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整理

更新时间:2024-11-08 21:52: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河南人在苏州)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

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

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

4、行政权的特点:直接性与主动性、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优先性与受益性。其中优先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

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包括推定有效权、先行处置权、

社会协助权。受益性体现为行政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

5、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权(如行政许可权、政处分权、行政处

罚权、行政奖励权、强制权)、行政司法权

6、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多样②内容上

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变动性较强;行政法中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

8、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权来影响

公民权利。行政职权的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职权来自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设定;二是职权来自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

行政权利来自法律,由法律设定或授予,也要服从法律。

9、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

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与协定。

10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行政关

系是一种非法律关系的事实关系。第二,与行政法律规范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对行政关

系的调整结果便是行政法律关系。第三,内容范围不同。内容范围基本一致,但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比行政关系小。第四,

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先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

1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与恒定性;二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与权利义务的不对

等性;三是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与受限性。

10、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①主体: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客体:物、行为、人身(争议)③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职权来源于法,受制于法;越权无效;没有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法律优先(法律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保留]、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的活动应当遵循

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主体要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的基础

上;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信息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依法回避、及时告知)、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

作的行为形成了合理信赖,行政机关应当给予保护。①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指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②行政机

关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Ⅰ信赖主体:行政管理活动的利害关系人Ⅱ信赖客体:行政管理活动

中形成的可预期的不变因素Ⅲ信赖行为:基于信赖客体而实施了相应活动Ⅳ信赖利益:因信赖行为而产生某种正当利

益)、权责统一原则。

11、行政法母国: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法国最先从理

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支撑这一庞大的

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12、无法律无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

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3、行政裁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

14、平等对待原则: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时应遵循的规则,主要包括同种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

15、不单方接触制度是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不能在一方当事

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16、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7、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指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条件:必须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以及独立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①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取得的行政主体资格。②授权性行

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概念不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只是行政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

政机构的合称。

4、行政机关:指为实现行政目的,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并管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5、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见课本43

6、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见课本49-56

7、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的区别:①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②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同:派出机关依有关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一经设立,即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在设

立后是否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决于某一个单行法律。法规是否对其授权③职权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设立以地域为基础,

履行一级政府的职能,因而其职权时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派出机构是以某项行政事务为基础设立的,因而其职权相对比

较单一、专门。

8、行政委托的规则:①委托必须依法进行,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条件下,才能委托,行

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委托事宜。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即行政机关只能自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③应当以书面形式

进行,并向社会公开。④委托的事项必须受到限制。⑤行政机关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⑥不得转委托,即受

委托组织不可将其接受的行政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来行使。⑦委托的理由必须正当。

7、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公务员的分类:一般职和特别职;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领导和非领导;考任制、选任制、

委任制和聘任制。

9、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更新机制(录用制度、退出制度、考核制度: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培训制度、

交流制度: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激励机制(奖励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申诉控告制度)和监控

机制(处分制度和回避制度)。

10、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2、行政权限: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应当遵守的范围和界限。

13、行政组织法:指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行政机关编制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的设置及比例;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各行政机关的定员及结构比例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广义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法律行为。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

管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和具体(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区别:①对象及效力不同②适用范围不同③适应性

不同,前者可反复适用④救济方式不同,前者不可提起诉讼和复议);内部和外部(以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及法律地位为标

准);羁束和自由裁量(以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对其范围、条件、标准、

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裁量行为指法律、法规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以行政主体可

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单方和多方(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肆意表示的当事人的人数为标准);要式和非要式(以

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立法、执法、司法

3、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力(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受行政主体单方意志决定或支配的效力。行政行为作出之前享有的效力);

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指行为一旦作出,非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不得改变或撤销);约束力;

执行力(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特定的义务)

4、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公告生效;送达生效;即时生效

5、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为的存在

6、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组织合法、人员合格);权限合法(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事项管辖权);意思表

示真实;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7、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

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的撤销的条件:一是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二是行政行为不适当

9、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1、行政立法: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分类:职权和授权;执法性和创设性;中央和地方

