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野生野生茶j欢的香水正常工作实行的法律监督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分布于自治县内百年以上野生
型茶树、邦崴过渡型茶树王和景迈、芒景千年古茶园及其他百年以
上栽培型古茶树。
第三条古茶树的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明确四至界
线,设立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古茶树实行加强保护、合理利用的方
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定期组织古茶树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有代表性的古茶树实行挂
牌保护。
第六条自治县的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
旅游、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古
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古茶树的宣
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公民保护古茶树的意识。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
用古茶树资源。支持科研单位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和
经营管理古茶树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古茶树资源的经营管
理者提供古茶树病虫害防治和分类管理等技术指导,做好相关服务
工作。
第十一条对景迈、芒景古茶树上衍生的特有药材“螃蟹脚”,实
行单数年采摘,严禁在双数年采摘、收购、加工和出售。
第十二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古茶树折枝、挖根、剔剥树皮;
(二)盗伐树木、毁林开垦;
(三)搭棚、建房、挖沙、取土;
(四)砍树取蜂、采摘果实、采集药材;
(五)丢弃废物、倾倒垃圾;
(六)施用化肥和农药;
(七)毁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八)猎捕野生动物等。
第十三条对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
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盗伐林木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毁林开垦的,责
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以上1000以下;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
20元以上200元以下;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赔
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有关部
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搭棚、建房的,由自治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挖沙、取土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施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3:48: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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