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著名民商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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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汽车合格证抵押)

国外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民法:

迪特尔·梅迪库斯

生于1929年5月9日,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在德国民法学界

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

大学生必备的教材。除了法律史方面的著述外,民法领域的主要著作有:《民法》

(1968年第1版,1996年第17版);《债法总论》(1983年第1版,1995年第7

版);《民法基础知识》(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参加撰写三部《德国

民法典评注》;1974年起任《民法实务档案》杂志编委会成员。国内已出版的梅

迪库斯教授的著作主要有:1.《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2.《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3、《请求

权基础》,陈卫佐等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卡尔·拉伦茨

(Karl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Wesel),

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民法学家,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

远。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慕尼黑及哥廷

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

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二战期间被禁止教

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

休。著有《法学方法论》,海德堡,1960。《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

1960。《德国债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1953年第一版等。

商法:

伊夫•居荣

法国著名法学家,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商法教学与研究,生于1934年,从

1965年起即取得法国法学院教授学衔,现为巴黎第一大学名誉教授,并担任《公

司法杂志》与《DAL-LOZ公司百科全书》主编,法国“全国股份制公司协会”

法律委员会成员,法国“会计研究院”成员并担任过该研究院主任,“巴黎商会

商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伊夫•居荣出版了大量的商法著述,主要著作

有《商法》第一卷与第二卷、《公司法简论》、《股份有限公司》等。

卡纳里斯,1937年7月生,1963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67年取得教职,

先后在埃尔朗根、纽伦堡等地任教。

国著名私法学者卡纳里斯教授所著《德国商法》一书,系德国商法学界公认

的本领域最有价值的教科书和学术著作之一,并被包括译者曾就读的法兰克福大

学在内的多所德国高校列为商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参考书,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

和认同度。在德国的法学著作和论文中,它被引用的频率也非常之高。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公元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

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

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

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

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

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

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

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

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

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

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

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

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

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

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

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

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

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

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学说汇纂》中有关

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

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

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国法大全》的问

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从公元528年开始,法典编

纂委员会对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进行整理、审定和汇编,删除业已失效或

同当时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与次年颁布实施。后因发现一些新敕令尚未列入,又

重新进行增补修正,于公元534年再度颁行。法典共12卷,每卷分章节,所载

敕令一律按年月日顺序编排,并标出颁布各敕令的皇帝名字。第1卷是教会法和

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2卷至第8卷为私法;第9卷为刑法;第10卷

至第12卷是行政法。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

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于公元533年底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

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此书共分4卷,

各卷的主要内容有:第1卷人法(自然人和家庭法);第2卷物和物权以及遗嘱;

第3卷继承、债及契约;第4卷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和诉讼。

《查士丁尼法学汇纂》(《法学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从公元530年开始,将历代罗

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

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全书共有50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实施。内容大体

可分为三部分:有关市民法的著作摘录,以萨比努斯学派的学说为主;有关裁判

官法的著作摘录,以乌尔比安的学说为主;有关各种实用性的法律问题及案件的

著作摘录,以伯比尼安的学说为主。

《查士丁尼新律》(《新律》)

在上述三部法律汇编之后,查士丁尼又先后颁布敕令168条。他死后,法学

家将这些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其内容主要涉及公

法和教会法范围,有些是对现行法的解释,也有一些是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方面

的规范。

唐律与国法大全之比较

一、时间方面的比较

依照传统的分期方法,一般将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时期:

一是奴隶制国家的形成至共和国初期(公元前8~前3世纪),相当于中国

的东周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前221年)。这是罗马法由习惯法

向成文法的发展时期,其代表为“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而在此期间也

正是中国的成文法运动时期,《法经》(公元前407年)可谓其集大成者。

二是向外征服至共和国解体时期(公元前3~前1世纪末),相当于中国的

秦至西汉末(公元前221~公元25年)。这是罗马法的成文法时期,也是中国从

秦律到汉律的发展时期。

三是罗马帝国初期(公元前27年~公元3世纪初),相当于中国的东汉时期

(公元25~220年)。这是罗马法发展达到鼎盛,成文法发达时期形成两大法学

派、五大法学家;而中国此时却是经学大师注释法律的最活跃时期。

四是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初~6世纪中叶),相

当于中国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589年)。这是系统编纂的罗马法法典,

即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完成期;而中国在此期间,由长达四百年的分裂逐步

走向统一,封建法典也日趋成熟,最终在唐代达到最高峰。

如果以《唐律》最后定型的版本,《永徽律》与《永徽律疏》(完成于公元

654年)和《查士丁尼法典》相比,可以说《唐律》较《查士丁尼法典》最后定

型的时间(公元565年)晚了正好将近一个世纪。但若从其原始版本开始计算,

《北魏律》定型于公元495年,较查士丁尼始命人编纂法典的时间(公元528

年)早30余年,即使追溯到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颁布的《北齐律》,其

发布的时间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基本完成的时间(公元565年),双方仅差

一年,可以说是同时完成的。实际上查士丁尼《新律》是从他去世之后才开始编

纂的,真正完成是在公元582年,这正是隋律颁布的时间。

北齐律、开皇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从体例到内容已无大的、具有实

质意义的区别,其篇章结构大同小异,都是十二篇。北齐律在条目上是949条,

始加入了“重罪十条”的规定,在刑罚制度方面,沿用北魏律的五刑规定,为死、

流、徒、鞭、杖。隋定律将条目减为500条,主要是以比附类推的方法,“出罪

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大大精简了近一半条文;又改“重罪十条”为

“十恶”;改五刑为死、流、徒、杖、笞,使刑制更加规范。唐律将五刑的次序

改由轻至重,为笞、杖、徒、流、死。其余“八议”、“十恶”等不变,其篇目仍

为十二篇,500条。可以说《唐律》与《国法大全》基本上是同一时代的产物。

二、从法律形式上比较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唐律》仅指唐代的刑律,即《唐律》十二

篇,500条,以后以《唐律疏议》的形式流传于世,并以此行用。

广义的唐律从形式上讲,分为律、令、格、式四种:

律以正刑定罪,这里指的是刑法典,即狭义的《唐律》,《律疏》为其释文。

令以设范立制,这里指的是行政法规,分为30卷,1500多条。

格以禁违止邪,是指后世皇帝颁布的敕令,经整理,将可长期适用的单独颁

布施行。在唐后期的立法活动中,编定格敕成为重要的立法内容。格以尚书省二

十四司为其篇名,共24篇。其留于本司内部行用的称为“留司格”,颁布天下的

共同行用的为“散颁格”。各朝卷数、条目皆不一。

式以规物程事,是指“百官、有司其所常守之法也”,是行政规章的实施细

则,或施行办法。也按行政部门为目,分为33篇。

唐律的四种形式,表示自汉代的律令不分,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

是疏为令”,行政法与刑法没有区别。到晋代始分流,出现“律以正罪名,令以

存事制”的局面。可以说晋代时中国已开始将刑律与行政法分行,到唐代即正式、

完全定型,狭义的《唐律》就是典型的刑法典,令、式即为行政法规及行政法规

的实施细则。中国古代法制是以行政法和刑法两大系列的形式运行,这在世界上

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现象。

法律解释在中国原以为始出现于西汉,但在1975年湖北云梦发现的《睡虎

地秦墓竹简》,内有《法律答问》187条,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意

图作出明确解释,是目前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法律解释。汉代董仲舒以经义释律,

到东汉马融、郑玄等经学大师以私人身份释律,而国家也承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

律效力。到晋代,杜预、张斐等“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即以法理释律,这

是法学家以私人身份解释法律,其解释也得到国家的承认,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唐代,国家组织学者、法官,正式以有权解释的方式疏解律文,使中国

古代的法律释义活动达到高峰。《唐律疏议》既是官方的法律解释,又是法学著

作;因其用于科举考试,故还是法律教科书、教材,还作为法学考试的标准答案

行用于世。

罗马法是以查士丁尼罗马法《国法大全》为代表。它包括四个部分:《学说

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从法律的角度看,《查士丁尼法

典》和《新律》是属于法律汇编,而《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则只能算作法

学著作和法律教科书。

《查士丁尼法典》一般称为《宪政法典》,是法律和谕令的汇编,主要是从

罗马帝国建立以来到查士丁尼时代仍然有效的历代罗马皇帝敕令的合编。它从公

元528年2月开始编纂,次年4月7日编成公布,4月16日生效。从时间上看

是仓促完成的;从编制人员看,组织了十名法律专家,整理、澄清、改良原有的

政令;从内容上看,则是利用了《格里哥利安法典》、《赫摩尼根法典》和《狄奥

多西法典》所提供的资料,删去已经过时和相互矛盾的条款,将仍然有效的敕令

加以汇编。这个法典被宣布是整个帝国适用的法律。先于此法典的法令,若没有

被该法典重新颁布,则一概废止。但当第一版公布后不久,十人委员会又发现某

些还应行用的敕令尚未编入,或有的应有所变更却未加改进,遂又于公元534

年重新增定、补充,并于当年12月二次公布施行。二版法典既包含新的法律,

又包括查士丁尼在编纂第二版法典过程中对过去有争议的问题的裁断。该法典共

分为12卷,765节,按各个敕令颁布的年、月、日依次编排,并附有颁布者的

名字。该法典各卷的主要内容是:第1卷,教会法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2~8卷,私法;第9卷,刑法;第10~12卷,行政法。从其篇目看,更像是

