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
在近几年经济萎靡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也悄然蓬勃而起,其中少量的
资金被中小企业用来支撑生产外,大量的资金被用作投资类的,如炒
房、炒矿、等。以钱炒钱,成倍放大了风险,使得民间借贷出
现了化、全民化的危险倾向。笔者就民间借贷大量存在及风险
巨大的前提下,分析律师在民间借贷中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
第一,民间借贷除了要有借款合同外,还应有借条等付款凭证。
民间借贷关系中,往往很少有书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最有力的
证据常常为借款人出具的一份借条。借条又称为借据,是指借、
贷双方根据口头借贷协议在履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
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在现金借贷活动中使用借条的情形最为普
遍,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交由出借人
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借条不仅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
更重要的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
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
系,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借条只要借款人单
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
同,借条不仅证明了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也证明了出借人
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
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正因为借款合同具
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在达成口头协议之后,由借
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
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收款收条。只要
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
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故而借条就成了借贷纠
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借条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只要
无相反证据,法院即应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民间借贷中利息及复利的问题。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
息。”如双方对借贷利息有约定,则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捷克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
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其次,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
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笔者认为,民间
借贷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应当依照民法中诚实信用
原则予以支付;但若发生诉讼纠纷,则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审批机构
裁决是否支持。民法中,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应当尊重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货款时间的约定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
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诉讼时效对于公民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要正确掌握,以防自己在
维护权益时陷入被动。借条中约定货款时间的,自还款期限届满
起二年,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对于借条中未约定货款时间的,
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未约定还款时间的,一旦发生催讨,
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民间借贷催讨过程中,要提醒当事人
通过录音、信函等方式保留证据,防止在诉讼时效上出现举证不
能的现象。
第四,借款的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
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应明确
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应视为连带责
任担保。如未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间为借
款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本文发布于:2022-07-22 09:02: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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