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15:44: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免费法律援助)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基层法律事务

【发布部门】b08

【发布日期】1993.01.01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印发《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现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适应军队全面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军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是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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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是国家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队的律师工作、基层法律咨询工

作,以及公证辅助工作等。

第三条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主动服务,预防为主;

(三)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护军队和军内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与其他政法工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四条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各级政治机关领导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上级司法行政工作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工作部门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军队法律顾问处,是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

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法律顾问处

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担任首长和机关的法律顾问,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二)接受军内单位和人员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调

解、仲裁等活动;

(三)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四)接受领导委派及军内单位和人员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接受聘请担任军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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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军内单位和人员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七)接受军内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代办公证申请、工商登记、合同谈判、财产租

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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