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要点大全

更新时间:2024-11-07 03:26: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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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圜土〞是夏商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犯罪的劳役刑徒以及一些未决犯,商以后为

囹圄〔填空题〕

3、夏商时期司法审判的特点:“神判〞,或神明审判,神权法思想〔特别是在商朝〕

4、夏代的罪名:不孝、弗用命、昏、墨、贼等〔不孝后来为隋唐法律“十恶〞重罪

之一〕

5、根据“皋之刑〞的规定,昏、墨、贼要依法处死

6、中国最早的司法官:皋

7、卞修全补充:五刑的历代演变:〔1〕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徙、流、死

西周: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到汉代开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2、“八辟之法〞指的人物是八种特权人物〔是“八议〞的渊源,“八议〞之制自时入

律,"新律",是在法律上的第一次确认,一直沿用到清末〕〔八类人:“亲〞、“故〞、“贤〞、

“能〞、“功〞、“贵〞、“勤〞、“宾〞、〕

3、礼的容、原那么:“亲亲〞、“尊尊〞〔强调礼有等差〕〔周礼的容、性质及其功能、

作用,决定了它的根本原那么是“亲亲〞、“尊尊〞〕

卞修全补充:〔1〕周礼的容:是西周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的总结

(2)周礼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登记制度;

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

〔3〕周礼的核心:忠孝

4、婚姻制度:总原那么: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有可能是简答题,

需要丰富〕

构成要件:〔1〕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

原那么〔附:良贱不婚、哀丧不婚;律与唐律取人亡妻;不得取所监临女〕

〔4〕婚姻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年龄的规定

注1:唐律对于私约有一定保护

注2:唐律规定报婚书或受聘财那么婚姻即有效力

休妻条件:“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先决条件〔“不顺父母〞、“无子〞、“淫〞、“妒〞、

“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项限制性条件〔“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

贫贱后富贵〞〕

注1:唐朝对于七出的开展: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注2:在唐朝,开展出新的强制离婚“义绝〞和协议离婚“和离〞

注3:在唐朝,“淫佚〞、“恶疾〞、“义绝〞、“和离〞不在“三不去〞的保障围之

5、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这种察言观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

分析的一种司法经历的总结,有局限性,但与神明审判相比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具体容有:辞听〔关其出言,不直那么烦〕,气听〔观

其气息,不直那么喘〕,听〔赧然〕,目听〔眊然〕,耳听〔不直那么惑〕。与天罚神判相比

是一种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自由心证难免出错。〕

6、契约制度: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一种竹板,借贷双方将接待

容写于板上,一分为二,各为半文,债全人与债务人各执一份〕;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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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字半而

全〕;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书契一般可指普通文字或文书,狭义的书契那么专指

契约文书

德美补充:质:但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称为“大市〞,一般使用“长券〞,

亦即质

剂:普通物品、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称为“小市〞,往往使用“短券〞,亦即剂

7、诉讼费用:刑事诉讼案件:“钧金〞〔三十斤铜〕;民事诉讼费用:“束矢〞〔一百

支箭〕

8、“三赦之法〞〔幼弱、老耄、愚蠢〕;“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9、补充:吕刑:西周中叶,周穆王为了挽救统治危机,下令司寇吕侯做修刑辟,参

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订吕刑。主要容包括三局部,通篇表达了明德慎罚的思想。

首先表达了吕刑的起因及经过。其次系统地规定了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体系,确

立了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审判原那么。第三局部重申了德行关系。

春秋:1、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在国子产的主持下,“铸刑书于鼎〞

2、邓析之“竹刑〞

3、儒家孔子倡导的父子相隐,为汉朝“亲亲得相首匿〞之渊源

4、公布成文法的争论,晋国叔向反对国,鲁国孔子责难晋国〔具体见P52-53〕

战国:1、"法经":〔1〕"法经"为第一部法典化的成文法,是封建法典之源;悝为封建法典之

〔2〕体例:六篇,以刑为主

〔3〕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德美补充:前四篇,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最的法律规定

"盗法"和"贼法"两篇规定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平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

"囚法"和"捕法"两篇主要规定缉捕盗贼的法律容

"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最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那么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那么〞

