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更新时间:2024-11-15 10:01: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成都工商局网上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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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學習筆記

壹.行政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法的概念

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

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

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总称。

二、行政法的渊源

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

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

惯法、一般法律原则。

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

(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

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

(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

三、行政法的特征

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

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

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

(行政合同除外)

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

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

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

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分类

(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

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

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

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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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

概念

相同

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当事

人。

第三人

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其他组织。

间接利害关系,受行政权间接作用、行政行

为间接约束。

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出现在行政决

定主要内容中。

受行政行为约束,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行政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与行政行直接利害关系,受行政权直接作用、行政行

为的关系为直接约束。

形式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出现在行政决定

的主要内容中。

利害关系:行为或事实与当事人的联系紧密程度。

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

(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

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和事件。

5.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

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

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

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

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

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

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

出现。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

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

1.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

(1)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

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

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

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

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

2.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

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1)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

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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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

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

(3)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

3.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

程序正义。

(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于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保持超然、不偏不倚

的态度和地位。

(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

过程。

(3)行政公开: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依

据、过程、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

狭义: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公共事务或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义:国家机关行为公开,立法、司法、行政公开。

内容的三个层面:行为内容——公开法律依据、立法公开、执法公开;

行为过程——行政听证

行为结果——行政决定公开

六、行政法的适用及解释

1.行政法渊源(见前)

2.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

(1)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与解释对象同等。

(2)同一层级不同法律、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同一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

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4)最终裁决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20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

的规定

3.行政法中溯及既往:适用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中央行政管理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在本

行政区域内生效。

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溯及既往。

对人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相对人、第三人)

(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从新从优、从新从轻: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宽大为怀。

4.行政法的解释(见法理学)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中国大陆不存在)

5.漏洞补充

(1)类推: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照援引类似案型之规定。

(2)反面论证

(3)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弥补立法者疏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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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缩:为了贯彻立法目的,更正不适当的扩张,将过宽的部分含义

排除在外。

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立法目的,将本不该为该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

该条文的适用范围。

貳.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认定

1.定义:见前

2.特征:

有行政权——职权,授权

以自己的名义——语言文字、符号、行动(公章)

独立承担法律效果——有利、不利

社会组织——不是个人,行政职责由国家公务员完成

3.各个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管理权

中央:国务院(八个层次,见宪法学)

一些中央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无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国务

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

局;部委内设司局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公所(县辖区)

(2)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

①行政机构

内部机构: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审计署办事处、税务所

临时机构:防汛指挥部

②事业组织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

教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③企业组织:一般不能,国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

④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

•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防疫法

公证处:依公证法属民事,不是行政主体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条例

交警支队、大队

村委会依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管理中属行政主体

足协依体育法授权

驻汉办、驻京办不是行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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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主体的地位

①行政职权:行政权力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后的具体形式。

特征: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

分性

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复议、

调解、仲裁、申诉处理)

②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内容:安全保障、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发展健全社保、保护环境

③行政权限

行政管辖: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

管辖权争议(移送、指定、移转)

(4)其他法律问题

①综合执法、联合执法

概念

机构

名义

举例

综合执法

依法成立的行使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

执法权的跨部门机构。

法定机构,机构设置变化,永久

以自己名义

城管局

联合执法

两个以上独立的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管理组织

临时,不改变机构设置

不以自己名义

政务大厅、公安税务工商联合检查、扫黄打非办

②行政授权、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应加强监管。

权力来源

权力性质

法律地位

行政授权行政委托

被授权组织来源是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组织来源是行政机关协议委托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运用行政权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③管辖

级别管辖: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

事务管辖:管理不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地域管辖: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管辖地域上的权限划分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将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

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以决定形式指定一方管辖

移转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同意,将管辖权在上下级行

政主体之间转移

二、行政组织法

1.概念: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主要内容:权力、人力、物力

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组成方式及权力属性

行政机关编制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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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录管理

