是用什么方式和

程序来操作,对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又如何监督,在法律上都没有作出明

确的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是否能被法院接受并执行,也是很难保证。若不

接受,应如何处理,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对自诉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如何来实现监

督,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是限制着检察机关

对审判监督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2、公正执法意识不强,监督不力《刑事诉讼法》规定公、

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制约上作为法律监

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还相当薄弱,当前还存在着重审查、多配合、轻监督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怕影响关系,怕伤感情,怕以后工作不配合等消极因素,致使对诉讼过程的监督

存在于表面,流于形式,出现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力度疲软现象。3、监督措施不到位国家权

力的实现必须以一定手段和措施来保障。没有处分权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

一,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仍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使监督权的行使空间有限,难以发挥制约

作用。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只能对审判人员构成犯罪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诉讼过

程中的违法行为只能发出检察建议或口头、书面纠正违法意见,被监督者不答复、不纠正,

检察机关就束手无策。因此,对有违法的行为没有给予一定相应处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

督权就难以落实,程序公正也难以得到实现。4、监督途径与方法简单、抽象当前对审判活

动的监督途径与方法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程序法的大框框规定,对监督的途径

与方法缺乏明确的施行细则。当前对监督的内容主要有:a、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有违反管辖

规定的;b、法院审理案件有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c、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d、法庭审理案件有违反法定程序的;e、有侵犯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

其他合法权益的;f、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上述内容,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派员

出席法庭,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或是受理当事人和其他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庭审

外的调查研究监督等。对违反审判活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确有错

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对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途径与方法在执行上过于简

单、抽象,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和权威性,造成在实践中某些具体

问题上无章可循,监督效果较差。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5:56: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3148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监督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