的性质

〔4〕历史地位: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为封建律典法统的形成奠定根底

〔5〕补充: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法家法治重刑为指导,总

结了各国立法经历,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的客观规定性;初步

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构造,对后世法典的编纂起到了重大影响;律之蓝本;开创中华法

守东补充: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侵犯公私财产危害人

身平安扰乱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重刑主义,重点打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

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

〔5〕汉"九章律"新加户律、兴律、厩律

:1、法律形式:〔1〕律,国家公布制定的成文法,属于根本的法律形式

〔2〕命〔制〕与令〔诏〕,是专制君主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政令或文告,具

有凌驾于普通成文法之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

〔3〕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4〕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5〕式,即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那么及文书

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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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答问,由国家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是一种法律渊源,与法律条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廷行事,相当于判例

2、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分别是两种相对最重的劳役刑,城旦为男犯,主要服修

筑城墙、城堡或城池之类的苦役;舂为女犯,主要服舂米之类的官府杂役

〔2〕鬼薪、白粲,分别是仅次于城旦舂的两种较重的劳役性,鬼薪为

男犯,主要为宗庙祭祀砍柴采薪等;白粲为女犯,主要为宗庙祭祀择米等

〔3〕隶臣妾,是将男女罪犯或其家属罚作官府奴婢,终身为国家服各

种劳役或杂役

〔4〕司寇,是强制犯人在边塞地区服役,承当伺察寇盗、防御外敌等

任务

〔5〕候,亦称斥候,是强制犯人在边塞地区站岗戒备,侦察敌情

3、诉讼形式:〔1〕“公室告〞〔2〕“非公室告〞

4、云梦简,是所有朝法律的依据

汉:1、法律形式:〔1〕律,是汉朝最根本的法律形式

〔2〕令,是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

〔3〕科,是法司针对某一类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

引以往典型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为核心主体,较"法经"新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

〔3〕补充:1.九章律:萧何。在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根底上增户兴

厩三篇。共九篇

2.傍章律:十八篇,叔通兼采先古礼及仪,制订的属于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

制度

3.越宫律:汤制订。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

身平安。二十七篇

4.朝律〔朝贺律〕:禹制订。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进一步闺了臣子朝见君主的

礼仪

3、官吏选拔途径:〔1〕察举〔2〕征辟

〔察举和征辟是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察举是地方向中央推荐人才,如贤良方正、

孝悌力田、茂才异等。征辟是皇帝或高级官吏直接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皇帝聘任的叫

征召,高级官吏聘任的叫辟诏〕

4、汉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廷尉

5、刑事法律的根本原那么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下诏令〕〔其渊源为儒家孔子所倡导的父

子相隐,到唐朝开展为同居相为隐,使围更大,包括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不为罪,不同居小

功以下亲有罪减凡人三等〕

6、法律儒家化:〔1〕春秋决狱——原心定罪〔2〕秋冬行刑

〔补充:春秋决狱:始于西期延续至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其特点是抛开法律,

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春秋决狱

强调“原心定罪〞。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是对法制的破坏〕

7、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汉文帝:以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肉刑

〔2〕汉景帝:进一步解决了笞刑代替肉刑过程中的问题

8、卞修全补充:法律的儒家化〔汉代共7条,分别为德主刑辅,四大特点〔1.儒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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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确立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2.封建法律体系根本模式确实立3.通过刑制改革,主要封建刑

罚制度逐步确立并得以规化4.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9、补充: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亲亲得相首匿、秋冬行刑、德主刑辅、上请、儒法

合流、刑制改革、三纲原那么法律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1、三部法典的立法成就:

〔1〕"新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北朝进一步具体化〕,一直沿用到清末

〔2〕"晋律",又称"泰始律",又称“杜律〞:“准五服以制罪〞;斐、杜预作注释,斐、杜预

是重要的律学家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根据亲属之间亲疏远近把亲属关系分为五等。在

刑法适用上,服制越近,以尊犯卑惩罚越轻,以卑犯尊惩罚越重。服制越远,那么相反。是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3〕"北齐律":首创"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那么的性质地位,使律典构造更加规;

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到"开皇律"时定型为十二篇〕;首创“重罪十条〞,即隋唐以后“十

