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卷第11期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Vo1.24.N0.11
2011年11月 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
Nov.2011
从法社会学角度浅析基层法律工作所存在的合理性
谢雅琴
(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历来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便构成了整个司法制度的支
架。但同时面对中国九亿多得农民和广阔的农村社会,我们又深深发现广大基层社会对法律服务,对司法救济的巨
大诉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一个应时而生的特殊体,因其收费的低廉以及固有的地方性优势等等因素在
我国的法律服务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存在受到了来自官方、民间、媒体等
各界的诸多质疑,受到了政策上的不断压制。那么对于这样一种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意义到底在哪,这将
是本文讨论重点。
[关键词]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I)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1)11-0075—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1.11—038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十三亿人中就有九亿是农 涉农性。
民。解决中国的问题很大意义上就是解决农村的问题。中国
二、基层法律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
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
其实自改革开放以来,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对法律
因此,就中国农村法治建设而言,其重点和难点之一,即在这
需求很小,法律服务市场狭窄,有关民事、经济立法并不完备
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
的情况不同,一方面农村涌现出大量的新经济实体,如乡镇企
国家,如何为占人口主要成分的广大农民有效提供符合其经 业、个体工商户、土地承包经营户等,在频繁的经济和民事交
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不仅直接关系到民间纠纷的解
往中伴随着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当农民成为独
决和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而且也将影响到白上而下推动的
立的经济实体,并与周围的社会发生复杂的法律关系之时,他
法制建设是否能够在我国农村社会里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
们涉及纠纷的机会大量增加。同时,由于土地承包政策激发
真正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
了农民耕种自己土地的积极性,粮油产品价格保持相对高位,
在当前农村法律服务客观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
而且进城务工还未形成主流,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有关
资源较为匮乏、众多农民众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支付能力
的纠纷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不能简单地去回避,
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乡镇法律服务所作为农村法
因而农民有必要去面对并处理其面临的纠纷。所以在这种情
律服务市场的主要或重要供体之一,曾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
况之下就产生了对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而且这个需求呈现
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但是随着近年来城乡一体化 出一种扩大和上涨的趋势。
进程的推进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步健全,对于基层法律
但是在当时,由于我国律师、公证员相对匮乏,而且他们
服务所的抑制政策也接二连三的出台。社会各界对于基层法
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又加之,按照当时的司法行政体制,乡
律工作者的意见分歧也很大,从当前官方、学者以及媒体的态
镇政府只设一个司法助理员,按职责处理本乡镇行政事务,帮
度来看,“逐步取缔、退出城市、退出诉讼”成为一边倒的主流 助乡镇政府调处一些疑难纠纷,除此之外,他根本就没有时间
话语。但是无论官方的愿望如何迫切、舆论的声音如何振聋 也不可能为乡镇企事业、“两户一体”及广大农民众提供大
发聩,基层法律工作者并没甚至不可能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 量的法律帮助。而如果靠国家增加编制和经费,也不符合当
本文希图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分析来论
时精简和压缩财政开支的精神。因此,农村市场对法律服务
证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其所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需求的增加与法律服务提供者严重欠缺的矛盾日益显露,请
一
、何为基层法律工作所 律师难、办公证难等问题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本身
所谓基层法律服务所指的是司法组织专门针对农村地区 具有一定法律基本知识又有一定文化的人就开始做起了非正
和有关涉农法律事务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或满足其一 式的代理工作,主要提供包括: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
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 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解答法律咨
基层法律服务按地域设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 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有限制的开展见证、协
设置在乡镇,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面向农村基层社会;另一种是
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等等。在官方的规范性称谓里,
