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法学是什么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
案的学问。
一、法学的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
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而其他学问的发展并不
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世俗生活,为人们在日常生活
中的困惑、纠纷、矛盾和冲突寻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
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
语言,与人们“日常用语”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应的是人类的价值观、
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二、西方法学发展的背景:
1、公元前254年科伦纽卡士大神官——在公众场合,在众人面前讲解法律条文
2、公元前198年阿埃利乌斯执政官——以其世俗的身份讲解法律知识
(古罗马)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物的认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三、中国法学发展的背景:
1、先秦时期!封建时期注重礼法、刑法!
“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刑:刑种名:赏罚分明
2、魏明帝时期
“律学”最早出现在:汗
律学的作用:对现行法律进行注解,解释。
3、南北时期:
《南齐书》: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法学】:最早出现的“法学”的字眼,相当于律学;与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有根本的区别。
四、中国与西方对于“法学”认识的区别:
中国:注重对现行法律进行注释,解释。重归纳轻演绎;重考据轻理论;重实用技巧轻
学理阐释;重刑轻民。
西方:是对神事和人事的认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西方法学除了大量的实用知识、
技巧,也还有大量的知识涉及到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发
展除了法学家,还有哲学家、理论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为此做出了贡献
五、法学的层次:
1、知识之学:法学是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体系
2、智慧之学初级智慧之学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处理各种事情
高级智慧之学创造法律知识
3、精神之学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注】:法学是精神之学,促进发展法律,
法学的极致是一种信仰捍卫法律社会。
六、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由日本输入;日本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
田真道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
1.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
2.研究实在法
3.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二、法对当前社会的作用
1、从社会中寻规律,并用其来约束社会的人们
2、促进社会的进步
3、能够树立社会正义
三、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
1.依法律部门而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2.依认识论而划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1)理论法学释义: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2)应用法学释义: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一)古希腊哲人的思想道路
1、古希腊、古罗马——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和摇篮
2、黑格尔:古希腊文化是西方人的精神家园。
3、古希腊哲人原创性地提出和阐释了正义和法治观念。
4、古希腊人已养成反思性的思考和自由辩论的习惯。
5、古希腊人致力法律哲学的思考,创建了自然、理性、正义、公平、平等、诚实等概念。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杰出代表:
1、黑格尔:古希腊文化是西方人的精神家园
2、智者派:世界上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
【注】智者派对西方法学的三种认识:
(1)法律就是习惯;
(2)法律是强者的利益;强者制定,保障强者
(3)法律是一种契约。为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3、苏格拉底(Socrates):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
(1)苏格拉底试图克服智者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
(2)苏格拉底的思想:①天上地下万物的生存、发展、灭亡都取决于神的思想;
②通过事物来寻规律
③试图克服智者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4、柏拉图(Plato),代表作:《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世
界
