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谈一谈你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认识

更新时间:2024-11-06 22:34: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城建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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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要谈一谈你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认识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

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律和社会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它不仅维护了当时的社会制度、道德和伦理价

值,而且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国反世代法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观

念上,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

伦理是处于道德最底线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于性、爱、以及普遍自然法则的行为规

范,这种行为规范不便明文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并且随着道德标准的普遍上升而呈上

升趋势。

伦理是一种自然法,与人的关系有关(尤其是与姻亲有关)。这个概念也是道德和法

律之间的绝对界限。道德是人类对人际关系和行为的灵活规定。这种灵活的规定以伦理为

一般模式,但它不同于伦理的自然规律,甚至常常与伦理背道而驰。法律是对人际关系和

行为的严格规定。这种严格的规定是基于法理原则的。法理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比道德与伦

理学的关系更为密切。中国传统法律与伦理关系密切。法律与伦理的产生和发展是相辅相

成的。什么样的观念和制度在中国古代没有打上纲目和名言的烙印,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几

乎是伦理道德的具体体现。首先,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

伦理法。虽然它们是两个命题,但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更接近中国古

代法律的真正精神。社会和法律都围绕着这个“身份”。它是一种伦理,一种道德规范,

一种著名的宗教,一种充满差异的仪式。因此,社会是身份社会,法律是伦理法。

名分这个词自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个伦常概念,这才是根本。从

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抽象化;从逻辑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

古人重视名誉,尤其是道德。到什么程度?父母起诉子女时,无需提供证据,子女无

权辩护。法律规定,“父母控制子女的,依法处理,不需要审判”(清法律法规第28

条)。父母的身份是最权威的证据。法律只取决于地位,而不取决于是非。相反,孩子们

必须尊重和服从父母,否则他们将不会被社会和法律所接受。例如,普通人互相责骂不是

犯罪,但子女和孙子孙女责骂父母和祖父母是犯罪。他们应该按照唐宋明清的法律被绞死。

古代法律中的这种规定非常详细和细致,他们不厌倦被打扰,也不害怕被详述。原则总是

一个:家庭高于个人,名望高于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些真正具有中国特的独特体系。就

像隐藏,就像复仇。

孔子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汉律亲亲得首匿,

就是以此为依据的。宣帝本始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

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

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

闻。”(《汉书·宣帝纪》)站在皇帝的立场上,竟怂恿臣下互相隐匿罪者,实在是很奇怪

的。但是,如果把这条法律放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大背景下看,却也合情合理。事情出在标

榜以孝治天下的汉代,更是顺理成章。此后,唐、明、清法律又屡屡扩大容隐范围,把这

种精神发扬光大。1.在中国古代社会,严格说来,并无何种法律职业;法官由饱读经书的

文官充任,他们没有、也不需要经过何种专门训练,只依据理(一种道德化概念,与西方

的“理性”有许多不同之处)、义诸原则解释和执行法律,因而不可能严格依

依法办事;熟悉刑法、协助地方官员办案的文士、牧友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家;由

吕襄小人、流氓、伪君子组成的诉讼人,虽然精通法律法规和文件,但却无法与律师相比;

中国古代虽然有法律的繁荣(法律的道德意义是通过《大明伟言》和《详章释句》两种方

法来探索的),但过于强烈和普遍的道德化倾向对人们的总体思维形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受制于道德和伦理,这可以从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中看出。

法律与伦理,这是两种性质不同但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两种现

象,以及怎样确定此二者之间的界限,不独古人与今人不同,同时代的人因为所处地域和

文化背景的不同,彼此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在中国古代社会,部分由于法的囿于刑,也部

分由于弥漫于整个社会和历史文化之中的强烈的泛道德倾向,法律与道德竟是完全地融铸

于一了。《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

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这便是出礼则入刑的道理。由这里,产生出双重的结果:一

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这是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

德的职能,这是法律的道德化。它们是同一种事物的两面,因此既有共同的表现,又有不

同的影响。在这里,我们的重点是:看法律的道德化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形成、法律

思维的方式乃至中国古代法最终之命运发生了怎样的影响。这必然要涉及到古代法律秩序

中一些具有相当广度和深度的问题,比如,中国古时是否存在着某种法律职业阶层?司法

机构实际上是如何开展工作的,特别是,法官们如何处理案件,他们总是依法行事吗?当

时是否有律师参与司法活动?法律教育的状况如何?中国历史上所谓律学的昌盛意味着什

么?律学即是中国古时的法律学吗?对这些问题的探究与回答,将逐步导出对于中国古代

法的总评判。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解决古代司法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基于抽象原则,“以德治国”是

司法工作的基础,在司法方面也有两个特点:一是司法服从行政(首先表现在司法机关或

制度上)。二是法律服从道德。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事实是,普通学者是法官,这是道德

与法律相结合的制度前提。

古人以道德治国,其中的一种含义是指古人以道德目标的实现作为行政官所固有的职

责。一个好的行政官固然不可能把治下的老百姓都变成圣人,但他一定能够把争讼的发生

率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他可以在促进这个地区的进步与繁荣方面一无所成,但他应当

能够很好地保持当地民风的谆厚与质朴。作为政务之一项的听讼,也受同一种原则的支配,

其性质与其说是法律的,莫如说是行政的和道德的。

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调节器,也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有效工具。它与主流伦理和教育

有着相同的目标,但它们的具体功能和实现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它们不能取代任何人。如

果它们相互替代,或者一项服务使被服务的信使成为实现被服务信使价值的工具,那么被

替代的和被服务的信使就不可能独立发展,因为它已经失去了自身的价值和主体性。中国

传统法律因其伦理道德而失去了法律的价值、功能和人格。传统儒家伦理的价值、旨趣和

特征已成为其精髓。它随着伦理学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甚至由于伦理学的滞后或枯竭而变

得僵化。唐朝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和进步,这与宋明理学兴起后传

统伦理变得保守和僵化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因此,晚清对传统法律改革的指责不是来自法

律,而是来自伦理。

伦理化不仅使传统法律成了实现道德的工具,也使研究法律的学术变成了对伦理的注

释。传统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有经、史、子、集煌煌可观的文化,惟

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科学,只有一些诠释法律和伦理的法律科学。充其量只是传统

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这一结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律作为法律研究的对象,已经

成为传统中国伦理体系的附庸。对象不是独立存在的,独立的知识从何而来?可以说,

“皮肤不存在,毛怎么能附着?”

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有上述如此之多的缺陷,仅仅是针对现代化而论的。倘若我们

不忘记历史的话,那我们应该明确:

“以近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一部具有自己风格的伟大杰作。与中

国社会的许多其他方面一样,中国的旧法律体系是‘非现代’的,但根据其时代环境,它

不应立即被称为‘落后’。早期的欧洲观察家对中国人民的传统印象深刻这是公正的执法。

只需注意,在18世纪和19世纪,中国只是在西方改革其法律和刑法之后才落后。"

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里,成文法乃是道德规范的必要补充。因为反对以成文法的至

高无上为基础的绝对机械法律论,存在着一个强大的道德意识,即认为成文法体系(刑法)

是第二位的,充其量是调整和控制人们行为的工具。这可以称之为中国法中的道德决定论。

司马迁这样评价法律说,‘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

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

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调节器,也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有效工具。它与主流伦理和教育

有着相同的目标,但它们的具体功能和实现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它们不能取代任何人。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是一个漫长过程形成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体系。法律,伦

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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