设置在中小城市的街道,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面向城市基层社
他们被叫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最早于1980年底
会。基层法律服务能够向基层人民众提供除刑事辩护以外
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的所有相关法律事务的服务,它具有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等特
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被称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它们的产
点,满足农村地区较低层次的法律需求。从总体上而言基层
生正是适应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满足
法律服务所从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要求和目的上都具有
了基层众、乡镇企业和基层政府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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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型期社会调整手段的转变的现实需求 本队伍,但是这种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布却是极为不平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 衡的,律师法律服务的城市化倾向,县级律师量很少,更不用
会三元并存,转型带来的社会变迁以及矛盾冲突不断,由此而
说乡镇地区。在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几乎没有律师执业机
引起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文化模式、价值观念等各个领域 构。
的深刻变革,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管理手段的转变与社会转型 这本身和律师这样一个职业的特性有联系。成为一名律
相伴的,必然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即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无所不 师,前期投入成本很高,其中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生存
包转变为市场经济时代主要是维持正常而公平的社会秩序。
成本。其中包括四年本科教育,参加通过率极低的国家司法
但在中国农村社会,就社会关系来讲,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人
考试,在取得法律职业证书后,需在律所经过一年的实习期才
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调整手段并不是法律,这与陌生人社会 能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当然要成为一名
主要依赖法律形成秩序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如无论是市场经 有经验的律师,还要有个四五年的业务技能、经验和资源的积
济还是法治社会,都要求政府的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利分离,但 累期。正因为前期投入成本相对其他行业较高,律师往往对
是乡一级政府机构权力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处于模糊状态。 于后期的产出寄予很大的期望值。而在农村地区,所涉及的
而在农民的需求方面,他们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社会下的秩序
案件大多数是一些小额财产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等等,即
调整手段。同时又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下对“国家”实际表现
便是随着新农村建设,乡镇企业的大力发展,但在案源数量、
为对政府的依赖。一旦遇到村里难以解决的问题,便寻求政 案件的标的、收费和负担能力等方面,也远不能与城市地区相
府的帮助,进行大量的上访。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一种政法权 比。在诸多条件相比差距明显之下,一般有经验的律师都会
力在农村地区的退出和农村权威的失范问题。 选择在城市执业,从而远离了同样需要律师服务的广阔的农
而社会转型的另一个特点又是公民权利意识、法治意识 村地区。
日益增强,这势必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客观 同时对于相对昂贵的律师诉讼代理费基层百姓的实际承
上形成对政府行为的公民监督。因此,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矛 付能力也是很有限,往往呈现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
盾冲突就难以避免,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的多元化,干
态。面对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用和现实的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
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一种微妙的紧张关系。随着新的经济体制
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当事人选择基层法律服务所所提供的
的发展。农村旧有的政治管理模式也随之改变,乡村干部再也
法律服务也是一种正常的进路选择,因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不能回到公社时代“像军队里的指挥官一样对士兵那样,或
者提供一次有关离婚案件的代理服务收费仅在300~500不
火灾现场的消防队长对消防队员那样,对乡民发号施令”。 等。从合理性的角度考虑,面对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正常的
政府对农村的控制能力因为整体政治管理模式的转型而不断 人都会选择这种价格低但服务质量不一定能低到哪里去的法
被弱化。那么他们在此刻就迫切的需要一种既能够深入到农
律服务。这也是为什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村的广阔天地中又具有权威象征的代言人。而基层法律工作
者能够在激烈的法律竞争行业存在和发展下去的一个重要原
者就符合了这一要求,因为他们本身就拥有一定特殊的“地
因。
方性知识”,具备了一种特定的身份符号资源。同时这种身
就如一个研究指出的那样:一个完整的法律服务体系,应
份资源又作为一种“符号性权力”,巧妙地将国家法规则、习
该既要有面向各类经济组织、高收入阶层的具有相当规模、经
惯规则和政治性规则融合在一起,在塑造乡民的法律认知和
营规范的法律服务机构,也要有面对中小企业、中低收入阶层
影响乡民的行为选择方面,发挥着可能比国家“政法系统”所
的、规模稍小一点的法律服务机构,更要有面对特殊贫困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