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笔记汇总

更新时间:2025-01-13 22:34: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个体工商户)

引论

法学是什么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

案的学问。

一、法学的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

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而其他学问的发展并不

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世俗生活,为人们在日常生活

中的困惑、纠纷、矛盾和冲突寻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

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

语言,与人们“日常用语”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应的是人类的价值观、

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二、西方法学发展的背景:

1、公元前254年科伦纽卡士大神官——在公众场合,在众人面前讲解法律条文

2、公元前198年阿埃利乌斯执政官——以其世俗的身份讲解法律知识

(古罗马)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物的认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三、中国法学发展的背景:

1、先秦时期!封建时期注重礼法、刑法!

“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刑:刑种名:赏罚分明

2、魏明帝时期

“律学”最早出现在:汗

律学的作用:对现行法律进行注解,解释。

3、南北时期:

《南齐书》: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法学】:最早出现的“法学”的字眼,相当于律学;与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有根本的区别。

四、中国与西方对于“法学”认识的区别:

中国:注重对现行法律进行注释,解释。重归纳轻演绎;重考据轻理论;重实用技巧轻

学理阐释;重刑轻民。

西方:是对神事和人事的认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西方法学除了大量的实用知识、

技巧,也还有大量的知识涉及到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发

展除了法学家,还有哲学家、理论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为此做出了贡献

五、法学的层次:

1、知识之学:法学是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体系

2、智慧之学初级智慧之学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处理各种事情

高级智慧之学创造法律知识

3、精神之学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注】:法学是精神之学,促进发展法律,

法学的极致是一种信仰捍卫法律社会。

六、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由日本输入;日本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

田真道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

1.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

2.研究实在法

3.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二、法对当前社会的作用

1、从社会中寻规律,并用其来约束社会的人们

2、促进社会的进步

3、能够树立社会正义

三、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

1.依法律部门而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2.依认识论而划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1)理论法学释义: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2)应用法学释义: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一)古希腊哲人的思想道路

1、古希腊、古罗马——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和摇篮

2、黑格尔:古希腊文化是西方人的精神家园。

3、古希腊哲人原创性地提出和阐释了正义和法治观念。

4、古希腊人已养成反思性的思考和自由辩论的习惯。

5、古希腊人致力法律哲学的思考,创建了自然、理性、正义、公平、平等、诚实等概念。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杰出代表:

1、黑格尔:古希腊文化是西方人的精神家园

2、智者派:世界上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

【注】智者派对西方法学的三种认识:

(1)法律就是习惯;

(2)法律是强者的利益;强者制定,保障强者

(3)法律是一种契约。为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3、苏格拉底(Socrates):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

(1)苏格拉底试图克服智者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

(2)苏格拉底的思想:①天上地下万物的生存、发展、灭亡都取决于神的思想;

②通过事物来寻规律

③试图克服智者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4、柏拉图(Plato),代表作:《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世

【注】(1)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体是正义问题

(2)柏拉图发扬了苏格拉底的见解和知识,认为所有事物都存在各自“善”的理念

(3)柏拉图的“理念世界”:柏拉图认为对事物的定义不是感性的,而必须关涉到

事物的本质,该本质只能是思维或理智的对象,柏拉图把该理智的对象称之为“理念”。

(4)柏拉图在其“理念论”的基础上建立并阐述他的正义论和法律观。他认为,

整个世界都是由“善”的理念构成,那么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及其法律制定者就应掌握“善”

的知识,该统治者及法律制定者即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但柏拉图认为他

的“理想国”是一个乌托邦,所以他在《法律篇》中提出了“法治国”。

5、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代表作:《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注】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用“法治”的手段实现了柏拉图的正义学说。

修正了柏拉图的理念正义学说,他更重视实际情况。

(1)分配正义:主要是立法原则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东西,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东西

(2)平均正义:主要是司法原则约束违背分配正义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古希腊的正义理论

1、正义为法律存在的基础,该价值取向通过神话和文学得以体现:《伊利亚特》、《奥德赛》

2、公元前5世纪,希腊哲学和思想发生变化,哲学从神话和宗教中摆脱出来

3、古希腊哲人“正义与法治的理念”:古希腊哲人反思性的思考和自由辩论的习惯,并将

其运用到了政治实践,致力于法律哲学的思考。如:公平、正义。

(四)古希腊的法治观念

1、品达:法律是“国王”;

