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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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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法
论
文
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年级:2011级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学号:1111524001
姓名:王鑫
指导老师: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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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的对比之我见
摘要: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
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的企业法律形式
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
种。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
在不少差异。
关键词:企业法律改革各国
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太难过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
式。企业法律形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虽然特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最早是由投资
者独创。投资者创办企业,应当在法定形式中进行选择,而不允许任意创造。企
业法律形式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意识,不同的国家,所设定的企业法律形式也
有所不同。
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的企业法律形式结
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
少差异。
一、美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美国的公司一般按其性质进行分类。公共公司通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
的政府或准政府单位,各市政当局根据州法规组成的市属法团。法规规定
了市属法团的目的,并授予其一定的权利。私人公司是为营业而成立的,
由个人所有,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交易公司通常是私人营利公司,
股东很多。闭锁公司的经营与依法成立的合伙类似,也就是股东很少的公
司。本州公司,指在本州依公司的设立的公司。外州公司,在本州以外设
立的公司。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其健全的法律制度功不可没,
值得我国研究学习。
二、俄罗斯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俄罗斯现行公司法规定公
司的种类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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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中,补充责任公司取法于英国法上的保证责任公司。从俄罗斯的
规定来看,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对英美法的借鉴。根据俄罗斯《民法典》
可以得知,无限公司是指无限责任股东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一公司的
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属于他们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
公司是指如果公司的股东中出了一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有无限责任股
东之外,还有一到几个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活动有关的损失承担风
险,但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指注册资本分为参
加人份额,参加人对其债务不承担个人(财产)责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
补充责任公司是指注册资本分为股东份数,股东以自己数倍于注册资本的
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份公司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
闭式股份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之所以称为“开放式”,是因为其股东范
围不受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加入,成为公司股东;封闭式股份公司通常由
预先确定范围内的人,一般由发起人全部予以认购,按规定人数不能超过
50人。我国曾经模仿前苏联体制,计划经济时期尤为突出,至今国营企业
仍残留不少历史问题,了解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对
于我国改良体制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德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德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德国商法典》对于企业法
律形态有以下规定,第105条至237条详细明确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隐名合伙的概念、设立及其他。第264条至335对资合公司也做出了详
细说明。由此可知,无限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的目的
的,在股东中无人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责任的公司,或者是,其营利产业
非第一项,或只管理自己财产的公司,在企业商号已登入商业登记簿时。
两合公司则指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的目的的,在股东中一个或
数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限于一定的财产出资的数额(有限责任股东),
而股东中其他人的责任不受限制时(无限责任股东)的公司。隐名合伙则
是指作为隐名合伙人以财产的出资加入他人经营的营业的人,应以出资转
移营业的所有人的财产方式缴纳出资。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信用为基础按
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社团,且具备法人资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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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不同形式的公司适用不同的法典、法规。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示公司适用《商法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
司适用新《股份法》;合作社则适用《合作社法》。另外,根据《德国合
作社法》,可以得知还有一种被称为合作社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指一种
没有人数限制的,以协调社员之经济活动为目的的,基于相同业务活动而
形成的法律上的社团。了解德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有
利于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进社会主义下法
制建设中企业法律法规的发展。
四、日本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日本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根据《日本商法典》可以
得知日本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从隐名合伙、有限公司、两合公
司以及股份公司中体现。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相互约定,隐名合伙人一方
为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出资,并分配其营业利润的合同。在经济上,隐名合
伙又是一种企业经营者与资金提供合作经营共同企业形态。无限公司是指
两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相给合的
公司。有限公司是股东为1人以上50人以下,依据有限公司法设立的营
利性社团法人。所有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
日本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其有效的企业体制建设,昔日区区一小岛国,今日强
大之快,令人刮目,惊叹之余,我国理应从中学习。
五、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合
伙企业法》规定了与无限公司类似的企业形态,即普通合伙企业,以及与
两合公司类似的企业形态,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提供给
投资者的企业法律形态还是比较广泛的。根据《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
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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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德国相比,德国明文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名合伙,而
我国并无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究其原因,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具有很
大的风险性,对于比较传统和保守的中国人来说,不合适,而且法制建设
不健全,漏洞很大,不便管理。
与美国相比,美国明文规定了外州公司、本州公司、公开公司、私
人公司,而我国并无这些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那是由于,美国的特殊国
情决定的,州与州之间互不相属,互相独立,以联邦法律为蓝本,制定
各州法律。而且由于市政事务管理得当,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形态,
有利于民生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形式具有中国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其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具有法定性,因其广泛的涵盖力
和适用性而具有普遍性,因其分类标准贯彻的一致性而具有有限性,但我国
现行法律形式的性对永久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使企业
不易像欧美等国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在企业相关法律的制定上,
立法矛盾较为突出,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如《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对
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各有不同,又各有重合。
对企业法律形式的改革,势在必行,这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社
会的稳定,现代化社会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政府应当学习并借鉴世界各国
的企业法律形式相关法制建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长补短,对不合理
的部分进行改革,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1、苗壮《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72、吴
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3、杜景林卢湛《德国商法
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李建伟《在探索中前进----我国企业双
轨制法律制度研究》20055、王志华《俄罗斯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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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2 13:1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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