恶〞之罪的前身;特点:精简

〔唐律对该时期法律的继承:唐律篇目仍十二篇,同北齐律;刑名虽有增损,仍为五等,

同北齐律;十恶重罪〕

2、官当制度:"北律"、"律"确立了官当制度;"律":未折抵局部可以赎免〔特别是南正式创

立官当之法〕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最初始于西晋。律正式创

立官当之法〕

3、寺:北齐改廷尉为,并扩建其机构为寺;演变:元无寺;明清都察院,寺作为复核机关;

清末院

4、登闻鼓:西晋设立,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

5、守东补充:“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唐律"的奠基时期,要知道后来被唐律采纳了的局部。〞

6、守东补充:"刑名"篇始于律“集罪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及北齐律采

7、卞修全补充:九品中正制:始创于,沿用至南朝宋、齐、梁、各代

“存留养亲〞

隋唐:1、唐律的历史地位:承前启后

国: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以后各朝立法都以唐律为蓝本

国际: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一部伟大法典,成为了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

2、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3、十恶:〔1〕谋反〔预谋推翻皇帝、夺取皇位,是对皇权乃至国家政权的最大危害〕

〔2〕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3〕谋叛〔背叛朝廷、投靠他国;以所领国土,改

旗易帜,归属外邦。侵害国家主权〕〔4〕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故、

兄、姊、外祖父母、夫、夫兄、夫之祖父母、父母〕〔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

不睦〔9〕不义〔10〕乱;前四种犯罪通称“三谋一恶〞,大赦不赦,不秋冬行刑

守东补充:但如果所犯为十恶重罪,即便是八议之人,也不得再享

受上述减刑或特别程序之权利

〔八议制度:周礼中称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律正式入律,这一制

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重罪〞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即规定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

皇帝进展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4、“六脏〞: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脏

5、“六杀〞:故杀〔无预谋的成心杀人行为〕、谋杀〔两人以上的和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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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或一人事前预谋而实施的杀人行为〕、斗杀〔无心杀人,因相斗殴而杀人〕、戏杀〔主

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致死对方的行为〕、误杀〔因斗殴而误杀旁人〕、过失杀〔行

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允许以钱赎罪〕〔附:宋为七杀,增加了劫杀〕

6、“保辜〞制度:伤害罪的罪责担保制度

7、同居相为隐不为罪〔汉律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唐律使围

更大,包括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不为罪,不同居小功以下亲有罪减凡人三等

〔亲属容隐〔重要〕:对汉朝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扩大。扩大了容隐的

围。即大功以上亲,同财产共居可以相隐;奴婢、部曲可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

三种罪不适用同居相隐〕

8、自首〔未被检举〕与自新〔已被检举〕:〔1〕如数归还的自首可免罪;

不实不尽,免其所自首之最,而就其不实不尽之罪给以处分;重罪或无可挽回的不适用;〔2〕

自首不免罚的犯罪:因犯罪而于他人造成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事发逃亡;越度、私度关卡;

奸淫妇女及私习天文,等等

9、类推制度:法无明文可比拟,“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原那么

10、婚姻制度:〔1〕强制离婚可分作“义绝〞与“出妻〞,协议离婚又

称“和离〞;“义绝〞的条件为夫妻一方对于对方的亲属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

之间发生侵害行为;“和离〞即两厢情愿,同意离婚

〔2〕出妻的条件有七项,一般称为“七出〞

〔3〕即使妻的行为构成“七出〞条件,但假设

同时存在“三不去〞情形之一者,夫仍不得休弃妻

注1:唐朝对于七出的开展: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注2:“淫佚〞、“恶疾〞、“义绝〞、“和离〞不在“三不去〞的保障围之

守东补充:唐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制止随意变乱妻妾之位,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以报婚书和受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义绝属强制离婚;唐朝七出无子为首

2〕家庭:三纲五常的原那么。尊长一律由男性家长充任。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家长拥有对财产的绝对占有权和处置权。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拥有

主婚权,公婆有强迫儿子休弃其不喜欢的儿媳妇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教诫权,子女违命那

么不孝重罪。丈夫打妻子没事,妻子打丈夫不睦重罪

3〕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立嫡必须依法进展;财产诸子平分

11、三法司: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

12、卞修全补充:刑法原那么:德本刑用

宋:1、"宋刑统"体例发生变化〔与唐律相比〕:〔1〕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

〔2〕分门编类,附列敕令格式〔篇目之下

又分为二百一十三门〕

德美补充:"宋刑统"这种编纂综合性法典的体例,始创于唐宣宗大中七年编定的"

