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概念、任务和作用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1)“行政”的概念。“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法律的行为。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即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依法行政关系重大。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关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功能两方面来认识。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如民法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刑法以犯罪与惩罚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其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二是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三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2.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1)行政法的任务。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2)行政法的作用。一般说来,行政法具有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统一行政管理活动,控制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等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过程中,行政法发挥着重大作用。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就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
系的关系来说,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行政关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形成的行政关系,固然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但由于其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宜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机关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2.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③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行政机关的分类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等,但核心部分是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要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参加国家管理权、了解权、保护隐私权、请求权、建议权、举报权、控告权、批评权、申诉权等;主要义务则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等。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规律,也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够涵盖行政的全过程,调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
1.行政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行使行政职权
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一切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是它进行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它既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权力,也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设定的一种义务或职责。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卅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最基本内涵。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有约束力的原则。它所指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宪法,也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行政主体的设立,初看之下似乎只有合法性问题而无合理性问题可言。行政主体的设立不仅应当合法,也应当合理。在实践中,不注意行政主体设立的合理性,必然导致机构设置的重复、臃肿,或设置不符实际所用等问题,造成相对人负担过重、行政机关人浮于事,或行政职权乏人实施等后果,影响行政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行政职权作为由具体的行政主体掌握的国家行政权,不仅在宪法、法律和法规予以设定的时候就应当坚持合理性标准,而且即使在行政主体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依法取得的时候,也不能只讲合法性标准而不讲合理性标准。因为无论是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职权,还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或委托标准,都比较概括笼统。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行政职权的合理行使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心,因为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联系,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3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原则,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
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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