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夏商: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圜土〞是夏商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犯罪的劳役刑徒以及一些未决犯,商以后为
囹圄〔填空题〕
3、夏商时期司法审判的特点:“神判〞,或神明审判,神权法思想〔特别是在商朝〕
4、夏代的罪名:不孝、弗用命、昏、墨、贼等〔不孝后来为隋唐法律“十恶〞重罪
之一〕
5、根据“皋之刑〞的规定,昏、墨、贼要依法处死
6、中国最早的司法官:皋
7、卞修全补充:五刑的历代演变:〔1〕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徙、流、死
西周: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到汉代开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2、“八辟之法〞指的人物是八种特权人物〔是“八议〞的渊源,“八议〞之制自时入
律,"新律",是在法律上的第一次确认,一直沿用到清末〕〔八类人:“亲〞、“故〞、“贤〞、
“能〞、“功〞、“贵〞、“勤〞、“宾〞、〕
3、礼的容、原那么:“亲亲〞、“尊尊〞〔强调礼有等差〕〔周礼的容、性质及其功能、
作用,决定了它的根本原那么是“亲亲〞、“尊尊〞〕
卞修全补充:〔1〕周礼的容:是西周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的总结
(2)周礼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登记制度;
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
〔3〕周礼的核心:忠孝
4、婚姻制度:总原那么: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有可能是简答题,
需要丰富〕
构成要件:〔1〕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
原那么〔附:良贱不婚、哀丧不婚;律与唐律取人亡妻;不得取所监临女〕
〔4〕婚姻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年龄的规定
注1:唐律对于私约有一定保护
注2:唐律规定报婚书或受聘财那么婚姻即有效力
休妻条件:“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先决条件〔“不顺父母〞、“无子〞、“淫〞、“妒〞、
“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项限制性条件〔“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
贫贱后富贵〞〕
注1:唐朝对于七出的开展: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注2:在唐朝,开展出新的强制离婚“义绝〞和协议离婚“和离〞
注3:在唐朝,“淫佚〞、“恶疾〞、“义绝〞、“和离〞不在“三不去〞的保障围之
5、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这种察言观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
分析的一种司法经历的总结,有局限性,但与神明审判相比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具体容有:辞听〔关其出言,不直那么烦〕,气听〔观
其气息,不直那么喘〕,听〔赧然〕,目听〔眊然〕,耳听〔不直那么惑〕。与天罚神判相比
是一种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自由心证难免出错。〕
6、契约制度: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一种竹板,借贷双方将接待
容写于板上,一分为二,各为半文,债全人与债务人各执一份〕;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
-
-
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字半而
全〕;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书契一般可指普通文字或文书,狭义的书契那么专指
契约文书
德美补充:质:但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称为“大市〞,一般使用“长券〞,
亦即质
剂:普通物品、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称为“小市〞,往往使用“短券〞,亦即剂
7、诉讼费用:刑事诉讼案件:“钧金〞〔三十斤铜〕;民事诉讼费用:“束矢〞〔一百
支箭〕
8、“三赦之法〞〔幼弱、老耄、愚蠢〕;“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9、补充:吕刑:西周中叶,周穆王为了挽救统治危机,下令司寇吕侯做修刑辟,参
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订吕刑。主要容包括三局部,通篇表达了明德慎罚的思想。
首先表达了吕刑的起因及经过。其次系统地规定了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体系,确
立了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审判原那么。第三局部重申了德行关系。
春秋:1、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在国子产的主持下,“铸刑书于鼎〞
2、邓析之“竹刑〞
3、儒家孔子倡导的父子相隐,为汉朝“亲亲得相首匿〞之渊源
4、公布成文法的争论,晋国叔向反对国,鲁国孔子责难晋国〔具体见P52-53〕
战国:1、"法经":〔1〕"法经"为第一部法典化的成文法,是封建法典之源;悝为封建法典之
祖
〔2〕体例:六篇,以刑为主