2、希罗多德:法律是“主人”;法律的地位高,具有权威性

3、柏拉图:公民是法律的“奴隶”。

4、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注】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

(2)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据专断命令进行统治;

(3)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

二、罗马法学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古罗马法学,古罗马法律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罗

马法学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鲁制度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1、罗马法学的特点:

(1)产生的先导性,罗马法学是西方乃至世界古代社会产生最早的法学;

(2)内容的完备性;

(3)影响的深远性:

宏观——它是注释法学产生的根据,教会法学内容的参照,近代民法学理论的基础;

微观——近代法学许多概念、术语、原理、原则、制度、体系都有罗马法学的烙印。

2、罗马法学的主要成就

(1)实在法的发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2)法学分类:公私法、万民法与市民法

(3)法学自身的发展:法学知识系统化;较成熟的法学体系;出现法学阶层,法学流派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1、罗马法学的形成时期(公元前3世纪)

(1)佛拉维乌斯(公元前304年):盗法律诉讼文书且予以公布,打破僧侣垄断法律知识;

【注】使法律从僧侣到民众,打破了僧侣阶层垄断法律知识的局面,促进了罗马世俗法学的

产生。

(2)柯隆加尼乌斯:在公开场合传授法律知识;

(3)埃利乌斯:以非神官身份著有关市民法的三部书。【注】进一步为世俗法学的产生创

造了条件。

2、罗马法学的发展时期

(1)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罗马日益强盛,商业发展,罗马法学亦得到发展;

(2)代表性人物:西塞罗,他区分了“自然法”和“人定法”。

3、罗马法学的昌盛时期

(1)公元1世纪至公元3世纪,该时期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时期。

(2)奥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注】①促进罗马法学的发展;②提高罗马法学家的

地位;③促进学术间的相互促进。

(3)公元2—3世纪出现大批法学家,最有名望的有五位: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

安、莫迪斯蒂鲁斯。

4、罗马法学的衰落时期(原因:出现全面的政治经济危机)

公元4世纪到5世纪,罗马出现政治危机,导致罗马法学衰落;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

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帝国皇帝法伦丁三世联合颁布“引证法”,从而扼杀了罗马法

学的创造精神,罗马法学日趋衰落。

5、罗马法学的中兴时期

(1)查士丁尼时期编纂成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

(2)查士丁尼死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

【注】“国法大典”不仅反应了昌盛时期罗马法学的全部面貌,而且使罗马法学,罗马法达到

一个新的顶峰。

罗马法学的基本特质:

1、以私法为研究中心;

2、以唯理论和自然理性为指导;

3、.重在解决法律实务;

4、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

1、中世纪法学的主要成就:注释法学与教会法学的发展。

【注】注释法学的目的在于恢复罗马法学的地位,发展就意味着罗马法学的复兴

2、“3R运动”:RevivalofRomanlaw,Renaissance,ReligionofReformation.

【注】“3R运动”体现了人们对古典文明的向往和对法律的追求

3、对中世纪法学的评价:

(1)以教会法学为主导,法学世俗化被遮蔽;

(2).法学流派继续发展,法学教育规模扩大;

(3)为开启法治、权力制衡奠定基础。

(二)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分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二者在研究的着眼点和研究方法上有很大不同,注意

区分。注释法学派着眼于过去,采用机械注释方法以罗马法为对象作出注释,为恢复罗马

法本来面目;注解法学派着眼于现在,采用评论的方法,把历史和现实相结合,去解决现

实中产生的问题。

1、11世纪末—13世纪前半叶:注释法学派,

主要代表:伊纳留;阿佐;阿库修斯。

2、13世纪下半叶—14世纪末、15世纪初:注解法学派,

主要代表: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巴尔多斯。

3、注释法学的贡献:

(1)发展了君主权力不受限制原则;

(2)其阐发的罗马法原理和原则广泛传播,为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教会法学

1、教会法学:研究教会法(教权与神权斗争时期产生的)

2、教会法学产生的标志:格拉蒂安《教会法矛盾调和集》

3、教会法学家是法学家而不同于神学家

4、教会法学对后世的影响:

(1)积极的一面:人类文化重要遗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渊源:上帝面前一律平等。

(2)消极的一面:维护神权统治。

四、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跨国界的存在)

1、古典自然法学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17世纪—17世纪中叶:形成阶段,强调法学的独立性,要求将法学从神学独立出来

代表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2)17世纪末—18世纪中叶:完善阶段,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为主导。

代表作: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3)19世纪以前:应用阶段,应用于政治斗争,应用于立法阶段,应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三大特征:

(1)个体主义,即以个体拥有为主;(人的本性不可剥夺,不可让步)

(2)“自然权利”为公理性原则;

(3)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让渡出来的一部分。(《社会契约论》)

(二)哲理法学派(法的形而上学)

1、代表性人物及代表作: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哲理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相承关系:

(1)前者以后者为出发点

(2)研究方法相同,都是用抽象的推理方法

3、哲理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不同点:

(1)前者是一独立学派;

(2)前者更抽象。

4、康德与黑格尔的不同:

(1)康德:人所拥有的唯一的天赋权利就是自由,国家的目的就是在法律之下实现人的

权利。

(2)黑格尔:国家权力要大于个人权利。

(三)历史法学派

1、历史法学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其研究对象是实在法,而不是应然法。

【注】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的就是什么样的,历史法学派注重法律的实施效果

2、创始人:胡果;主要观念提出:萨维尼

3、基本观点和主张:

(1)用历史的方法研究法律;

【注】认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只是理性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2)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民族发展而形成,不能人为建立。

【注】法律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体现,通过历史发展,积淀而成的,注重以习惯体现法律

(四)功利主义法学

1、代表人物:杰里米·边沁

2、观点:苦与乐决定一切,是决定人应该,不应该做什么的根本原则。

3、政府及立法者的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

(五)分析实证法学

1、代表人物:奥斯订;代表作:《法理学的范围》。

2、基本主张

(1)重点研究实在法;

(2)法与道德二者分离;(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区分开的表现)

(3)法的本质在于强制力。

五、西方现代法学的复兴

(一)自然法的复兴

1、历史背景:法西斯、纳粹

2、代表人物:富勒;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

【注】法律应该包含一些道德性,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

(二)社会学法学(实在法)

1、创始人:罗斯科·庞德;代表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2、研究路径: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

3、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六、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1、夏、商、周时期(以天命和宗法的法律核心为基础)

代表性思想:

(1)以德配天:西周统治者的权力为“天”所赋予

(2)明德慎刑,明德:实行德政;慎刑:谨慎用刑。

2.春秋战国时期

(1)儒家的礼制秩序观(重新重视礼乐的传统作用,重构礼乐社会,出礼则入刑)

礼治秩序包含两个层面:

外在秩序:法律法规

内在秩序:道德礼法

(2)儒家讲究出礼则入刑,德主刑辅。儒家礼治秩序的实质就是礼法二元结构。

墨家的“尚同”秩序观:“兼相爱、交相利”(柔性管理)

(3)道家的“法自然”论

①“无为而治”;通过万民自制,到达无为而不为,无制而不制

②注意区分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

【注】道家:反对理性西方:崇尚,追求理性

(4)法家的“刑赏二柄”说

①代表人物:管仲、子产、李悝(kui)、商鞅、韩非;

②主要观点:用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

③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国”。注意: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

以法治国:用法来治理国家

3.汉时期

(1)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律学)

(2)律学基本原则:以经释律。《唐律疏议》

(二)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1.清末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

(1)关涉“法治”问题的概念、范畴、命题等被引进:民权、民主、宪政、人权、自由等

(2)代表性人物:康有为、梁启超、严复、孙中山;

(3)康有为领导维新变法;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2.民国时期

(1)民国时期主要以移植西方法律、借鉴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为主;

(2)法学教育:“六法全书”,“六法全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广义:以以上六大法典为主的国民党政府所有的法律。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

(一)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知识点的概括与总结。

(二)法学与哲学的联系

1.哲学指导法学研究,成为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

(1)哲学与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哲学可以指导法学,但是不能代替法学

(3)法学也不能代替哲学

2.法学的科学成果是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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