【注】(1)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体是正义问题
(2)柏拉图发扬了苏格拉底的见解和知识,认为所有事物都存在各自“善”的理念
(3)柏拉图的“理念世界”:柏拉图认为对事物的定义不是感性的,而必须关涉到
事物的本质,该本质只能是思维或理智的对象,柏拉图把该理智的对象称之为“理念”。
(4)柏拉图在其“理念论”的基础上建立并阐述他的正义论和法律观。他认为,
整个世界都是由“善”的理念构成,那么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及其法律制定者就应掌握“善”
的知识,该统治者及法律制定者即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但柏拉图认为他
的“理想国”是一个乌托邦,所以他在《法律篇》中提出了“法治国”。
5、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代表作:《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注】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用“法治”的手段实现了柏拉图的正义学说。
修正了柏拉图的理念正义学说,他更重视实际情况。
(1)分配正义:主要是立法原则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东西,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东西
(2)平均正义:主要是司法原则约束违背分配正义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古希腊的正义理论
1、正义为法律存在的基础,该价值取向通过神话和文学得以体现:《伊利亚特》、《奥德赛》
2、公元前5世纪,希腊哲学和思想发生变化,哲学从神话和宗教中摆脱出来
3、古希腊哲人“正义与法治的理念”:古希腊哲人反思性的思考和自由辩论的习惯,并将
其运用到了政治实践,致力于法律哲学的思考。如:公平、正义。
(四)古希腊的法治观念
1、品达:法律是“国王”;
2、希罗多德:法律是“主人”;法律的地位高,具有权威性
3、柏拉图:公民是法律的“奴隶”。
4、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注】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
(2)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据专断命令进行统治;
(3)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
二、罗马法学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古罗马法学,古罗马法律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罗
马法学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鲁制度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1、罗马法学的特点:
(1)产生的先导性,罗马法学是西方乃至世界古代社会产生最早的法学;
(2)内容的完备性;
(3)影响的深远性:
宏观——它是注释法学产生的根据,教会法学内容的参照,近代民法学理论的基础;
微观——近代法学许多概念、术语、原理、原则、制度、体系都有罗马法学的烙印。
2、罗马法学的主要成就
(1)实在法的发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2)法学分类:公私法、万民法与市民法
(3)法学自身的发展:法学知识系统化;较成熟的法学体系;出现法学阶层,法学流派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1、罗马法学的形成时期(公元前3世纪)
(1)佛拉维乌斯(公元前304年):盗法律诉讼文书且予以公布,打破僧侣垄断法律知识;
【注】使法律从僧侣到民众,打破了僧侣阶层垄断法律知识的局面,促进了罗马世俗法学的
产生。
(2)柯隆加尼乌斯:在公开场合传授法律知识;
(3)埃利乌斯:以非神官身份著有关市民法的三部书。【注】进一步为世俗法学的产生创
造了条件。
2、罗马法学的发展时期
(1)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罗马日益强盛,商业发展,罗马法学亦得到发展;
(2)代表性人物:西塞罗,他区分了“自然法”和“人定法”。
3、罗马法学的昌盛时期
(1)公元1世纪至公元3世纪,该时期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时期。
(2)奥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注】①促进罗马法学的发展;②提高罗马法学家的
地位;③促进学术间的相互促进。
(3)公元2—3世纪出现大批法学家,最有名望的有五位: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
安、莫迪斯蒂鲁斯。
4、罗马法学的衰落时期(原因:出现全面的政治经济危机)
公元4世纪到5世纪,罗马出现政治危机,导致罗马法学衰落;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
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帝国皇帝法伦丁三世联合颁布“引证法”,从而扼杀了罗马法
学的创造精神,罗马法学日趋衰落。
5、罗马法学的中兴时期
(1)查士丁尼时期编纂成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
(2)查士丁尼死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
【注】“国法大典”不仅反应了昌盛时期罗马法学的全部面貌,而且使罗马法学,罗马法达到
一个新的顶峰。
罗马法学的基本特质:
1、以私法为研究中心;
2、以唯理论和自然理性为指导;
3、.重在解决法律实务;
4、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
1、中世纪法学的主要成就:注释法学与教会法学的发展。
【注】注释法学的目的在于恢复罗马法学的地位,发展就意味着罗马法学的复兴
2、“3R运动”:RevivalofRomanlaw,Renaissance,ReligionofReformation.