〔3〕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德美补充:前四篇,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最的法律规定
"盗法"和"贼法"两篇规定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平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
"囚法"和"捕法"两篇主要规定缉捕盗贼的法律容
"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最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那么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那么〞
的性质
〔4〕历史地位: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为封建律典法统的形成奠定根底
〔5〕补充: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法家法治重刑为指导,总
结了各国立法经历,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的客观规定性;初步
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构造,对后世法典的编纂起到了重大影响;律之蓝本;开创中华法
系
守东补充: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侵犯公私财产危害人
身平安扰乱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重刑主义,重点打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
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
〔5〕汉"九章律"新加户律、兴律、厩律
:1、法律形式:〔1〕律,国家公布制定的成文法,属于根本的法律形式
〔2〕命〔制〕与令〔诏〕,是专制君主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政令或文告,具
有凌驾于普通成文法之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
〔3〕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4〕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5〕式,即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那么及文书
程式
-
-
-
〔6〕法律答问,由国家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是一种法律渊源,与法律条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廷行事,相当于判例
2、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分别是两种相对最重的劳役刑,城旦为男犯,主要服修
筑城墙、城堡或城池之类的苦役;舂为女犯,主要服舂米之类的官府杂役
〔2〕鬼薪、白粲,分别是仅次于城旦舂的两种较重的劳役性,鬼薪为
男犯,主要为宗庙祭祀砍柴采薪等;白粲为女犯,主要为宗庙祭祀择米等
〔3〕隶臣妾,是将男女罪犯或其家属罚作官府奴婢,终身为国家服各
种劳役或杂役
〔4〕司寇,是强制犯人在边塞地区服役,承当伺察寇盗、防御外敌等
任务
〔5〕候,亦称斥候,是强制犯人在边塞地区站岗戒备,侦察敌情
3、诉讼形式:〔1〕“公室告〞〔2〕“非公室告〞
4、云梦简,是所有朝法律的依据
汉:1、法律形式:〔1〕律,是汉朝最根本的法律形式
〔2〕令,是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
〔3〕科,是法司针对某一类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
引以往典型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为核心主体,较"法经"新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
〔3〕补充:1.九章律:萧何。在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根底上增户兴
厩三篇。共九篇
2.傍章律:十八篇,叔通兼采先古礼及仪,制订的属于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
制度
3.越宫律:汤制订。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
身平安。二十七篇
4.朝律〔朝贺律〕:禹制订。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进一步闺了臣子朝见君主的
礼仪
3、官吏选拔途径:〔1〕察举〔2〕征辟
〔察举和征辟是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察举是地方向中央推荐人才,如贤良方正、
孝悌力田、茂才异等。征辟是皇帝或高级官吏直接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皇帝聘任的叫
征召,高级官吏聘任的叫辟诏〕
4、汉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廷尉
5、刑事法律的根本原那么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下诏令〕〔其渊源为儒家孔子所倡导的父
子相隐,到唐朝开展为同居相为隐,使围更大,包括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不为罪,不同居小
功以下亲有罪减凡人三等〕
6、法律儒家化:〔1〕春秋决狱——原心定罪〔2〕秋冬行刑
〔补充:春秋决狱:始于西期延续至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其特点是抛开法律,