大中刑律统类",完备于后周的"显德刑统";首例律条、律疏,其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

格、式

守东补充:唯有宋代一改传统,不称律而称刑统。"宋刑统"之综合编纂法始创于"

大中刑律统类"

2、新的刑种:折杖法〔变相减轻刑罚的方法,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等

3、务限法:民事诉讼受理时间及限制,为了应付农忙

〔务限制度:民事诉讼受理的时间。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州县官

府可以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不能受理。如果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判完毕,可延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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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至三月底。三月底后不能接案也不能审案。目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

4、不动产买卖契约构成要件:〔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

〔4〕离业

5、宋代司法机构的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构:提点刑狱司

6、法学专著:宋慈的"洗冤集录"

元:1、司法机关:无寺,有大宗正府;宣政院,是全国最高的管理机关与审判机关,权势

很大

2、民族不平等:分成四个等级:蒙古人、目人、汉人、南人

3、"元典章"〔影响明朝〕:这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这种以六部划

分法规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局部篇的滥觞〕

明:1、"大明律":〔1〕制定过程:洪武六年,在篇目上采用唐律十二篇体例——洪武二十二

年,七篇

〔2〕篇章体例构造变化:共七篇:"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德美补充:明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律、诰、条例、会典等多种,其中律是最主要的

法律渊源

2、"明大诰"〔刑事特别法〕〔1〕朱元璋主持制定

〔2〕法外用重刑,残酷

〔3〕重典治吏

〔4〕强行推行于民间

3、增设“奸党〞罪〔被清继承〕

4、廷杖:频繁酷烈〔明朝皇帝处分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无,但太祖朱元璋曾将工

部尚书薛祥毙于杖下,开廷杖先河。此后,皇帝经常于殿廷之上,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廷

杖,太监监行,锦衣卫行刑〕

5、厂卫制度〔厂卫干预司法〕:〔1〕非常设〔规〕特务机关,干预司法,法外审判

〔2〕思考:为什么皇帝专制导致宦官专制:皇帝极端专制;去

势之人失势〔皇帝对大臣、将军的不信任导致其对宦官的倚重〕〔明朝重典制度导致皇帝宠

幸太监〕

德美补充: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司法适度上的表现厂,指东、西厂卫,指锦衣卫

6、三法司:刑部:主审〔最高审判机关〕;寺:复核;都察院:监视〔原御史台〕

7、补充:法律形式

1〕律:大明律是明朝的根本法典。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洪武七年,律文修成,

在篇目上采唐律十二篇体例〕,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七编,名例加六部〕,洪武三十年颁行

天下。洪武三十年变为七篇。简明扼要,720460。变更体例,按照六部编排。最主要的法

律渊源

2〕诰:明大诰。朱元璋为了整顿吏治、境界敏、扭转世风,亲自编纂并先后颁行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由严惩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高于大

明律效力的峻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等容组成。明初最重要的法律规。朱元璋重典治国思

想的产物,量刑较大明律为重,法外用刑。主要容为惩治贪赃官吏和地方豪强,重视法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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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例:问刑条例。明初在司法实践中,除律、诰之外,曾运用条例。明中期以前,问刑

条例一直与大明律并行,万历以后,又以条例附于律后,律例合编,为清沿用

4〕会典: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体例编纂的一部行政法律汇编

8、卞修全补充:"大明律"、"大清律"的特点

清:1、三法司:刑部〔职掌全国“法律刑名〞,中央司法机关〕、寺、都察院

2、理藩院:是清朝管理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最高国家机关

3、清朝的“例〞,主要包括条例、那么例、事例和成例

〔1〕条例,一般是指刑事法规,由刑部或其他机关针对实践中出

现的问题或具体案件提出立法建议,经刑部律例馆草订和皇帝批准,编入律典,附于相关的

律条之后,故而称做条例

〔2〕那么例,是清朝针对特定机构和事务制定的部门性行政规章,

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

〔3〕事例,是指皇帝针对特别事件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

的各部门建议,它一般不自动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可以作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指导原那么

补充:那么例事例条例之不同:事例一般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但可作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指导原那么。条例附于律文之后,那么例与事例附于大清会典之后

