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基层法律事务
【发布部门】b08
【发布日期】1993.01.01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印发《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现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适应军队全面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军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是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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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是国家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队的律师工作、基层法律咨询工
作,以及公证辅助工作等。
第三条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主动服务,预防为主;
(三)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护军队和军内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与其他政法工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四条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各级政治机关领导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上级司法行政工作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工作部门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军队法律顾问处,是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
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法律顾问处
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担任首长和机关的法律顾问,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二)接受军内单位和人员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调
解、仲裁等活动;
(三)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四)接受领导委派及军内单位和人员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接受聘请担任军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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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军内单位和人员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七)接受军内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代办公证申请、工商登记、合同谈判、财产租
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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