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春秋决狱
强调“原心定罪〞。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是对法制的破坏〕
7、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汉文帝:以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肉刑
〔2〕汉景帝:进一步解决了笞刑代替肉刑过程中的问题
8、卞修全补充:法律的儒家化〔汉代共7条,分别为德主刑辅,四大特点〔1.儒法合
-
-
-
流,确立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2.封建法律体系根本模式确实立3.通过刑制改革,主要封建刑
罚制度逐步确立并得以规化4.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9、补充: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亲亲得相首匿、秋冬行刑、德主刑辅、上请、儒法
合流、刑制改革、三纲原那么法律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1、三部法典的立法成就:
〔1〕"新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北朝进一步具体化〕,一直沿用到清末
〔2〕"晋律",又称"泰始律",又称“杜律〞:“准五服以制罪〞;斐、杜预作注释,斐、杜预
是重要的律学家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根据亲属之间亲疏远近把亲属关系分为五等。在
刑法适用上,服制越近,以尊犯卑惩罚越轻,以卑犯尊惩罚越重。服制越远,那么相反。是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3〕"北齐律":首创"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那么的性质地位,使律典构造更加规;
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到"开皇律"时定型为十二篇〕;首创“重罪十条〞,即隋唐以后“十
恶〞之罪的前身;特点:精简
〔唐律对该时期法律的继承:唐律篇目仍十二篇,同北齐律;刑名虽有增损,仍为五等,
同北齐律;十恶重罪〕
2、官当制度:"北律"、"律"确立了官当制度;"律":未折抵局部可以赎免〔特别是南正式创
立官当之法〕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最初始于西晋。律正式创
立官当之法〕
3、寺:北齐改廷尉为,并扩建其机构为寺;演变:元无寺;明清都察院,寺作为复核机关;
清末院
4、登闻鼓:西晋设立,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
5、守东补充:“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唐律"的奠基时期,要知道后来被唐律采纳了的局部。〞
6、守东补充:"刑名"篇始于律“集罪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及北齐律采
纳
7、卞修全补充:九品中正制:始创于,沿用至南朝宋、齐、梁、各代
“存留养亲〞
隋唐:1、唐律的历史地位:承前启后
国: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以后各朝立法都以唐律为蓝本
国际: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一部伟大法典,成为了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
2、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3、十恶:〔1〕谋反〔预谋推翻皇帝、夺取皇位,是对皇权乃至国家政权的最大危害〕
〔2〕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3〕谋叛〔背叛朝廷、投靠他国;以所领国土,改
旗易帜,归属外邦。侵害国家主权〕〔4〕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故、
兄、姊、外祖父母、夫、夫兄、夫之祖父母、父母〕〔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
不睦〔9〕不义〔10〕乱;前四种犯罪通称“三谋一恶〞,大赦不赦,不秋冬行刑
守东补充:但如果所犯为十恶重罪,即便是八议之人,也不得再享
受上述减刑或特别程序之权利
〔八议制度:周礼中称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律正式入律,这一制
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重罪〞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即规定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
皇帝进展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4、“六脏〞: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脏
5、“六杀〞:故杀〔无预谋的成心杀人行为〕、谋杀〔两人以上的和谋
-
-
-
杀人,或一人事前预谋而实施的杀人行为〕、斗杀〔无心杀人,因相斗殴而杀人〕、戏杀〔主
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致死对方的行为〕、误杀〔因斗殴而误杀旁人〕、过失杀〔行
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允许以钱赎罪〕〔附:宋为七杀,增加了劫杀〕
6、“保辜〞制度:伤害罪的罪责担保制度
7、同居相为隐不为罪〔汉律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唐律使围