卞修全补充:"大清律例"仅限于条例

4、会审制度:秋审、朝审、热审;有助于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也

加强了皇帝对各省及中央司法活动的监视和控制

补充:1〕秋审:对各省移送刑部的监候案件的会审制度,每年八月入秋后开场。九

卿、詹事、科道官等对上报案件进展会审,最后由刑部领衔具题奏报皇帝裁决。

2〕朝审:在秋审前一天,对京师刑部在押死囚进展会审复核。与秋审根本一样,但

须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3〕热审:每年小满后十天至立秋前一日,由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

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称为热审

5、"大清律例":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条例〕笞刑、杖刑同一刑具。迁徙、

充军法律化

6、"大清现行刑律":〔1〕背景: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作为刑事法律改革的过渡性法典

〔2〕容及特点:A取消六律总目,按三十门分类B析出纯属民事容条款,不再科刑

C废除凌迟、枭首、缘坐、刺字等酷刑,改五刑为罚金、徒、遣、流、死刑D增加毁坏铁路、

电讯、妨害国交等新罪名E保存“十恶〞容,仍然处以重刑

〔3〕性质:作为刑事法律改革的过渡性法典,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晚清刑事法律的改革,从1904修订"大清律例"开场。大清现行刑

律是刑事法律改革的过渡性法典,于1909年编纂完成,并于1910年公布。30篇,389条,

主要容是对大清律例的删改,删改依据四条原那么:删除总目;修改刑种〔罚金、徙刑、流

刑、遣刑、死刑〕;纂修章程;简化例文〕

7、"钦定大清刑律":〔1〕背景:准备在立宪后施行

〔2〕容及特点:

A采用总那么、分那么两编制近代刑法体例

B吸收罪刑法定主义等近代刑法原那么

C采用主刑、从刑等近代刑罚体系

D增加妨害选举、交通、通讯等新罪名

E删除八议、请、减、十恶等旧刑法容

F附有保存传统礼教容的五条"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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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刑律〕:1906在家本主持下开场起草,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协助,

于1907年完成。折衷各国通行的良法,采纳世界上最新的刑法学说,而不违背我国历代相

沿的礼教民情。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褫夺公权,没收〕

8、刑罚构造的变化:〔1〕凡刑分为主刑及从刑

〔2〕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3〕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9、礼法之争〔论述题〕:〔1〕产物:"暂行章程"

〔2〕代表人物:礼教派:之洞、劳乃宣;法理派:家本、度

〔3〕原文:所谓礼教派,以之洞、劳乃宣为首,主在修律中维持传

统礼教;法理派,以家本、度为代表,主在修律中借鉴西方法理。如果说引礼入法、道德法

律化是传统刑律的典型特征,那么,"大清新刑律草案"带来的道德与法律别离势必会与传统

法律观念形成剧烈冲突。

“无夫奸〞应否入律的问题一直是礼法之争的一个焦点。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法理派认为

奸非及重婚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围,不应纳入刑法规定。立法者认为:奸非罪的处分自元代

以后逐渐加重,奸非虽然能够给社会国家造成危害,但只是以社会国家的缘故对奸非处以重

刑,不符合法律刑法理论。例如,现在并无限制醉酒及惰眠的法律,是因为这些行为非刑罚

力所能力,奸非的性质也是一样。既然礼教与舆论足以预防,就没有必要专设刑罚。可见草

案的起草者认为道德与刑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之所以人们主“无夫

奸〞入律,冈田朝太郎认为,这是由于中国人重视伦常风化,觉得处分和奸,就可以维持伦

常风化了,于是明知道这些条文不过具文,仍然争辩不休,其原因在于不明白礼教与法律的

界限,而且希望借此博得保守传统的虚名。礼教派认为,"大清新刑律草案"删除了中国传统

法律中“无夫奸〞、“子违反教令〞等规定,背离了中国传统法律维护纲常礼教的根本精神。

批评新刑律草案的人希望维持传统的道德礼教与法的关系:巡抚曾韫〔yun〕认为,治民之

道,以礼教为先,礼教不能教化的,那么施加刑罚以补缺乏,这是设立法律的本意;巡抚启

泰认为,刑罚的根源,基于礼教,礼教不同,刑罚也不能一样;巡抚吴重熹说,刑罚的原那

么与礼教互相维系,正如"白虎通"所说,礼教为有知者而设,刑罚为无知者而立,超越礼教

的约束就应施以刑罚。实质上,虽然法理派提出了礼教与刑法的分野,但他们在立法实践中

仍然保存了不少反映传统道德伦常的法律规。而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中,引礼入法,刑律“一

