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2篇)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4: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外地车在北京)

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将法律援助工作向社会延

伸,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青少年____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增强

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保证其成为适应跨世纪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的

“四有”新人,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环节上得到全

面落实,推动全市掀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在法律援助工

作环节上得到全面落实,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条加强对青少年____帮助和法制教育,有利于让青少年充____受司法公

正,培养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实现国家对青少年的培养目

标;有利于创造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有利

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权益保障制度、专人办案制度、一案一载制度、跟踪回访

制度、专题教育制度。

第二章权益保障制度

第五条开通“____”____,倾听未成年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心声,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青少年____开通“绿通道”,对于青少年____案件免于____的经

济困难情况,并实行“五优”即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优

先结案。

第七条结合办案,维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未成年____(被告人)和未成年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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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法律援助入乡村、学校开展开

展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创建“青少年____岗”。

第三章专人办案制度

第九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其合法

权益。办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要“调解优先”原则。

第十条对未成年人案件,指定专人负责____办理,办理人员由熟悉未成年人

身心特点和法律法规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案情特点,有针

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和承办人员未经法定许可,不得向社会及新闻媒体公布、

宣传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及有关案情。

第四章一案一载制度

第十三条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一案一记载。

第十四条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记录未成年人案件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一案一载工作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五章跟踪回访制度

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实行跟踪回访,及时向其家长或学

校了解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有选择地进行回访,总结成功经验。

第六章专题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在辖区范围内,立足学校,面向社会,进行法律援助免费帮助青少

年____的宣传。

第十九条不定期地开展“青少年____宣传”活动。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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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

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二)

青少年维权岗,是____年由团中央、中央综治委办公室联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共

同开展的一项青少年权益保护活动。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并

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创建优

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

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密切

党和众的血肉联系。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趋势,团省委和各级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审判

庭的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贯穿法、理、情

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工作模式。

团省委和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们发现,单纯地用刑法来审判,背离了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他们希望通过剖析犯罪原因,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用法律、思想、道德、亲情去教育并感化他们,给他们温暖和保护,

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改过自新,让那些迷途的孩子感受到温暖和关怀,重新燃起

希望,重塑自我、走向新生。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

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优秀青少

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在共青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文

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广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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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设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主要包括:基层

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基层人民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少

年检察院及少年刑事检察机构。基层公安部门及派出所、戒毒所。基层司法所及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少管所、劳教所;基层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

机构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外来务工青年集中的企业和培训学校、站、点;商场

的青少年食品、用品销售柜台;文化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站、

所;新闻媒体的相关栏目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

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相关部委共同命名,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优秀青少

年维权岗”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活动主办单位参照全国级的命名方式进

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

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各行业应择优确定一批争

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

入各行业职工奖励体系进行奖励。对已被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也要

进行考察评比,对不合格的撤消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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