公物法:规范利用和管理公共财产

实施原则:行政组织法定、效率原则、效能原则、服务原则、职能原则

2.行政机关组织法

概念: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

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

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

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

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属机构、办事机

构、部委内设司局设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须经上一级人

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建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

关,不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纵向关系: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指导关系

横向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公务协助关系、监督制约关系

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开展内部活动的主要工作原则、方式、方

法,包括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会议制度。

央地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国务院总理、地方“长”)

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有关负责人员和机关机构应承担什么

样的法律后果。责令整改、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编制法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经费核定问题

的总称。

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规模、级别、审批程序。

人员配备:人员数额、职位、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副职、职级、职种)

经费:国家预算

行政编制管理机关:宏观管理、具体执法、监督检查。

违反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编外机构无效,超编人员退回,违反者承担行政责任。

4.公务员法

概念: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公务员法:宪法、组织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

定。包括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

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11条

公务员义务:公务员法12条

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法13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实务中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权力、审判、检察、军事)、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职位分类:划分职位类别、设置职务序列、确定级别

管理机制:更新、激励、监督

公务员的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责令

回避)

公务员的处分及复核、申诉

5.公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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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为满足公务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

參.行政行为

一、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具有法律效果并表示于外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

1.资格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是否具有运用行政权的能力或资格

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权处于动态

3.法律(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

三、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构成的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越权无效

3.行为内容合法: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4.行为程序合法:不得跳过

5.行为形式合法:主要指法定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

四、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使用行政权就具体事件作出的行为。

对象

效力

功能

抽象行政行为

不特定

多次适用

设立规则模式

具体行政行为

特定

适用一次

具体运用

2.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

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根据行政法规范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而无须相对人申请就能实施的行政行

为。

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

应申请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已申请。

4.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积极的作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

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权益的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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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

政行为。

五、效力

1.先定力: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体现在行政行为上的效

力,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力。

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优于个

人利益。

2.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任何

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先定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力(对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要求其他所有机

关、组织、个人遵守。理论依据是社会信任说。

3.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形式确定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废止。

实质确定力:未经国家有权机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

4.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产生拘束、限制的法律效

力。

5.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要求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

的法律效力。

自行执行力:相对人自行履行

强制执行力:行政主体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

行政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

衡量标准:是否符合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瑕疵是否明显重大。

层级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废止

行政行为合法

指向未来

瑕疵程度

重大

中度

轻微

无效

行政行为违法

溯及既往

法律效果

无效

可撤销

不影响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无效

六、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

动。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红头文件)

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

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

(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

权限: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宪法89条规定的职权立法事项

依立法法56条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具有普

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权限: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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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地方组织法一般授权,法律法规特别授权

2.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规则的总称。

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分为:

创制性: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

解释性:统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行政指导。

效力等级:法规性行政规范、规章性行政规范、其他行政规范

七、行政许可

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2条

特征:内容上是授益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应申请须审查行政行为,形式上是要

式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上是外部行政行为。

原则:行政许可法4—10条

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

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保护的是合法取得的信赖利益;例外情况(见法律术语比较)

2.行政许可法存在的价值: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

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行政许可法的价值就在

于对这一限制的审核。

3.行政许可的性质:赋权、解禁、确认

4.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法12条,13条排除性规定,14—17条

主体权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可以设定

无法律可以,必要时决定,具体规定

无上位法可以,15条2款的禁止,具体规定

无上位法可以临时设定,15条2款的禁止,具体规定

不得设定,仅具体规定

5.行政许可的主体与程序

(1)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

许可法22—24条

(2)方式: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见前)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对所实施的“三检”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

可法28条

(3)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①申请与受理:29条申请、32条处理

②审查与决定:34、38条决定

识别:行政许可法39条

许可证书、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行政机关检验

检疫检测(三检)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贴盖标签印章。

注意:产权、婚姻、身份登记属于确认,并非许可。

行政许可法40条行政许可机关的公示、说明:许可信息公开、解释说明义务

③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42—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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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听证的条件、程序:行政许可法46、47、48条,行政处罚法42条,其他