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是编敕性质的法律汇编,或合编。西方

人对“法典”的理解本身就是法律汇编,如罗马法学家朱塞佩•格罗索在其名著

《罗马法史》中说:“汇编法律目的是为了将零散的皇帝谕令加以汇集,这些汇

编被称之为‘法典’(CODICES)。”而我们中国人所理解的法典,是依一定之规,

按固定的体系规模,有总则、分则之分的、分门别类编定的大型法律,如《唐律》、

《唐六典》这样的法律才能称之为法典。。

但从《狄奥多西法典》颁布(公元438年)到查士丁尼时代已逾百年。法典

中有许多规定已因情况的变易而不合时宜;同时又有许多新的法令,在其通过后

使此《法令全书》陷入混乱;此外,前后法令的相互矛盾,也阻碍了行政与司法

事务的执行;尤其是基督教的影响,改变了立法和法令的解释。罗马的民法就常

与帝国的各诸侯国法令冲突,许多原先制定的法令不能适应东方的希腊式传统。

浩瀚的罗马法律之整体已沦为帝国的集聚物,而非一部合乎逻辑的法典。尤其是

基督教成为“国教”后,又有日耳曼人兴起,宗教法与“蛮族法典”混用。罗马

法仅在很小的范围内使用,其真正的价值是在中世纪后期的“重新发现”。而《唐

律》一旦形成,其影响远披中外,其行用仅在中国一直延续到清末。

《查士丁尼新律》《新律》在时间上当排在最后,但因其内容为法律、法

令汇编,故置此先说。查士丁尼在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

阶梯》后,本以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一切法律问题,这与各国、各代的开国之

君的想法出奇地一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东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条件不断发生变化,查士丁尼不得不另外随时根据现状颁布一些敕令来补充法典

的不足。对于这些敕令,查士丁尼在世的时候并未进行整理和编辑。公元565

年,查士丁尼去世,始有人将查士丁尼在编纂法典后到其去世时(公元535~565

年)此30年间所颁布的新敕令加以编纂,作为《查士丁尼法典》的补编附于其

后,称为《查士丁尼新律》,或简称《新律》。《新律》内容多为公法和教会法方

面的规范,还有对现行法的解释。在私法方面,则有一些关于婚姻和继承方面的

敕令。

以上两法典皆为敕令之汇编。

《学说汇纂》这是一部法学理论的汇编。它是由一系列摘自罗马主要法学

家著作的片断汇集而成。法律专家的意见、见解一经引录,法律解释一经公布,

即成为法官今后判案之准据,而未经收录的意见即自动宣告失去法律上的效力。

《学说汇纂》共有50卷,分七部分:(一)总则,涉及法的概念,法律渊源,人

的地位及私法等方面的内容;(二)审判;(三)关于物;(四)涉及买卖、利息、

借贷、婚姻、监护等;(五)关于遗嘱;(六)财产的占有、赠与、解放奴隶、所

有权、占有的取消、诉讼等;(七)涉及部分私法和行政法、刑事法内容。它于

公元530年12月25日决定编纂,并于533年12月16日公布,12月30日生效。

查士丁尼令将特里波安在编纂《学说汇纂》时所收集到的以往法学家的全部法学

著作一律焚毁,以消除过去法学著作对人们的影响,加强《学说汇纂》的权威和

效力。这对西方法学的发展无疑具有消极的影响。公元1136年,德皇罗退尔二

世时,发现了《学说汇纂》的原稿,从而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

并由此掀起了“复兴”罗马法的热潮。1900年,德国制定《民法典》,更多地渊

源于《学说汇纂》的影响,故其有《现代学说汇纂》之称。

《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这是查士丁尼为便于青年们学习法律而向

他们列举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作品。它是根据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盖优斯的同

名教科书体系编写的,是供法律学校用的罗马私法初级教材。该书分为四卷:(一)

人法;(二)物,包括所有权及物权,遗嘱继承法;(三)无遗嘱继承、契约、债

权总论;(四)侵权行为、民事和刑事诉讼等。1804年,法国大革命后,制定《法

兰西民法典》,就是以《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例、基本原则、法律术

语等均是继承罗马法的传统,使罗马法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化。

后两部是法学著作,从今天的角度讲,不属于律文部分,是法学专著,或法

学教材、教科书,其在法学史上当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典》和《新律》是法规

汇编,其在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们应当如何比较中西法律文化,若从全面的角度,无论是法律学说还

是法典、法规都当进行比对。但从现实看,罗马法流传下来的,以及教科书中所

谓的《罗马法》都是民法范畴的法律及学说,而以往我们所讲的中国古代法律史、

法制史,基本上是属于刑事法律范畴的“律”。这一方面有过去我们仅用“阶级

斗争”的眼光看待历史,尤其是法制史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有中国古代刑律占据

突出地位,而作为行政法规汇编的“政典”类法书,有意无意地被我们忽视了的

原因。

《唐律》是一部已具有一定体系规模的典型的刑法典,不是什么“诸法合体”

的综合性法典,仅用狭义的《唐律》来与《罗马法》的民事法律内容相比较,就

相当于用刑法与民法对比,以此判别孰优孰劣,其结论之科学性可想而知。比较

本身是一种科学的方法,但科学方法还须地科学运用,方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这

是我们今天搞比较法学者应当注意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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