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法律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11:22: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上杭房屋出租)

理论前沿 

一 

政府采购的法律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 

吴 宪 

(116025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在分析我国政府采购监督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内容的监督,而对政府 

机制构成要素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建议 采购之前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未能实施监 

与思考。 督。没有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面监督,给政府采购监督留下死角。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法律监督;对策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除围绕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采购合同条件、供应商资格 

政府采购是一国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 预审和评标标准、合同授予结果的公开等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 

节约公共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政府宏观调 外,也可以对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和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的信息 

控以及抑制腐败等多重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都予以公布并接受审查,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的颁布,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的统一信息发布渠道,确保政 

政府采购作为最重要的市场购销活动,其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 

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畅通,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准确、及时和 

上能起到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的作用,进而促进一国国民经济 完整发布,捍卫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知情权;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主 

的迅速增长。 体违规记录的信息档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与其市场准入资 

二、明确政府采购的法律原则 

格挂钩,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讲究效益 (二)建立完备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 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虽然对政府采购监督有专章的规定, 

益。所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就是要在保证质量、售后服务等基 但因政府采购法的稳定性要求而不宜对监督的规定频繁变动或 

本要素的前提下,以最少的资金实现它。既不能只强调价低而 修改,而政府采购的飞速发展需要监督机制对此做出合理和及 

不注重物美,也不能只强调质量和售后服务而不讲成本,不讲 

时的回应。因此调节政府采购法典的稳定性与政府采购监督的 

节约资金,而是要讲两者的结合,达到价廉物美。二是要提高 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就成为整个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的根本任 

整个政府采购的效益,尽量简化手续,既要使供应商方便,也 

务。对于所出现的需要监督的违法采购行为,尤其是特定的领 

要使采购方便。 域或特定的方面的一般性需要监督的违法采购行为却不宜通过 

(二)维护和鼓励公平竞争 单行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予以规定。所以,笔者建议针对政府采 

在政府采购中要维护和鼓励公平竞争,这是世界各国都十 购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的特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 

分强调的,维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关键是要做到公平、公正、 制度的立法应采取结合型模式,除对政府采购法中集中规定的 

公开和诚实信用。公平即是要对每个供应商都给予同等的待遇, 

监督制度加以完善以外,还可以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 

给予同等的参与机会,给予同等的权利。公正在这里应包含两 则》、《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办法》,《政府采购、 

层含意:一是在交易中的公正,即要按照规定和公布的标准和程 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等法规、规章, 

序对待所有的供应商;二是在纠纷处理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使政府采购法中对监督机制的规定更加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律为准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公开即是要有较高的透明度, 同时,还应强化网络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规定,以积极适应网 

主要是要做到信息公开、采购过程公开、纠纷处理公开、采购 

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结果公开。诚实信用即在交易中要面对面承诺,并且践诺,建 

(三)完善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法律制度 

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1)建立独立的政府采购仲裁机构。WTO《政府采购协议》 

三、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要求各国设立一个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来处 

(一)政府采购的推行有很大阻力 理质疑与申诉事项。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规定政府采购中 

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一改过去几十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 的合同纠纷可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 

成的自行采购的办法,许多人在思想观念上并未认识到政府采 

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购作为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认识上的缺陷直接导致行为上偏 

(2)在审查人员的回避、质疑的撤销与公告、政府采购监 

差,从而使政府采购步入误区,酿成新的地方保护义。此外, 督管理部门的书面处理决定等政府采购质疑程序方面作出进一 

贸易和工业主管部门也施加了阻力。这些部门一方面希望财政 步的详细规定。 

部门能推行政府采购,以便于从中受益,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财 参考文献: 

政在招标中起主导作用,担心影响其管理上和经济上的利益。 

[1]钟明.中国政府采购实务操作全书 .中国审计出版社, 

政府采购操作中尚有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为:①招标过程不 2000 

规范,如缺乏公开招标机制,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机构不健全、 

责任不明确,在招标采购中,主管单位往往片面强调要国内企 

业中标,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②采购主体偏多,我国实际 

参与采购管理的机构除财政部外,还有原外贸部、原经贸委、 

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具体开展工作时往往 

出现部委间信息沟通不足、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局面。 

(二)政府采购法律确定的监督范围较狭窄 

目前许多省市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条例或办法大部分局限 

于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而没有实现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的 

监督,也就是说在招投标之前和之后的行为未被纳入监督的范 

围。即使是《政府采购法》也只限于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职工法律天地 2015年第5期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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