证据排除

6.法律术语比较

(1)行政许可的撤回:对合法有效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并无过

错、违法。行政许可法8条补偿条款

(2)行政许可的撤销:在行政许可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实施了违

法行为。行政许可法69条赔偿、利益保护条款

(3)行政许可的注销:许可事项无法实施、许可无法律效力后的资料处理。

行政许可法70条

(4)行政许可的吊销:获得行政许可之后,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对

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5)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法49、50条

八、行政处罚

1.概念: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2.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许可法78条禁止申请、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市场禁入、治安管理处罚法24条禁止进入(可操

作性差)

取缔:自始违法,是停止违法侵害的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责令改正

原则:行政处罚法4、5条

3.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

第一次立法设定权限

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

无上位法时,除限制人身自由

无上位法时,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

业执照外(暂扣可以设定)

无上位法时,警告、一定数量

不得设定

有上位法前提下具体规定权限

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

定,不得超越规定范围限度

4.行政处罚的实施

(1)管辖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行政处罚法20条例外:由最先查处的或违法

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乡镇政府行政处罚属于委托或授权

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21条

管辖移送:行政处罚法22条

(2)一事不再罚的适用

概念:行政主体不得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

罚法24条,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一事”之认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理论:违法相对人出于同一主观恶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

质相同的数次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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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违法行为已经被纠正,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并被驱离现场,又回到原地或

转移他地继续违法经营时,应视为新发生的行为,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

(3)行政处罚之间的并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处罚,

以避免重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理:基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原

则,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或重复给予处

罚;如果第一次作出的有效行政处罚确有错误,行政机关可主动予以撤销

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重新给予处罚。

无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不影响有权机关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罚。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

有包容和交叉关系。

法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间具有包

容、交叉关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应

当适用等级效力较高者,等同时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4)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并处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互不影响;行政处罚不免除行政征收义务;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强制不是权利的转移,是暂时限制。

(5)行政处罚与刑罚原则上不得并罚,另有规定除外。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告知义务,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2)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证据;公民50元以下或警告,

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

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发决定书、事后备案

简易程序采用处罚决定书形式,可由一个公务人员作出,罚缴分离(当场

交付处罚决定,不一定当场收缴)

(3)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告知和听证、审查决定):

立案阶段

启动:举报、监督检查等

审批:政府部门领导

承办:两个或以上公务人员具体办理

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

处罚决定阶段

处罚决定建议、审批,处罚告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

执行阶段

(4)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有当事人请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

照、较大数额的处罚。最高院扩张解释

(5)执行程序

罚缴分离原则: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到银行缴款行政处罚法46条

“返还比例”问题

例外:当场收缴行政处罚法47—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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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行不停止行政处罚法45条

九、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

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或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依法

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

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法9条

(2)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

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行政强制法12条

执行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的,可依法加处或滞纳金的一种间接强制方式。加处或滞纳金

代履行:行政机关作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

人逾期并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污染或破

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一

种间接强制方式。

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盘查、留置盘问、传唤和询问查证、人身检查、强制

戒毒、强制约束、强制检疫、隔离;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拆

除、登记保全、拍卖变卖;强制服役、强制带离或者强行驱散、强制许可等。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处罚

是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完整的行政

行为

以违法行政法为前提

是对个人权利的克减

法律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过程性行为,是最终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一个暂时阶段

只是为防止危险扩大的防范措施

是对个人权利的暂时控制,不改变对象的归属(成熟原则)

事实行为

3.行政强制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10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可以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

款汇款和应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范围内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上位法,且属于地方性事务,可设定查封、扣押,上位法范围内具体规