准乎礼〞。礼既是传统法律的核心,又为传统法律的开展提供了渊源。在移植外来法的情况

下,对于传统道德与法的关系如何重新定位,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巡抚

汝骙〔kui〕认为,在新旧递嬗〔shan〕之际,拟定中外同行的法律,不妨借用西方之长处,

弥补我之短处。至于与纲常、风俗密切相关的地方,绝对不允许放弃自己的传统,自毁千百

年来相传已久的礼教。先儒说过,如果只羡慕轻刑的美名,而不考虑姑息养奸的后果,绝对

不是圣人明刑弼教的本意。从中可见,礼教派真正担忧的是传统道德的缺失。在新旧递嬗之

际,“谬以蜂起,淆乱黑白,下凌上替,纲纪荡然〞,统治者更希望刑罚能够发挥“明刑弼

教〞的功能,加之道德与法的关系能够在理论上界定清晰,本身就是古今法学研究的一个难

题,法理派贸然提出二者分界,既与传统法律理论相悖,又无法用近代法学理论说明,因此

他们受到礼教派的批评,当然也就缺乏为奇了。

至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二十七日清廷发布上谕:“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

革〞,由清廷钦定公布的"大清新刑律"遂以"暂行章程"的形式,保存了关于“义关伦常〞的五

条容。

联系:P10、27、30、140、220相关礼与刑等方面的关系的容

10、清末议会的根底:〔1〕中央:资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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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资议局

守东补充:其作用:1〕资政院:预算决算;税法公债;除宪法外的新订法典及嗣

后修改。为设议院而做的准备

2〕咨议局:地方各省设立,地方自治域中央集权的枢纽。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本省预

算决算税法公债;议决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事件;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那么之增删修改

11、"院审判编制法":司法与行政别离,司法独立体制

12、只要是“草案〞都不是正式的法律

13、清末两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守东补充:"钦定宪法大纲"制定者:1908年清廷迫于外压力公布,由宪政编查馆和资政

院制定

背景:

容: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那么人利义务两局部组成。规定了皇帝在立法、司法、行

政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而对人利那么附加诸多限制

评价: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开创了近代中国君主立宪政体;在一定程度上表

达了对君权的限制;表达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愿望

"十九信条":责任阁制

制定:清廷迫于革命压力1911命资政院制订

容:采用英国式“虚君〞的责任阁制,对皇权进展诸多限制,扩大了国会的权利

评价:清末预备立宪的最高成就,但来得太晚,无法改变清末预备立宪的本质,也无法挽救

清朝统治

卞修全补充:两法特点〔了解〕

14、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1〕领事裁判权

〔2〕会审公廨:A时间:1864年,英国驻领事与清政府达

成协议,在租界设立审判机构,名为“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当时也称为会审公廨,承审

公堂。设于英国领事署B管辖围:外国人〔有领事裁判条约国人和无约国外国人〕C性质:

清廷在租界设的特殊审判机关,会审公廨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延伸,中国丧失司法主

权的又一标志。

15、德美补充:“独子兼祧〞制度,即一家之独子在继承本族宗祧的同时,可以过继给昭穆

相当的亲族,继承其亲族的宗祧

16、德美补充:清朝法律公布实施的、公布的、有争议的有哪些?

公布实施的:公司律;法院编制法;钦定大清刑律。

未公布实施的:民事刑事诉讼法案

17、守东补充:1906年清朝改刑部为法部,改寺为院;审判独立原那么

四级三审制

审检合署〔各级检察厅在审判厅辖区负检察责任,但不得干预审判事务〕

民国临时政府:1、三阶段、三时期:〔1〕军政,就是军政府,由军队暂时管理国家,作为

训政预备期,进展启蒙、机构建立之类的工作

〔2〕训政,指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主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

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展使用和承当义务的训练。凡一

省之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完毕训政,开场宪政阶段。

〔3〕所谓宪政,就是宪法政治,是指依据宪法的设计而形成的社会政治治理状态,是“民

治〞和“宪治〞的结合与统一

2、五权宪法: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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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运作并互相监视制衡