更大,包括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不为罪,不同居小功以下亲有罪减凡人三等
〔亲属容隐〔重要〕:对汉朝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扩大。扩大了容隐的
围。即大功以上亲,同财产共居可以相隐;奴婢、部曲可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
三种罪不适用同居相隐〕
8、自首〔未被检举〕与自新〔已被检举〕:〔1〕如数归还的自首可免罪;
不实不尽,免其所自首之最,而就其不实不尽之罪给以处分;重罪或无可挽回的不适用;〔2〕
自首不免罚的犯罪:因犯罪而于他人造成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事发逃亡;越度、私度关卡;
奸淫妇女及私习天文,等等
9、类推制度:法无明文可比拟,“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原那么
10、婚姻制度:〔1〕强制离婚可分作“义绝〞与“出妻〞,协议离婚又
称“和离〞;“义绝〞的条件为夫妻一方对于对方的亲属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
之间发生侵害行为;“和离〞即两厢情愿,同意离婚
〔2〕出妻的条件有七项,一般称为“七出〞
〔3〕即使妻的行为构成“七出〞条件,但假设
同时存在“三不去〞情形之一者,夫仍不得休弃妻
注1:唐朝对于七出的开展: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注2:“淫佚〞、“恶疾〞、“义绝〞、“和离〞不在“三不去〞的保障围之
守东补充:唐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制止随意变乱妻妾之位,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以报婚书和受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义绝属强制离婚;唐朝七出无子为首
2〕家庭:三纲五常的原那么。尊长一律由男性家长充任。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家长拥有对财产的绝对占有权和处置权。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拥有
主婚权,公婆有强迫儿子休弃其不喜欢的儿媳妇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教诫权,子女违命那
么不孝重罪。丈夫打妻子没事,妻子打丈夫不睦重罪
3〕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立嫡必须依法进展;财产诸子平分
11、三法司: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
12、卞修全补充:刑法原那么:德本刑用
宋:1、"宋刑统"体例发生变化〔与唐律相比〕:〔1〕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
〔2〕分门编类,附列敕令格式〔篇目之下
又分为二百一十三门〕
德美补充:"宋刑统"这种编纂综合性法典的体例,始创于唐宣宗大中七年编定的"
大中刑律统类",完备于后周的"显德刑统";首例律条、律疏,其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
格、式
守东补充:唯有宋代一改传统,不称律而称刑统。"宋刑统"之综合编纂法始创于"
大中刑律统类"
2、新的刑种:折杖法〔变相减轻刑罚的方法,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等
3、务限法:民事诉讼受理时间及限制,为了应付农忙
〔务限制度:民事诉讼受理的时间。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州县官
府可以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不能受理。如果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判完毕,可延长审
-
-
-
理至三月底。三月底后不能接案也不能审案。目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
4、不动产买卖契约构成要件:〔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
〔4〕离业
5、宋代司法机构的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构:提点刑狱司
6、法学专著:宋慈的"洗冤集录"
元:1、司法机关:无寺,有大宗正府;宣政院,是全国最高的管理机关与审判机关,权势
很大
2、民族不平等:分成四个等级:蒙古人、目人、汉人、南人
3、"元典章"〔影响明朝〕:这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这种以六部划
分法规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局部篇的滥觞〕
明:1、"大明律":〔1〕制定过程:洪武六年,在篇目上采用唐律十二篇体例——洪武二十二
年,七篇
〔2〕篇章体例构造变化:共七篇:"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德美补充:明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律、诰、条例、会典等多种,其中律是最主要的
法律渊源
2、"明大诰"〔刑事特别法〕〔1〕朱元璋主持制定
〔2〕法外用重刑,残酷
〔3〕重典治吏
〔4〕强行推行于民间
3、增设“奸党〞罪〔被清继承〕
4、廷杖:频繁酷烈〔明朝皇帝处分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无,但太祖朱元璋曾将工
部尚书薛祥毙于杖下,开廷杖先河。此后,皇帝经常于殿廷之上,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廷
杖,太监监行,锦衣卫行刑〕
5、厂卫制度〔厂卫干预司法〕:〔1〕非常设〔规〕特务机关,干预司法,法外审判
