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定位之我见
内容提要:当下社会大众对律师的错误定位,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本文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
来律师法对律师职业定位的历次规定,提出了律师应当有三个使命的观点,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律师的职业定位律师使命公平和正义
有人说:律师是钻法律空子,谁给钱就为谁辩护,也有说,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是这样
吗?要想清晰地认知律师职业定位的问题,要先认识新中国律师法对律师职业定位的历次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律师的职业定位几经变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
。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具有公职身份,靠工资吃饭。
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
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
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
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这一定义在当时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人
们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社会上对律师的作用认识不清,甚至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也认为律
师是一个摆设,可有可无。因此,肯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使之与公、检、法工作人员具
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对于解除广大律师的后顾之忧,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的作用,保
障律师依法执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初,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随之进行,
作为政治体制组成部分的律师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各地律师事务所纷纷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脱
钩,由原来的国资所向合伙所转变。这样,律师就失去了原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脱去了“国
家”的外衣,不再具有国家性,由“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因此,我国1996年制定的律
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在实践中,
律师进一步被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从国家到社会,从漠视商业化属性到过度商业化,我国律师
的职业定位从一端走向了另一端。漠视商业化属性,会束缚律师业的发展;过度商业化,少数律
师又把追逐名利、金钱放在首位,使社会对律师职业产生质疑和不满,导致一些律师在办案中只
是将精力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二是寻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政府文件与判例等。在过度商业化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冲撞中,律师的角
之惑困扰着律师。
新《律师法》将律师职业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三个“维护”完善了我国“律师”这个
名称的内涵,明确了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确定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同时律师的这一定位,
也是是律师职业本质属性的回归,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律师社
会角的认识和尊重。律师法的修订重新界定了律师的性质,使我国律师的性质更科学,更合理,
反映了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从律师的自身属性看,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但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
还不能称作为律师。只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才称得上是执业人员。这一规定将律师与从事法律
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诸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法律顾问、乡镇法律服务所以及各种法律咨询服
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区别开来,反映了律师的本质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律
师是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代表,是民众利益主张的代言人,是唯一能代表公民权利抗辩国家公权
力的专业人士。修订后律师法的职业定位正在向这一目标靠近。
当下社会大众存在律师就是当事人代言人的错误社会定位,认为让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要求过高,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但我认为,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促
进了法律的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德国民法学者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其中一个很
重要的观点,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如果没有权
利,则人如同家畜,因此古代奴隶被视为两条腿的家畜;不主张权利,等于自贬人格。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为一己之私,与之同时,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只有
每个人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纸上的法才是有生命力的法。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无讼”、“讼
则凶”,国人遇事往往隐忍,甚至以“舍财免灾”自我安慰。然而,漠视权利,不仅不能享受法
律赋予的权利,无形中还会纵容违法犯罪。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可以获
取违法利益时,违法者只会越来越猖獗,善良无辜的人们只会越来越不安,而法律则变成一纸空
文。律师的执业活动就是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在运用专业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可以传播法律,限
制公权力的滥用,把法律规定变为现实。只有权利者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
到法律制裁,法律才会在每个人心中树立权威,每个人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
的法治国家、和谐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执业活动本身就是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正义。
事实上,律师执业固然有其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但社会效益也应当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目的
之一,这种社会效益的表现就是人权得到保障、正义得以伸张、权益得以维护。新修改的律师法
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助于
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的认识和尊重。
律师使命之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
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
师可以担任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使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有
罪之人不受过当处罚,从而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律师还可
以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站在被害人的立场,揭露、控诉、证实犯罪,依法维护被
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律师也可以接受自诉人或当事人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3、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
均可以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从适用法律、提供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及有关诉讼程序上给当
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使命之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能否真正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取决于人们对它
的理解、掌握及运用。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方面具有优
势。在我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一项职责,也是律师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实现的。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要帮助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无罪、罪轻和减轻、
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和指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中存
在的问题等,使人民法院兼听则明,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民事、经济、
行政诉讼活动中,律师代理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从适用法律、提供证据和在诉讼程序上给当事
人提供法律帮助,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
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还能起到监督、制约人民法院的作用,以促使其正确适用法
律、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我们通常认为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法官也是人,“人非圣贤,
孰能无过”,法官的过错会给法律的正确实施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律师通过行使辩护权和代
理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何适用法律的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有利
于人民法院正确地执行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使命之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说是律师前两个使命的进一步升华,也是前两个使命的终极目标。
在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当事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陷入某种纠纷之中,他们立即
会想到求助于律师,请求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西方国家的律师法,都将维护人权作为律师
的重要职责。比如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
师既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法律的捍卫者,也是公民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捍卫者。维护人权,
实现社会正义是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
在当代中国,强调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随着全社会法
制意识的提高,律师执业在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重要性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但在许
多人的传统思维中对律师仍抱有种种偏见。这既依赖于民众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依赖于律师自身
的定位。如果律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就会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律师广泛、
全面地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创造条件,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自己的职业价值取
向,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2-07-22 08:52: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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