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网站常见法律风险防范知识讲座
一、关于网站经营中的合同风险防范问题(张洪)
网站经营中与合同涉及也非常广泛,下面问我就合同风险防范简单介绍一下,供大家参
考:
合同法的内容繁杂,在这里仅就讲解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签订、
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
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
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
同的时候,在合作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
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
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
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
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
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
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
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
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数量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
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数量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
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设计条款。对于双方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设计等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如果是本地,当明确约定交付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
辖;如果是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交
付、验收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验收、交付的事
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很多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到拖延付款的理
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验收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验收后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
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
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
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
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
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8、在这里特别提醒!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
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
条款,我们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要尽力争取修改。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
授权委托书。
注意:
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
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
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
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
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
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
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
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
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注意:必须是一定的定。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
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
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
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
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五)、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
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
失。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对方用别的
单位的支票支付款项。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
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
量避免这种错误);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A公司发票
O1234XX号,壹份金额X万元。B公司。李四。2005年2月3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
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
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
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
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
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
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
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的防范手段
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
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
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
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步:
1、要全面分析对方资信、实力;
2、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文本和相关条款;
3、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并签字,审查盖章单位和签字人的授权范围;
4、履行过程中要跟踪审查对方的资信、履约能力等,并保存好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5、出现纠纷时要做好诉讼、调解、变更协议等多种准备;
6、向专业律师请教并作最后审核。
二、关于广告发布方面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张洪)
为了规范广告经营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我国在1995年2月1日开始施行《广
告法》,在该法的实施中由于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1998年和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又修改发布了《广告法实施细则》,1997年也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调查采
访形式广告的通知》。因此,广告从业者和广告业主在从事广告的相关活动及其经营中,应
当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在,我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重点注意事项及其规定给大家做一个初略的讲解。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
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
《广告经营许可证》。
发布广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内容
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
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广告不得
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注册商标证明;
3.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
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
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
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
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广告
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
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完全一致。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品、放射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也就是说,这些广告不要发布。
2.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
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中标明批准文号。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
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
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文件执行。广告
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
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
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兽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文件执行。广告
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
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食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文件执行。食品广告分为
四大类: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
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部核
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广告内容
中应标明其批准文号与保健食品标识。
(2)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
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
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
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3)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
殊人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
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作用;
②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③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7.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效果和使用医疗术语,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
件等,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
晒的化妆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
9.酒类广告的广告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白酒广告还须提供酒类检测报告。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
标明酒的度数。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2)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
10.技术转让,融资、加盟等招商广告片,须从始至终标明“投资需谨慎”或者“投
资有风险”的字样,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交纳一定的信用保证金,
在广告发布结束后一年之内如没有引起争议,信用保证金予以退还。当然信用保证金问题需
要灵活掌握,一般电视台就是这么操作的。
11.学校、学院招生的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批准
的法人登记证,跨省招生广告主还须提供国家教委批准同意刊播的广告证明。
12.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
出版许可证》,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家统一刊号。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
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书刊
号。
广告发布的其他规定:
13.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证明。
14.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15.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
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16、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
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7、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
护人的书面同意。
18、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
事责任。
19、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
健康;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语言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文件内容执行,广告语
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
误导消费者。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
以中文解说为主。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
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
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2、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的除外),以及不
规范的语言文字。
在广告中如需使用他人形象、名义,应严格遵守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广
告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禁止播放以珍稀保护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广告。例如:大熊猫、老虎等。
广告内容中涉及赠送礼品等促销活动内容的,应标明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三、关于互联联网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张洪)
2009年7月CIC《报告》显示,我国的网民规模和宽带网民规模增长迅猛,互联网规
模稳居世界第一位。随着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健全,如何在网站建设以及网站发展中更好
的防范法律风险,也是目前中国所有中小型网站发展遇到的问题。截至2009年6月底,中
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较2008年底增长13.4%,半年增长了4000万;而宽带网民规模则
达到了3.2亿,占总网民数的94.3%,较2008年底上升了3.7个百分点。截止至2009年6
月30日,中国网民的数量为3.38亿人,宽带网民数3.2亿,网站数量有306.1万个,农村
网民有9565万人,博客用户有1.81亿人。从CIC提供的数据,我们看到中国的网站数量
已经达300万之多,而这一数量还在急剧增加。
同时也随着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健全,如何在网站建设以及网站发展中更好的防范法
律风险,也是目前中国所有中小型网站发展遇到的问题。就咱们国家而言,由于互联网的开
始的时间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所以,一些法律法规还是在这个时间内发布的比较
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2000年09月25日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06日实施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2年01月01日实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2005年04月01日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5年09月25日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5年03月20日实施的《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2005年03月20日实施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06年03月30日实施的《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
2008年01月31日实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计算机犯罪方面,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一
般情况下,指的是“黑客行为。”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有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入侵竞争对手网站进行获
取商业秘密,但是这并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目前在互联网上的“抄袭模仿
之风”主要是涉嫌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音乐和视频下载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权利人自己上传,或者对你网站
许可上传音乐和视频下载的。如果网站自己收集、整理上传并提供下载就已经构成侵权的行
为。如果你明知道没有经过别人授权,还是提供下载服务的,则与下载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现在网上存在很多外挂的站点,比如“跑跑卡丁车”、“征途外挂”等等。但是这些网站
的流量一般比较高,很多网站也是靠吃这些流量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闻出版总
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
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私服”、“外挂”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
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
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像这种情况,属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
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罚。同时对于违法所得等做出了司法解释。
根据2003年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通知,“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故“外挂”的经营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网站经营者来说,赚钱的前提是,网站运营良好。能让用户打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
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情、
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
知企业登记机关;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在运营网站建设的时候,要时刻注
意网站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在注重流量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内
容的合法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中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
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在网上下载的图片,没有经过权利人的授权属于侵权的行为。如果在网站小的时候,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注意你的。但是当你的网站在做大的时候,会有很多人关注的,因
此在网站初期就应该注意风险的防范。一些图片最好自己去设计和利用。
网上商城属于盈利性的网站了,如果不积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会被关闭网站或
的,到时候损失更大的。
总之,我们在网站经营中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对应
该备案的,必须备案;广告审查必须严格;转载文章不要侵犯著作权,作者、文章来源一定
要注明,必须明确注明“本文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原创文章注明“文责自负”;在网页
还需注明“如果你发现本网站文章或内容侵权,请你及时与为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尽快处理”
等相关内容。
今天,我们就先讲到这里,以后有机会我们在一起学习,谢谢大家。
主讲: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张洪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0:02: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3076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