3、"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背景:成立统一革命政府

〔2〕性质:是资产阶级国第一个宪法文件〔是

政府组织法,同时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3〕历史意义:完毕君主专制帝制,确立主

权在民原那么与两权分立制度;为建立资产阶级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4〕局限:缺乏性,参议院、各省都督府代

表、临时大总统及临时政府组成人员等均非民选产生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背景:临时大总统权力的转移;防袁世凯

专权的努力

〔2〕性质:国民政府制定的一部具有临时宪

法性质的法律文件

〔3〕历史意义:完毕君主专制,正式建立了

资产阶级制度,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那么;使、的观念深入人心

〔4〕局限: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临时约

法未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原那么;因人立法的局限性引发袁世凯的不满

〔5〕总统制变为责任阁制

〔6〕容特点:确立的国家制度和主权在民的

宪法原那么;根据三权分立的原那么,实行责任阁制的政治体制;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力及

义务;限制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民国政府:1、立法体系:制定法与司法解释〔判例、解释例〕相结合的复合型法律体系

2、立法特点:〔1〕频繁进展制宪活动〔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2〕普遍援用清末法律

〔3〕广泛编订判例与解释例

〔4〕大量制定特别法

〔5〕根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3、刑事特别法令:判案主要依据〔"惩治盗匪法"、"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

例"〕(北洋政府与政府区别在于其刑事特别法数量最多)

4、"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914,北洋时期唯一一部既公布又

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5、"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锟宪法〞〕:1923,中华民国史上第

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卞修全补充:缺点:不具有任何实在价值;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

分配的账单

特点:容完备;继承国体;从总统制转而采取责任阁制;对大总统个人权力的限制;实行名

义上的地方自治

6、司法机关体系:四级三审制

7、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地方行政官〔县知事〕兼理司法〔成了县级地方的主要司法模式〕

国民政府:1、立法体系:六法全书体系〔成文法体系〕:“六法〞及其关系法规、判例、决

议、解释、介石手令

2、立法特点:〔1〕国民党行使最高立法权

〔2〕标榜以“遗教〞为立法根本原那么

〔3〕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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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来法与外乡法相融合

3、宪法性文件:〔1〕1928年"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2〕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

〔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其制定、容、特点P333-337〕

补充:1.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容

1〕由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2〕确定国民政府附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政治会议

3〕在国民党与国民的关系上,表达了训政的精神

2."训政时期约法"容

1〕以国家根本发的形式确认党治原那么

2〕规定了广泛的人民的权利但又加种种限制

3.五五宪草时间1933.1成立宪法委员会1933.8完成一草1936.5.5公布

4.中华民国宪法时间、容

1947.1.1公布,同年12.25开场施行

1〕依三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但总统权利的行使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依据民生主义,规定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4、刑事特别法:在刑法典之外,国民政府还颁行大量的刑事单行法,并且单行法的效力高

于作为普通法的刑法典

5、"中华民国民法":〔1〕主要特点:A在立法原那么上,采取社会本位

B在法典编别体例上,编纂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C在具体民法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本钱国民法

〔2〕时间及篇目:民法总那么,1929年10月10日施行;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编,1930

年5月5日施行;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1931年5月5日施行

〔3〕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总体上反映了清末至民国时期民法法典化的

最高成就

注:债权编改为债编,为了如此债权和债务的对等

6、1935年的新刑法: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制度

〔社会防卫主义的要义在于国家对罪犯定罪科刑不是对恶行的报应,而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

生,以维护社会的平安。保安处分,即用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

制性措施。民国政府法西斯化之〕

7、中央司法机关:〔1〕司法院〔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

行政审判以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1947年以后大法官会议专门负责解释法律〕

〔2〕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最高法院掌管最高审判权力;行政法院〔1933年六月成立,掌

行政审判职权,实行一审终审制〕

〔3〕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932.4成立〕

〔4〕司法行政部〔先属司法院,后属行政院〕

〔5〕大法官会议〔1947年以后设立〕

8、守东补充:采四级三审制,实行国家追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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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卞修全补充:不同时期的司法体制〔四到三〕:1932法院组织法改变四级三审为三级三

审;

特殊司法机关:军事审判机关;特种刑事法庭;行使司法权的特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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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6:3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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