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的法律监督主体

更新时间:2024-11-08 06:14: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深圳市工商管理局)

作者:丁杨秋

作者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版物刊名: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82-86页

年卷期:2017年第6期

主题词:监督主体公共信托自然资源监督

摘要: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法性质,区别于普通行政许可,自然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行政特

许.出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巨大经济价值、公权力扩张的天性和后行政许可义务的要求,法律监督

环节在自然资源特许使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根据自然资源单行立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自然资源特

许使用法律监督主体的设置主要表现为特许决定主体为法律监督主体、特许决定主体并非法律监督主体

和特许决定主体与法律监督主体部分重合.加之《行政许可法》立法用语含糊不清,我国目前自然资源特

许使用法律监督主体主要存在许可人监督主体设置模糊和被许可人监督主体纵向分离两个问题.鉴于此,

我国应当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赋予全体公民监督权并设置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借此推动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代表者和管理者的重新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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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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