〔2〕思考:为什么皇帝专制导致宦官专制:皇帝极端专制;去
势之人失势〔皇帝对大臣、将军的不信任导致其对宦官的倚重〕〔明朝重典制度导致皇帝宠
幸太监〕
德美补充: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司法适度上的表现厂,指东、西厂卫,指锦衣卫
6、三法司:刑部:主审〔最高审判机关〕;寺:复核;都察院:监视〔原御史台〕
7、补充:法律形式
1〕律:大明律是明朝的根本法典。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洪武七年,律文修成,
在篇目上采唐律十二篇体例〕,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七编,名例加六部〕,洪武三十年颁行
天下。洪武三十年变为七篇。简明扼要,720460。变更体例,按照六部编排。最主要的法
律渊源
2〕诰:明大诰。朱元璋为了整顿吏治、境界敏、扭转世风,亲自编纂并先后颁行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由严惩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高于大
明律效力的峻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等容组成。明初最重要的法律规。朱元璋重典治国思
想的产物,量刑较大明律为重,法外用刑。主要容为惩治贪赃官吏和地方豪强,重视法律宣
传
-
-
-
3〕条例:问刑条例。明初在司法实践中,除律、诰之外,曾运用条例。明中期以前,问刑
条例一直与大明律并行,万历以后,又以条例附于律后,律例合编,为清沿用
4〕会典: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体例编纂的一部行政法律汇编
8、卞修全补充:"大明律"、"大清律"的特点
清:1、三法司:刑部〔职掌全国“法律刑名〞,中央司法机关〕、寺、都察院
2、理藩院:是清朝管理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最高国家机关
3、清朝的“例〞,主要包括条例、那么例、事例和成例
〔1〕条例,一般是指刑事法规,由刑部或其他机关针对实践中出
现的问题或具体案件提出立法建议,经刑部律例馆草订和皇帝批准,编入律典,附于相关的
律条之后,故而称做条例
〔2〕那么例,是清朝针对特定机构和事务制定的部门性行政规章,
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
〔3〕事例,是指皇帝针对特别事件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
的各部门建议,它一般不自动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可以作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指导原那么
补充:那么例事例条例之不同:事例一般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但可作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指导原那么。条例附于律文之后,那么例与事例附于大清会典之后
卞修全补充:"大清律例"仅限于条例
4、会审制度:秋审、朝审、热审;有助于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也
加强了皇帝对各省及中央司法活动的监视和控制
补充:1〕秋审:对各省移送刑部的监候案件的会审制度,每年八月入秋后开场。九
卿、詹事、科道官等对上报案件进展会审,最后由刑部领衔具题奏报皇帝裁决。
2〕朝审:在秋审前一天,对京师刑部在押死囚进展会审复核。与秋审根本一样,但
须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3〕热审:每年小满后十天至立秋前一日,由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
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称为热审
5、"大清律例":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条例〕笞刑、杖刑同一刑具。迁徙、
充军法律化
6、"大清现行刑律":〔1〕背景: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作为刑事法律改革的过渡性法典
〔2〕容及特点:A取消六律总目,按三十门分类B析出纯属民事容条款,不再科刑
C废除凌迟、枭首、缘坐、刺字等酷刑,改五刑为罚金、徒、遣、流、死刑D增加毁坏铁路、
电讯、妨害国交等新罪名E保存“十恶〞容,仍然处以重刑
〔3〕性质:作为刑事法律改革的过渡性法典,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晚清刑事法律的改革,从1904修订"大清律例"开场。大清现行刑
律是刑事法律改革的过渡性法典,于1909年编纂完成,并于1910年公布。30篇,389条,
主要容是对大清律例的删改,删改依据四条原那么:删除总目;修改刑种〔罚金、徙刑、流
刑、遣刑、死刑〕;纂修章程;简化例文〕
7、"钦定大清刑律":〔1〕背景:准备在立宪后施行
〔2〕容及特点:
A采用总那么、分那么两编制近代刑法体例
B吸收罪刑法定主义等近代刑法原那么
C采用主刑、从刑等近代刑罚体系
D增加妨害选举、交通、通讯等新罪名
E删除八议、请、减、十恶等旧刑法容
F附有保存传统礼教容的五条"暂行章程"
-
-
-
〔3〕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刑律〕:1906在家本主持下开场起草,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协助,
于1907年完成。折衷各国通行的良法,采纳世界上最新的刑法学说,而不违背我国历代相
沿的礼教民情。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褫夺公权,没收〕
8、刑罚构造的变化:〔1〕凡刑分为主刑及从刑
〔2〕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3〕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9、礼法之争〔论述题〕:〔1〕产物:"暂行章程"