3、原则:法律优先和保留(法律优先指在多层次立法的情况下,法律处于最高位阶,最优地位,其他法律规范必须与之

保持一致不得抵触。法律保留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染指,或非经其授权不得就其立法);民主

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划、起草(起草小组的组成除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之外,应当吸收有关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参加)、

征求意见、审查(承担法规、规章审查职能的是政府法制机构)、通过与签署、发布与备案(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

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

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

人民政府备案)

5、其他规范性文件P105

第五章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指享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给

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依法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区别:一是行为的主体不

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拥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处分时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

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制裁对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分

制裁的是行政机关内部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三是制裁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四是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

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五是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

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通过向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救济。六是依据的法律

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处分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的有关法律规定。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设定法定、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将案

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

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原权利原则

4、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作出警告必须有书面处罚决定,该书面形式是违法行为人唯一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据);

(依法当场收缴的,必须出具统一制发的收据);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听证程序);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5、行政处罚的设定:①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法律是我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唯一规范性文件)

②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有权创设新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法

规设定权受法律限制)③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④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和警告的处罚)⑤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6、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行政处罚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

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7、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8、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9、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手段无偿向行政相对人征集金钱或

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被征用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

政行为。

12、行政回避制度:指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时,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13、行政案卷排他规则: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防卫权,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影响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

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质辫的事实材料。

1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

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行政申诉:也叫公务员申诉,是指有关行政主体根据公务员的申请,对涉及该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按照一

定程序予以审核并重新作出处理的活动。

16、人事仲裁:也叫人事争议仲裁,是指由依法成立的人事仲裁机构对法定范围内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的活动。

17、行政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18、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9、行政处分:公务员违反职务关系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

20、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

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21、行政责任的免除:指行政主体或执行公务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客观上也对一定的社会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根据

某些法定理由或条件,对此行为的责任不予追究。

22、行政处分的追究时限:一般为六个月。

23、行政处分的解除条件:有悔过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警告——经过6月;记过——经12月;记大过—

—经18月;降级撤职——经24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处分期满,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

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

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2、行政职责的内容: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行

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

行政失当。

3行政权限的内容:级别管辖权: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处理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分工;事务

管辖权:特定的行政事务分配给特定的行政主体;地域管辖权:同级的行政主体在管辖的地域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行政组织法的内容: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国家公务员法;公物法

5、行政机关编织法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经费核定;行政编制管理机关及其权限;

违反行政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

6、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得转让原

则;监督检查原则。

7、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和权限:一范围: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普通许可事项(驾驶执照);特许事项

(采矿、航线、无线电频率);认可事项(法律职业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资格、医师执业许可);核准事项

(各种批文、产品合格证);登记事项(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社团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

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②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

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

式能解决的。二权限:①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通

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省级政府规章设定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②设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

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③设定规则:上位法对下位法的限

制;全国性立法对地方法规对地方性立法的限制;设定权对规定权的限制。

8、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

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

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9、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证据制度

10行政程序的证据制度:行政程序是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科学获取、准确认定证据是行政执法的核

心内容之一。(一)行政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明对象:待证事实;已知事实(三)证明责任P244(四)证明标准

11行政申诉的程序:(一)向原处理机关的申请复核:①公务员可以在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

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符合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②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

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二)向行政上级的申诉: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

机关提出再申诉。申诉处理时限: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三)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自收到申

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

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不停止执行

12人事仲裁的程序:(一)前期工作: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申请:当事双方协商不成、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事项交费仲裁。(三)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

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

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

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四)仲裁过程: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

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

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13、行政信访的程序:①管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

导教育相结合原则。②处理时限:收到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书面答复信

访人。③处理决定: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

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的,不予支持

14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①纠正责任:纠正违法侵权行政行为②赔偿责任:赔偿因侵权行政行为给相

对人造成的损失③具体: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与折价赔偿,恢复原状,停止违

法行政行为,撤销违法行政决定,履行职务,纠正不当的行政决定,行政赔偿。

15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①通报批评②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6、禁止过度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以为

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

17、行政正当原则的实质和具体内容:行政正当时从程序方面对行政裁量的要求。该原则是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

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内容:①避免偏私原则: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

