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角定位存在价值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5: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陈律师)

无讼阅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角定位存在价值

来源/“法务人俱乐部(fwrjlb)”

总法律顾问为什么存在?其存在的逻辑何在?价值何在?

问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首席法务官CLO等)为什么存

在,犹如问首席执行官CEO为什么存在,财务总监CFO为

什么存在等类似问题一样,是个让人一时不知如何回答的问

题。

但一个工作岗位,必须说清楚自己的价值,否则就无法判断

取得有效工作成果的标准。这是一个总法律顾问必须经常自

我反思的问题,它实质上说的是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角定位

问题。

定位的概念,起源于营销学。它是指处于竞争环境下的个人

或组织,挖掘自身资源优势,并将其与市场某种需求结合起

来,从而达到扩大知名度、提高产品或服务效益目的的过程。

工作角的定位,是某个工作岗位主体在某种系统环境下,

基于在组织中的职责和职权,所刻意追求的某种相对不可替

代的效果的过程。“总法律顾问”这个角,既是总法律顾

问履行职责与职权的展现,也是总法律顾问所追求的外部形

象。追问总法律顾问的角定位,可从总法律顾问面临的系

统环境、角分工、定位内容、定位价值等几个方面展开。

一、总法律顾问面临的系统环境

总法律顾问总是身处在一定的系统环境下进行工作的。总法

律顾问是否能认识到在什么样的系统环境下工作,是总法律

顾问思考角定位的前提。

总法律顾问面临的系统环境,可从宏、中、微观三个层次进

行观察。

从宏观上看,总法律顾问面临的工作环境,是总法律顾问所

在企业所面临的经济大环境。这与经济发展、法治进程密切

相关。现代企业普遍要应对以下几大主题:1、如何持续应

对无处不在的风险;2、如何保证合规运作以适应越来越严

格的法律制度;3、如何快速变革以应对战略发展的需要;4、

如何保持发展以在市场竞争中仍能占有一席之地等等。

风险、合规、变革与发展,是企业面临的主题,也是企业总

法律顾问工作面临的宏观环境。总法律顾问一方面要深刻认

识到企业可能遭遇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企业必须不

断变更、发展。

从中观上看,总法律顾问面临的工作环境,是企业内部各部

门与法务部的互动关系。企业中,从管理层到基层员工,都

会与法务部发生“业务关联”。他们如何看待法务部?这既

是法务部门,尤其是总法律顾问是否能顺利工作的前提,也

是法务部门工作所产生的成果。总法律顾问受中观环境直接

影响,同时又会直接改变中观环境。

从微观上看,总法律顾问面临的工作环境,是法务团队自身

的结构与配合问题。法务团队各成员,是否充分理解总法律

顾问的工作理念,是否与总法律顾问站在同一立场上考虑法

务问题,是总法律顾问所必须考虑的微观环境因素。

总法律顾问身处宏、中、微观系统环境中,其工作成果既是

环境的产物,同时其成果也会影响环境。

实践中,很多总法律顾问往往认为只是在微观、中观环境下

进行法律工作。对于企业整体所处的宏观环境关注较少,这

导致这类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局限性。即它仅仅是企业法律的

专业信息提供者,而不是着眼于企业整体战略的实施、系统

性风险的防范等角度。因此,扩大工作的系统边界,关注“身

外系统”对工作的影响,是总法律顾问角定位的重要前提。

二、总法律顾问的角分工

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提供者。这一点上,总法

律顾问与律师没有角差异,都以满足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为

己任。如果外部律师能以更优的成本、更好的产出来满足企

业的法律需求,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但现实中,大量企业专门设置法务部,且法务部发挥的作用