【注】“3R运动”体现了人们对古典文明的向往和对法律的追求
3、对中世纪法学的评价:
(1)以教会法学为主导,法学世俗化被遮蔽;
(2).法学流派继续发展,法学教育规模扩大;
(3)为开启法治、权力制衡奠定基础。
(二)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分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二者在研究的着眼点和研究方法上有很大不同,注意
区分。注释法学派着眼于过去,采用机械注释方法以罗马法为对象作出注释,为恢复罗马
法本来面目;注解法学派着眼于现在,采用评论的方法,把历史和现实相结合,去解决现
实中产生的问题。
1、11世纪末—13世纪前半叶:注释法学派,
主要代表:伊纳留;阿佐;阿库修斯。
2、13世纪下半叶—14世纪末、15世纪初:注解法学派,
主要代表: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巴尔多斯。
3、注释法学的贡献:
(1)发展了君主权力不受限制原则;
(2)其阐发的罗马法原理和原则广泛传播,为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教会法学
1、教会法学:研究教会法(教权与神权斗争时期产生的)
2、教会法学产生的标志:格拉蒂安《教会法矛盾调和集》
3、教会法学家是法学家而不同于神学家
4、教会法学对后世的影响:
(1)积极的一面:人类文化重要遗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渊源:上帝面前一律平等。
(2)消极的一面:维护神权统治。
四、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跨国界的存在)
1、古典自然法学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17世纪—17世纪中叶:形成阶段,强调法学的独立性,要求将法学从神学独立出来
代表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2)17世纪末—18世纪中叶:完善阶段,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为主导。
代表作: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3)19世纪以前:应用阶段,应用于政治斗争,应用于立法阶段,应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三大特征:
(1)个体主义,即以个体拥有为主;(人的本性不可剥夺,不可让步)
(2)“自然权利”为公理性原则;
(3)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让渡出来的一部分。(《社会契约论》)
(二)哲理法学派(法的形而上学)
1、代表性人物及代表作: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哲理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相承关系:
(1)前者以后者为出发点
(2)研究方法相同,都是用抽象的推理方法
3、哲理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不同点:
(1)前者是一独立学派;
(2)前者更抽象。
4、康德与黑格尔的不同:
(1)康德:人所拥有的唯一的天赋权利就是自由,国家的目的就是在法律之下实现人的
权利。
(2)黑格尔:国家权力要大于个人权利。
(三)历史法学派
1、历史法学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其研究对象是实在法,而不是应然法。
【注】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的就是什么样的,历史法学派注重法律的实施效果
2、创始人:胡果;主要观念提出:萨维尼
3、基本观点和主张:
(1)用历史的方法研究法律;
【注】认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只是理性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2)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民族发展而形成,不能人为建立。
【注】法律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体现,通过历史发展,积淀而成的,注重以习惯体现法律
(四)功利主义法学
1、代表人物:杰里米·边沁
2、观点:苦与乐决定一切,是决定人应该,不应该做什么的根本原则。
3、政府及立法者的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
(五)分析实证法学
1、代表人物:奥斯订;代表作:《法理学的范围》。
2、基本主张
(1)重点研究实在法;
(2)法与道德二者分离;(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区分开的表现)
(3)法的本质在于强制力。
五、西方现代法学的复兴
(一)自然法的复兴
1、历史背景:法西斯、纳粹
2、代表人物:富勒;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
【注】法律应该包含一些道德性,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
(二)社会学法学(实在法)
1、创始人:罗斯科·庞德;代表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2、研究路径: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
3、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六、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1、夏、商、周时期(以天命和宗法的法律核心为基础)
代表性思想:
(1)以德配天:西周统治者的权力为“天”所赋予
(2)明德慎刑,明德:实行德政;慎刑:谨慎用刑。
2.春秋战国时期
(1)儒家的礼制秩序观(重新重视礼乐的传统作用,重构礼乐社会,出礼则入刑)
礼治秩序包含两个层面:
外在秩序:法律法规
内在秩序:道德礼法
(2)儒家讲究出礼则入刑,德主刑辅。儒家礼治秩序的实质就是礼法二元结构。
墨家的“尚同”秩序观:“兼相爱、交相利”(柔性管理)
(3)道家的“法自然”论
①“无为而治”;通过万民自制,到达无为而不为,无制而不制
②注意区分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
【注】道家:反对理性西方:崇尚,追求理性
(4)法家的“刑赏二柄”说
①代表人物:管仲、子产、李悝(kui)、商鞅、韩非;
②主要观点:用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
③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国”。注意: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
以法治国:用法来治理国家
3.汉时期
(1)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律学)
(2)律学基本原则:以经释律。《唐律疏议》
(二)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1.清末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
(1)关涉“法治”问题的概念、范畴、命题等被引进:民权、民主、宪政、人权、自由等
(2)代表性人物:康有为、梁启超、严复、孙中山;
(3)康有为领导维新变法;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2.民国时期
(1)民国时期主要以移植西方法律、借鉴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为主;
(2)法学教育:“六法全书”,“六法全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广义:以以上六大法典为主的国民党政府所有的法律。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
(一)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知识点的概括与总结。
(二)法学与哲学的联系
1.哲学指导法学研究,成为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
(1)哲学与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哲学可以指导法学,但是不能代替法学
(3)法学也不能代替哲学
2.法学的科学成果是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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