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②行政参与原则: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

力的运行过程。③行政公开原则: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

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18、如何认定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存在:①它是指主体通过意志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

取得的法律保护。②主体的行为都是一种意思表示。只有当这种意思表示具备了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失

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时,才具有法律意义而构成法律事实。③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做的事实行为不是行政

行为。④确认或证明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从不稳定或不明确状态趋于稳定或明确,也应视为一种法律效果。

19、行政不作为具备的条件:①作为义务的存在是前提②现实条件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是不能作为③程序上有

所不为。

20、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区别:①法律优先原则只是消极的禁止违反现行行政法规范的行政作用,即禁止

低位阶的行政法规范的行政作用;而法律保留原则却积极的要求行政作用具有法律依据,即针对某些事项的行政

行为只能由法律来规范,必须有民意机构的立法依据,仅有行政立法是不够的。②法律优先原则所要求的是法对

行政的支配性。然而,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行政也就无能无力、无法支配和约束了,只能任凭行政主体以行政

立法为依据,因而并不禁止行政作用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对法律保留来说,法律缺位就意味着法律未作或不作规

定,意味着未赋予行政全了,因而就必须排除任何行政作用的存在,即无法律无行政。

21、行政法适用的特征:行政法的适用在行政机关主体适用时和在司法机关主体适用时具有不同的特点:行政主

体适用行政法时,反映了行政机关的立场和意志,具有首次性和原始性,但这种适用不具有终局性。司法机关适

用时,是按照司法权力运行的规律对行政法解释判断和评价行政主体对行政法的解释和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

从而最终确定行政法的意义和效力,所以具有反应性和审查性,又具有最后性和权威性。

22、行政法适用与行政法解释的关系:行政法的适用必须与行政法的解释相结合才能完成。行政法的适用只有通

过行政法的解释方法才能沟通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形成有效的法律处理结论。因此,行政法解释成了沟

通规则与事实、法律规范意义与案件结论的纽带和桥梁,成为行政法适用者形成法律结论的基本思维和认识工具。

23、人事分类制度的内容:①划分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②设置职务序列③确定级

别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级别,级别是确定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也是其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④公务员的管理

制度:更新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

24、公物的设立方式:①一般设立方式: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直接设立;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设立;通过事

实行为的方式设置为公用。②特殊设立方式:公私合作设立公物。

25、公物中应遵循的原则:遵从公物公共目的和公物管理规则的原则;公物使用的不稳定性原则;公物的最佳使

用原则。

1体系解释:指以行政法条文所属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所欲实现之目的为依据,以阐明相应行政法意旨的解释方法。

3、类推适用:根据立法目的,某一事实类型本应涵设于一定规范之下,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为对此作出规定,

因此比照已经为法律规范所涵摄大的某一最相类似的事实类型为同样处理的解释方法。类推适用:①间接推论②

是类比推理③类推推理所得出的结论非绝对为真,而是只具有某种程度的盖然性和妥当性④类推适用的操作媒介

为相似性。

4、目的性限缩:即更改范围过宽的法律规范条文,其法理依据是本质不相类似的事务作不同处理。

5、目的性扩张:根据立法目的需要,将文意扩张到其射程之外,即由于该条文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对他扩张适

用,以填补法律空白。

6、公物的设置:即公物的设立、流转、和废止,是公法规则下的公权力对公物支配性的突出体现。

7、公物的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公物的养护制度、家住权制度和治安权制度。

8、人事分类制度:是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在吸收国外科学的人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

具有中国特的制度。

9、行政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不可代替性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是相

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范围内。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也应当是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

围和最低程度。

10、行政规范: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决定、

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11、禁止单方接触制度:①行政机关以外的任何利害关系人不得对机关的任何成员,就案件单独发表意见或故

意促成这种意见的表示。②行政机关的任何成员不得对机关以外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就案件单独发表意见或故意

促成这种意见的表示。③行政机关的成员,如果收到或作出或故意促成禁止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应在案件的公

开记录中记载。④在收到任何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时,行政机关可在符合公共利益和重要的法律政策的前提下,

要求该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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