不得,上位法范围内具体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上位法范围内具体规定

法律有规定,下位法不得扩大;已制定法律但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13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不得委

托。应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法18、19条,20条人身自由限制特殊要求

查封扣押、冻结的特殊程序

5.强制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34、35、38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44条

执行协议:行政强制法42条

执行罚(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代履行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53条、54条。

法院受理:56、57条

听取被执行人和执行机关意见:58条

十、其他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税收征收、费用征收是无偿征收,财物征收是有偿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

益需要,有偿或无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

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有权转移

固定,依法定范围、程序

行政征用

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有偿强制取得

相对人财产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有权不转移,用后返还

临时性,无严格程序、标准

2.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

相对人赋予一定物质或精神等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依法享有行政裁决权的主体运用行政权处理特定民

事纠纷,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人,在其主持下,民事争议双方

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解决纠纷。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种类:权属纠纷裁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的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行政主体依法对在民事侵权纠纷中造成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损

害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强制性赔偿决定。

民事补偿纠纷裁决:行政主体依法对因行政管理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补偿纠纷进

行裁决。

4.行政救助:在公民出现特殊情况时,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

范,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形式:优待、抚恤、补助、突发性事件救助与扶贫救助

5.行政确认

概念: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

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种类:

确定:对个人或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

等。

认定(认证):对个人或组织已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肯

定。如对解除合同效力的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企业性质判定、产品质量认证等。

;.

.

证明: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学历、居民身份、货物

原产地证明等

登记:行政主体应申请在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实施,依法予以正式确认。如企业设

鉴证:行政主体对某种法律关系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工商部门鉴证经济合

同。

6.行政协议: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以协商一致,为直接达致对外提供行政服务之

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解、公务委托、科研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协议出于公益,民事合同出于私利。

实质区别在于: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变更的权限大于当事人;行政主体

在协议义务之外还有法定义务之存在。

十一、行政程序法

概念: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构成的行政过程。

特征: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遵循的程序,是一种过程,是由行为方式、步

骤、时限、顺序构成的动态过程。

肆.行政救济

一、概念: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矫正,对行政行为造成的

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法律补救机制。

途径:行政内救济(复议、申诉、人事仲裁、信访)行政外救济(立法、司法)

方式:

补正:对实质上合法但程序上和形式上有一定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补充和改正。比如未加盖公章等。

履行: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撤销:依法消灭具有法定违法事由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宣告无效:宣告特定行政行为违法,并使之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补救方式。

转换: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将该行政行为转换为另一合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行诉

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如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予以变更.

行政赔偿:对违法行政认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予以赔偿的救济方式。

行政补偿: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权权益的损失予以弥补的救济方式。

二、行政复议

1.概念:行政复议机关对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

予以审理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2.范围

(1)可予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6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权,侵犯经营自主权,变更或废止

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义务(乱收费,乱摊派);不予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

职责,不发放有关费用(抚恤金)

(2)可予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7条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

排除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地方政府规章)

可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并且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不得申请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法8条

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依法提起申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申

请仲裁或民事诉讼。

;.

.

特别规定:专利行政裁决不可复议,专利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不得复议,应提起

行政诉讼。

3.申请与管辖

(1)申请人:行政复议法10条

集团复议: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复议。

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或由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复议代理: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相对人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特殊规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14条

对垂直领导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12条2款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部

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包括工商、质检、地税、食品药品监督;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国

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期限:一般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特殊期限为

法律规定另外规定的期限,但须超过60日。

4.行政复议受理与决定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自受理7日内将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有关材料。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21条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

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审理。

和解:申请复议后决定前自行和解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自愿达成和解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调解:申请复议后决定前复议机构主持,按自愿、合法原则

条件: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当事人之

间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复议决定的种类

驳回申请决定: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的,不属于复议范围的。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在某期限内履行

撤销与确认违法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程序不当、违法

变更决定:显失公平、事实不清

赔偿决定:申请人申请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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