〔2〕代表人物:礼教派:之洞、劳乃宣;法理派:家本、度
〔3〕原文:所谓礼教派,以之洞、劳乃宣为首,主在修律中维持传
统礼教;法理派,以家本、度为代表,主在修律中借鉴西方法理。如果说引礼入法、道德法
律化是传统刑律的典型特征,那么,"大清新刑律草案"带来的道德与法律别离势必会与传统
法律观念形成剧烈冲突。
“无夫奸〞应否入律的问题一直是礼法之争的一个焦点。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法理派认为
奸非及重婚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围,不应纳入刑法规定。立法者认为:奸非罪的处分自元代
以后逐渐加重,奸非虽然能够给社会国家造成危害,但只是以社会国家的缘故对奸非处以重
刑,不符合法律刑法理论。例如,现在并无限制醉酒及惰眠的法律,是因为这些行为非刑罚
力所能力,奸非的性质也是一样。既然礼教与舆论足以预防,就没有必要专设刑罚。可见草
案的起草者认为道德与刑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之所以人们主“无夫
奸〞入律,冈田朝太郎认为,这是由于中国人重视伦常风化,觉得处分和奸,就可以维持伦
常风化了,于是明知道这些条文不过具文,仍然争辩不休,其原因在于不明白礼教与法律的
界限,而且希望借此博得保守传统的虚名。礼教派认为,"大清新刑律草案"删除了中国传统
法律中“无夫奸〞、“子违反教令〞等规定,背离了中国传统法律维护纲常礼教的根本精神。
批评新刑律草案的人希望维持传统的道德礼教与法的关系:巡抚曾韫〔yun〕认为,治民之
道,以礼教为先,礼教不能教化的,那么施加刑罚以补缺乏,这是设立法律的本意;巡抚启
泰认为,刑罚的根源,基于礼教,礼教不同,刑罚也不能一样;巡抚吴重熹说,刑罚的原那
么与礼教互相维系,正如"白虎通"所说,礼教为有知者而设,刑罚为无知者而立,超越礼教
的约束就应施以刑罚。实质上,虽然法理派提出了礼教与刑法的分野,但他们在立法实践中
仍然保存了不少反映传统道德伦常的法律规。而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中,引礼入法,刑律“一
准乎礼〞。礼既是传统法律的核心,又为传统法律的开展提供了渊源。在移植外来法的情况
下,对于传统道德与法的关系如何重新定位,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巡抚
汝骙〔kui〕认为,在新旧递嬗〔shan〕之际,拟定中外同行的法律,不妨借用西方之长处,
弥补我之短处。至于与纲常、风俗密切相关的地方,绝对不允许放弃自己的传统,自毁千百
年来相传已久的礼教。先儒说过,如果只羡慕轻刑的美名,而不考虑姑息养奸的后果,绝对
不是圣人明刑弼教的本意。从中可见,礼教派真正担忧的是传统道德的缺失。在新旧递嬗之
际,“谬以蜂起,淆乱黑白,下凌上替,纲纪荡然〞,统治者更希望刑罚能够发挥“明刑弼
教〞的功能,加之道德与法的关系能够在理论上界定清晰,本身就是古今法学研究的一个难
题,法理派贸然提出二者分界,既与传统法律理论相悖,又无法用近代法学理论说明,因此
他们受到礼教派的批评,当然也就缺乏为奇了。
至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二十七日清廷发布上谕:“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
革〞,由清廷钦定公布的"大清新刑律"遂以"暂行章程"的形式,保存了关于“义关伦常〞的五
条容。
联系:P10、27、30、140、220相关礼与刑等方面的关系的容
10、清末议会的根底:〔1〕中央:资政院
-
-
-
〔2〕地方:资议局
守东补充:其作用:1〕资政院:预算决算;税法公债;除宪法外的新订法典及嗣
后修改。为设议院而做的准备
2〕咨议局:地方各省设立,地方自治域中央集权的枢纽。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本省预
算决算税法公债;议决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事件;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那么之增删修改
11、"院审判编制法":司法与行政别离,司法独立体制
12、只要是“草案〞都不是正式的法律
13、清末两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守东补充:"钦定宪法大纲"制定者:1908年清廷迫于外压力公布,由宪政编查馆和资政
院制定
背景:
容: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那么人利义务两局部组成。规定了皇帝在立法、司法、行
政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而对人利那么附加诸多限制
评价: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开创了近代中国君主立宪政体;在一定程度上表
达了对君权的限制;表达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愿望
"十九信条":责任阁制
制定:清廷迫于革命压力1911命资政院制订
容:采用英国式“虚君〞的责任阁制,对皇权进展诸多限制,扩大了国会的权利
评价:清末预备立宪的最高成就,但来得太晚,无法改变清末预备立宪的本质,也无法挽救
清朝统治
卞修全补充:两法特点〔了解〕
14、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1〕领事裁判权
〔2〕会审公廨:A时间:1864年,英国驻领事与清政府达
成协议,在租界设立审判机构,名为“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当时也称为会审公廨,承审
公堂。设于英国领事署B管辖围:外国人〔有领事裁判条约国人和无约国外国人〕C性质:
清廷在租界设的特殊审判机关,会审公廨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延伸,中国丧失司法主
权的又一标志。
15、德美补充:“独子兼祧〞制度,即一家之独子在继承本族宗祧的同时,可以过继给昭穆
相当的亲族,继承其亲族的宗祧
16、德美补充:清朝法律公布实施的、公布的、有争议的有哪些?
