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作业

更新时间:2024-11-08 03:10: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公司规模)

行政法学作业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

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

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2)行

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

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流派送形成的标志,在长期的争鸣

中,中国行政法学逐步形成平衡论、控权论、和管理论。控

权论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以权利为本

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管理论则以权力为本位,主

张行政法应该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平衡论者认为,公共利

益与公民利益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应该统筹兼顾。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1.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2.依

法行政原则3.比例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程序正当原

则。6、行政效益原则。

四、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

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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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

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

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五、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主体合法。机关合法,人员合法,权限合法。2、

内容合法。事实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目

的。3、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步骤,符合法定时限,

符合法定方式。

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

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2、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

权等受法律保护。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

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不停止执行。4、行政公开公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

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

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七、简述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回避制度、委托制度、

管辖制度、调查与证据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期间制度、送

达制度。

八、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权力的行政主

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九、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与

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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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行为应

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实施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

保留原则是积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只有

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

2、民主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

在内容上的涵义就是对大多数人的权益的实质代表,因此民

主的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必然体现为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

益的维护。民主最初的含义是程序上的,即允许最广泛的参

与,最广泛的意见表达。只有让利益相关者的意志得到充分

的表达,行政立法才能在程序上说是民主的。

3、法制统一原则。

4、科学立法原则

十、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就国家的

行政事务,行政机关之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分工。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1.行政法规针对全国性的行政事务作出规定。国务院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效力及于全

国。2.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

法规相抵触。3、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来制定规定、

办法、实施细则、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为部门规章。

4、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十一、行政许可和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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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①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国家法律设定的禁止;

②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③依申请进行;④行政许

可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十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5)

一事不再罚原则。

十三、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

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

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

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3个基本特征:

第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

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决定,这是行政强

制执行的先决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依法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决定,从而确保行政决定

所设定义务的实现。

十四、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

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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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特征是: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

关。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3、行政裁

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的裁决。2、补偿纠纷的裁决。3、经济合同偿

纠纷裁决。4、权属纠纷的裁决。5、人事争议裁决。

十五、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政性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1.行政合同建立的基础和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职权在行政合同履行中依然起着主导作用,表现

为统治者特权。

3.行政合同以契约不自由为原则

(二、)行政合同是与行政命令并列的行政职权作用形

式,必须符合行政管理系统的特定要求。但行政合同备合同

的本质特征,受合同一般规则的调整。

1.行政合同的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规则。

2.行政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行政合同的履行遵循着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十六、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

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

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

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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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

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

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

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十七、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

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

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及时原则,

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

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

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2、

全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

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

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需根据双方提

供的书面材料全面审理定案,并求得实现行政效率。3、

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

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

要审查它的合理性。4、有限调解原则。

十八、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

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

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一般管辖。由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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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选择管辖,地方政府管辖,垂直领导机关管辖。2、特

殊管辖。本机关自己管边,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派出机关

和派出机构的管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管辖,被撤销的行

政机关管辖。3、县级政府转送管辖。4、复议的移送管辖。

5、指定管辖。

十九、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

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

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1、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

偿义务。2、赔偿范围有限。3、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4、

赔偿程序多元化。

二十、行政赔偿的涵义与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涵义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

因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

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

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

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

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

害或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

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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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十一、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

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

限和分工。1、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

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

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

两种情况。2、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

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3、转送管辖。转送管辖是

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

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管辖。

二十二、简述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为:1、侵犯人身权的刑

事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

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

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

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

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

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

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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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财产权的刑事赔偿。非经法律的明确许可,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

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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