越来越大,表明企业法务的存在是有价值的。即便是在律师

业极为发达的美国,企业内部法务仍有存在的必要。在市场

经济发展的某些年代,美国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甚至有超越

律师的趋势(指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

企业法务作为企业的专业职能部门之一,其起源与发展,是

法治环境下市场主体应对市场竞争、市场秩序的必然结果。

企业法务有其存在的客观需求,但外部律师同样有其存在的

需求。由外部律师进一步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看作是

企业法律工作的外包。

某项知识资源,是由企业自身提供,还是由外部市场提供,

取决于企业对该资源成果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如果由企业

法务来提供某项法律服务,其成本与收益之差即效益,比由

律师来提供同等质量的法律服务的效益要高,则该法律事

项,当然是由企业法务来完成为佳。

那么,如何判断某项法律事务交给企业法务来完成是“最优

的”?这就是总法律顾问必须思考的问题。它也是总法律顾

问与外部律师角分工的关键。

关注成本与效益,永远应作为内部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重视

的第一要务。成本与效益,也是总法律顾问作为管理层成员

应当持有的观念。因为管理层的首要职能,即是提高企业经

济绩效。

法务工作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利润,但肯定是为创造经济

利润服务的。协助提高经济绩效、创造经济价值应当成为总

法律顾问工作定位的根本。

在这一点上,律师的工作则做不到。律师工作方式的着眼点,

主要是作为约定的受托人,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法律事项。

律师对企业商业运作的过程与结果,往往缺乏足够地了解和

关注。

律师与企业的关系,只是受委托与委托的关系。但企业法务

却是企业的一名成员。企业荣则法务荣,企业损则法务损。

因此,企业法务与外部律师之间不同的角分工,是总法律

顾问角定位的基础。总法律顾问应当在最优的环节上集中

精力工作,以体现企业法务的独特价值。这引导着总法律顾

问的工作理念。

三、总法律顾问的角定位

总法律顾问面临的系统环境要求总法律顾问关注企业所处

环境,不断扩大总法律顾问的“系统视野”;总法律顾问的

角分工要求总法律顾问关注企业自身,深入企业业务交易

过程。另外,法务工作永远是个团队的工作,总法律顾问一

人是完成不了所有工作的。基于前述环境、业务、团队等要

求,总法律顾问可从关注企业和关注员工两个方面进行角

定位。

从关注企业方面,本人认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可充当如

下角:

1、风险防范者。如前述,风险是当今企业面临的主题之一。

风险的来源,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未及时应对社会环境变化

导致的法律、政策变化而产生的。当然,也有可能是出于成

本考虑而采取的规避措施所引发的。

总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相对于企业其他专业人员来说,是

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及政策变化距离最近的职业人士。

适应法律、政策变化,调整企业行为使之合法、合规,是总

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的当然职责。风险防范,可能是在企业

其他部门,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的主导下进行

的。但是,任何风险,如果放任不管或未及时察觉,最后都

可能演化成一次法律风险。因此,无论如何,风险防范是总

法律顾问的角之一,是毫无疑问的。

并且,总法律顾问不仅应当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者,还应当

是企业整体风险防范者。风险防范,意味着企业或企业的某

个部门或个人,其行为会受到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往往是由

企业法务部提出来的。因此,总法律顾问作为风险防范者,

又被形象地称为“踩刹车”。

2、交易辅助者。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最终都可看成是一

次又一次的与外界进行的商业交易。企业就是凭借一次次的

交易,将企业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厂房、土地、人力资源

等结合起来,产出产品或服务,并将其销售出去,获取收入,

以维持其前期运转成本,并尽力获取剩余利润。

这些一次次的商业交易,由企业的各个业务部门牵头,专业

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如投资活动,一般是由投资部门主导,

法务、财务、技术部门参与。又如采购活动,视采购标的不

同而参与部门不同。工程采购即工程发包,一般由工程部组

织,各职能部门参与。设计服务采购,由设计部门组织,法

务、财务等部门参与。物料采购,是由生产部门组织,法务、

财务等部门参与。

再如研发,可能会涉及合作开发、技术转让、专利申请等事

项,由研发部门组织,其他各职能部门参与。这些交易的最

终成果,必须固定下来,且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固定的过程

体现为:交易前的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合同起草、修改、谈

判;最后的合同签订、履行等。

这些都是交易的成果。为确保交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

行,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必不可少。为促使交易成

果能尽量地有利于本企业方,总法律顾问精心设计交易结

构、与交易对手探讨更好的交易办法,是总法律顾问辅助商

业交易的表现。总法律顾问作为交易辅助者,又被形象地称

为“加油门”。

3、战略建议者。企业战略是由管理层来制定的,但战略的

实施,却是靠企业的全部人员来共同完成的。每个部门,包

括职能性质的部门、事业部性质的部门,都是企业战略分解

后的实施部门。企业的战略优势,取决于其核心竞争力。而

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体现在软实力上,体现在知

识资源上。当今企业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性日益

增加,企业法务部基于其处理风险、应对不确定性的工作优

势,越来越成为企业软实力的重要表现。因此,总法律顾问

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将自身角定位为企业战略的建

议者,既是企业竞争的需要,也是总法律顾问工作的最大价

值体现。

从关注员工方面,本人认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可充当如

下角:

1、法律知识传播者。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负责

人,其对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法律意识是有一定责任的。更

为重要的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全员防范是最理想的防范

体系。

要达到全员防范,提高企业全部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和系统

法律知识是根本之策。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全部员工中,极力

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对于建立全员风险防范体系,具有相

当的促进作用。

另外,如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律意识得以增强,

对于企业法务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工作沟通,将大有稗益。因

此,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知识的传播者的定位,不是为

传播法律而传播法律,而是出于全员风险防范、促进与其他

部门的沟通等目的。总法律顾问的这种角定位,必能提高

其工作的效率与效益。

2、法律技能培训者。总法律顾问是法务团队的管理者。法

务团队是由一知识型员工组成。知识型员工的特点是其工

作成果很难被定量地测量,倾向于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完成

任务。要想提高知识型团队成员的绩效,帮助他们提高其专

业知识与技能,是非常有效的激励办法。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中应包含学习职责。

总法律顾问不仅自己必须学习,而且必须帮助下属学习、对

下属进行培训。这同时也是总法律顾问成为有效的管理者的

捷径。总法律顾问将自身角定位为法律技能培训者,也必

将打造一个有效的法务团队,从而提高法务工作的整体绩

效。

总之,总法律顾问的角定位,不管如何称呼,其最终应当

取决于该角能否促进总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系统环境内创

造有效的工作。

四、总法律顾问的角定位价值

总法律顾问应作为企业的风险防范者、交易辅助者、战略建

议者、法律知识传播者以及法律技能培训者而存在。这些角

内容告诉我们,总法律顾问应当以什么“角”出现。

那么,总法律顾问角定位的目的到底何在?即总法律顾问

角定位的价值。

总法律顾问角定位的价值是其能提供一种工作理念,为总

法律顾问本人、为总法律顾问所在团队、为总法律顾问所在

企业,揭示出总法律顾问这个职位为什么而存在。

实践中,在CEO搭建企业组织架构、划分职能部门职责与

职权时;在总法律顾问想说服管理层调整法务部与其他部门

的关系时;在总法律顾问与其他企业的法务工作相比较时,

“总法律顾问职位为什么会存在这个问题”,就会突显出来。

实际上,总法律顾问的角定位内容,提示了这个问题的答

案。总法律顾问的存在,是因为总法律顾问能帮助企业进行

风险防范,能促进企业安全、合法交易,能给企业战略实施

提供建议,能传播企业需要的法律知识以及培训法务团队的

法律技能。

从这些角定位中,可以看出总法律顾问应具有的工作理

念。为防范风险与促进交易,总法律顾问应当“踩刹车”与

“加油门”相互结合;

为实施战略,总法律顾问应成为智囊团成员之一;

为提高效率与效益,总法律顾问应当成为法律知识与技能的

布道者与教练。这便是总法律顾问角定位的价值,这就是

总法律顾问为什么而存在的答案。它引导着那些想成为总法

律顾问的人,持续而积极地关注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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