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信息管理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06 21:41: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门面转让合同)

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

第二条(构成)

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

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

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

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

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

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

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

效率和安全的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

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

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上海市信

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

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

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

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市公安、国家安全、

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门

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

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

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

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

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

第六条(名称)

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部门网站名称为:(一)

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各部

门的缩写名称”。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

区县名称”。

(三)各区县政府所属政府机关网站的名称为“各区县

名称+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第七条(域名)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

、和

。市级行政机关部门网站的域名为

,其中xxx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

缩写。区县政府公众网站的域名为,其

中xx为各区县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基本内容和功

能)

第八条(基本内容和功能)政府公众网站应当具有以

下基本内容和功能:(一)网上政务,必须向社会公众提

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状

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努力在网上实现“一办到底”;

必须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网上下载的办事表

格具有同等办事效力。(二)网上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

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提供有关本部门

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三)政务公开,

依据《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

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四)政策法规,包括与本行政机

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3-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法规草案。

(五)监督投诉,必须设立能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

诉的服务渠道并及时响应回复。(六)帮助导航,包括网

站地图,建议使用的技术要求等。(七)搜索引擎,提供

本站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搜索和查询。除了前款规定以外,

政府机关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

能。公开的政务信息)第九条(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务

信息公开应当便民、利民、无偿。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

开:(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自然风貌与

人文景观、社会发展介绍。(二)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主要

领导人介绍及其。(三)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

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四)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行政

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

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内容。(五)

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各政府机

关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六)办事对象

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和义务。(七)办理机构具体

办理事项的地址、时间、、收费情况。(八)本

市各级政府机关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4-

(九)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招聘的启事。(十)本

市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对外的重大政务信息,如重大决策、

重大活动或会议、领导人变动、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状况、

举办听证会。(十一)《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

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内

容的保密)第十条(内容的保密)政府机关应当对上网

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一)涉

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

息。(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四)

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五)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六)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第十一条(无偿查询)无偿查询)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查询政府公众网站公开的信息应

当是无偿的(不包括获取途径)。)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为全市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开设

统一规范的。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由

门户网站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确保的安全、可靠运行。-5-页面形式)第十三

条(页面形式)政府公众网站的页面形式应当统一,具体

要求包括:(一)在网站首页的正上方标明本市市徽和网

站名称。(二)每个主要页面上应标注“更新日期”的信

息。(三)标注版权和最佳浏览方式。部门网站页面形式

还应当做到:(一)统一标识,在部门网站首页左上角

统一放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标志,并在其下方标明门

户网站的域名。(二)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网站主办单位,

在其下方标明部门网站域名。链接)第十四条(链接)

门户网站应当与部门网站建立链接,部门网站应当在主页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标识处建立与门户网站的链接。政

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政府公众网站、

社会公益事业网站和商业网站的链接。政府公众网站链接

到其它网站的,应当定期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

者错误链接的现象。语言)第十五条(语言)政府公众

网站语言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

供中文简体和繁体版本,并根据自身网站用户的需要,提

供一种以上国外语种的版本。特殊体利益保护)第十

六条(特殊体利益保护)政府公众网站应当通过社区便

民服务点提供各类服务,尽可能-6-在技术和功能上照顾

到特殊弱势体的要求。第三章运行管理建立)第十七

条(建立)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本部门和本

级政府公众网站,并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

一名分管领导主管网站建设工作。任何非政府机关和个

人,均不得建立政府公众网站。运行和维护)第十八条(运

行和维护)各政府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公众网站的运行和维

护。各政府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政府公众网站的运行质量

进行分析,对用户数据和网络资源、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定期进行软件更新、版本升级。委托)第十九条(委托)

经专家评议,政府公众网站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可以委

托给具有一定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单位承担。委托其他

单位建立、运行和维护政府公众网站的,政府机关应当与

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方所建立、运行

和维护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及

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条工作制度要求)第

二十条(工作制度要求)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建

立本部门和本级政府公众网-7-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内

部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并明确管理

责任人。政府部门应当对其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以及服务

建立承诺制度,保证网上服务的质量。第二十一条报送)

第二十一条(报送)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本部门网站和门户网站报送本系统、本地区网上

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政务公开、政务新闻等内

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政府网站直接报送:(一)属于

市政府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市政府新闻办应当及时通知

门户网站及时予以发布。(二)属于向门户网站或部门网

站报送的政务信息,政府部门在报送有关新闻单位的同时

应当报送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第二十二信息发布备案制

度)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备案制度)对于市级政府机

关和区县政府向本部门网站和门户网站报送的内容,部门

网站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备案制度。第二十三条更

新)第二十三条(更新)政府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其政府

公众网站的内容,每周不得少于两次。政府机关应当及

时更新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自其正式实施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反馈)第二十四条(反馈)-8-具有行政事

务办理功能的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办理状态查询功能,

并且能够充分反映某项事务真实的办理情况。为市民提供

咨询服务的便民项目,或者市民通过就有关行政

管理、公共服务的内容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应当按照有

关法规和政府公众网站的承诺期限办理。没有具体承诺期限

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情况复杂的,经主

管领导同意,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市民通

过政府公众网站行使复议、申诉等权利的,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第二十五条费用安排)第二十

五条(费用安排)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

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章安全防范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

单位)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单位)政府机关对其建立

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负责。第二十七条系统的安全)第

二十七条(系统的安全)政府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应

当包括:机房建设、Web安全发布系统、电子公告服务内

容过滤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

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政府

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具体标准由市网安办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产品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安全产品的

要求)-9-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产品应当具备公安部颁发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和中国

国家安全测评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产品型

号证书》,确保系统的先进、稳定和可靠。第二十九条安

全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安全工作制度)政府机关应

当建立如下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工作制度:(一)对政府

公众网站的数据应当作定期备份。(二)为重要设备和系

统设立密码并定期更新。(三)建立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

(四)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进行系统

安全测评,及时对病毒防治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

统软件进行升级。(五)建立预警机制,制订应急方案;

进行定期演练,并报市网安办备案。(六)在发生安全突

发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市网安办报告。第三十条(托管服

务商的安全要求)第三十条托管服务商的安全要求)政

府公众网站采用托管方式的,应当向托管服务商提出相应

的安全防护要求。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三十考核和奖

惩)第三十一条(考核和奖惩)政府机关应当重视和加

快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市政府办公厅-10-依据《上

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对市级政府机关和

区县政府推进政府公众网站工作进行考核,市级政府机关

和区县政府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工作进行

考核并予以奖惩。对成绩显著的市级政府机关、区县政府

和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网

站内容,以及网上办事无理由未履行承诺或者拖延履行造

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对有关政府机关和区县政

府以及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评议)第三十二条(监督评议)政府机关应当对其

政府公众网站提供的网上办事、公共服务、政务信息公开

内容建立承诺制度,确保网上服务的真实有效。政府机关

应当组织对其建立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网上评议。门户网

站可以定期组织对部门网站进行专项或者综合评估,并及

时公布评估结果。第六章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解释单

位)第三十三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会

同市信息委负责具体应用解释。施行日期)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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