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金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
摘要本文针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遇见的问题,从《刑事诉讼法》
再修改的视角,提出自己的几点探讨。内容主要涉及部分不予批捕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公诉
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等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金秋,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
深,刑事案件发案率随之增多。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而《刑事诉讼法》也
受到了新时代的冲击,需要与时俱进。在此,笔者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几个小问题进行一
点浅显的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
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督。”在检察院的部门分工中,主要是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
督,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通过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宽泛,缺乏更细致的规定,致使一些案件难以操作。
一、部分不予捕案件的地位尴尬
(一)地位尴尬的不予捕案件
1.刑事和解案件。刑事和解,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等方
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
件处理方式。①
中国自古以来都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主张“冤家宜解不宜结”。一些发生在同事、邻
里、同学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苛以刑责,不但不
利于化解矛盾,反而可能使仇怨加深,甚至影响几代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国家公
职人员等,可能因一时意气用事或过失,背上终身无法抹去的污点,前程尽毁。鉴于此,很多
专家学者参照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设立中国特的刑事和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对刑事和解制度从检察院的角度出发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
事案件时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提供了依据。第六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
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应当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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