公布实施的:公司律;法院编制法;钦定大清刑律。
未公布实施的:民事刑事诉讼法案
17、守东补充:1906年清朝改刑部为法部,改寺为院;审判独立原那么
四级三审制
审检合署〔各级检察厅在审判厅辖区负检察责任,但不得干预审判事务〕
民国临时政府:1、三阶段、三时期:〔1〕军政,就是军政府,由军队暂时管理国家,作为
训政预备期,进展启蒙、机构建立之类的工作
〔2〕训政,指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主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
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展使用和承当义务的训练。凡一
省之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完毕训政,开场宪政阶段。
〔3〕所谓宪政,就是宪法政治,是指依据宪法的设计而形成的社会政治治理状态,是“民
治〞和“宪治〞的结合与统一
2、五权宪法: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
-
-
-
立运作并互相监视制衡
3、"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背景:成立统一革命政府
〔2〕性质:是资产阶级国第一个宪法文件〔是
政府组织法,同时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3〕历史意义:完毕君主专制帝制,确立主
权在民原那么与两权分立制度;为建立资产阶级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4〕局限:缺乏性,参议院、各省都督府代
表、临时大总统及临时政府组成人员等均非民选产生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背景:临时大总统权力的转移;防袁世凯
专权的努力
〔2〕性质:国民政府制定的一部具有临时宪
法性质的法律文件
〔3〕历史意义:完毕君主专制,正式建立了
资产阶级制度,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那么;使、的观念深入人心
〔4〕局限: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临时约
法未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原那么;因人立法的局限性引发袁世凯的不满
〔5〕总统制变为责任阁制
〔6〕容特点:确立的国家制度和主权在民的
宪法原那么;根据三权分立的原那么,实行责任阁制的政治体制;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力及
义务;限制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民国政府:1、立法体系:制定法与司法解释〔判例、解释例〕相结合的复合型法律体系
2、立法特点:〔1〕频繁进展制宪活动〔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2〕普遍援用清末法律
〔3〕广泛编订判例与解释例
〔4〕大量制定特别法
〔5〕根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3、刑事特别法令:判案主要依据〔"惩治盗匪法"、"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
例"〕(北洋政府与政府区别在于其刑事特别法数量最多)
4、"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914,北洋时期唯一一部既公布又
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5、"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锟宪法〞〕:1923,中华民国史上第
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卞修全补充:缺点:不具有任何实在价值;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
分配的账单
特点:容完备;继承国体;从总统制转而采取责任阁制;对大总统个人权力的限制;实行名
义上的地方自治
6、司法机关体系:四级三审制
7、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地方行政官〔县知事〕兼理司法〔成了县级地方的主要司法模式〕
国民政府:1、立法体系:六法全书体系〔成文法体系〕:“六法〞及其关系法规、判例、决
议、解释、介石手令
2、立法特点:〔1〕国民党行使最高立法权
〔2〕标榜以“遗教〞为立法根本原那么
〔3〕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
-
-
〔4〕外来法与外乡法相融合
3、宪法性文件:〔1〕1928年"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2〕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
〔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其制定、容、特点P333-337〕
补充:1.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容
1〕由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2〕确定国民政府附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政治会议
3〕在国民党与国民的关系上,表达了训政的精神
2."训政时期约法"容
1〕以国家根本发的形式确认党治原那么
2〕规定了广泛的人民的权利但又加种种限制
3.五五宪草时间1933.1成立宪法委员会1933.8完成一草1936.5.5公布
4.中华民国宪法时间、容
1947.1.1公布,同年12.25开场施行
1〕依三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但总统权利的行使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依据民生主义,规定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4、刑事特别法:在刑法典之外,国民政府还颁行大量的刑事单行法,并且单行法的效力高
于作为普通法的刑法典
5、"中华民国民法":〔1〕主要特点:A在立法原那么上,采取社会本位
B在法典编别体例上,编纂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C在具体民法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本钱国民法
〔2〕时间及篇目:民法总那么,1929年10月10日施行;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编,1930
年5月5日施行;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1931年5月5日施行
〔3〕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总体上反映了清末至民国时期民法法典化的
最高成就
注:债权编改为债编,为了如此债权和债务的对等
6、1935年的新刑法: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制度
〔社会防卫主义的要义在于国家对罪犯定罪科刑不是对恶行的报应,而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
生,以维护社会的平安。保安处分,即用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
制性措施。民国政府法西斯化之〕
7、中央司法机关:〔1〕司法院〔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
行政审判以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1947年以后大法官会议专门负责解释法律〕
〔2〕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最高法院掌管最高审判权力;行政法院〔1933年六月成立,掌
行政审判职权,实行一审终审制〕
〔3〕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932.4成立〕
〔4〕司法行政部〔先属司法院,后属行政院〕
〔5〕大法官会议〔1947年以后设立〕
8、守东补充:采四级三审制,实行国家追诉主义
-
-
-
9、卞修全补充:不同时期的司法体制〔四到三〕:1932法院组织法改变四级三审为三级三
审;
特殊司法机关:军事审判机关;特种刑事法庭;行使司法权的特务组织
-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6:3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264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