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综合
第二部分: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部分: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部分:司法解释
第五部分:资产管理公司
第六部分:其他返回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三.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四.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六.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八.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一.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八.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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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
管理规定二
一.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二
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二
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二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二
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二六.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二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二八.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试行)二九.支付结算办法三.贷款通则三
一.储蓄管理条例三
二.企业会计准则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三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三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
一.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四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四
三.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四
四.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四
五.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四六.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四七.非法
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四八.代收代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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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四九.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五.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
风险暂行办法五
一.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五
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
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五
三.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五
四.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五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五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五七.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五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五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
行办法六
一.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六
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六
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六
四.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六
五.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六六.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六七.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经理制实
施办法(暂行)六八.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六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
通知七.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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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七
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七
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七
四.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七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
式和程序的决定七六.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七七.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七
八.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七九.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
通知八.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八
一.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八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
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八
三.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八
四.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八
五.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高息揽存的紧急通知八六.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八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八八.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
定八九.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九.进一步加
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九
一.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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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
为制度的通知九
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九
四.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九
五.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九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九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
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九八.《个人存款帐户
实名制规定》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九九.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百.人
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百零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一百零
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一百零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百零
四.企业财务通则一百零
五.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一百零六.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百零七.实施《全
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资金准备金
核销办法一百零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的通知(附利率表)一百零九.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
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一百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返回
一.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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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六.
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七.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
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八.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条意
见九.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
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
见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六.城市信用合作社
管理办法七.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八.城
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九.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二.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二
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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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二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
通知二六.人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票据会计
核算手续》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再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
知二七.人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票据会计核
算手续》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再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二八.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二九.农
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
(范本)三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三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三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三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
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三
五.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三六.江苏省农村信用
社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
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返回
一.粮食收购条例
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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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划分的依据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六.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
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关于改进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
四.发展银行关于粮食调销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
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粮棉油开户企业专户存款核算手续的通知八.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
问题的意见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
定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二
一.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二
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二
三.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二
四.中国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二
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二六.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二七.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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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二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稽核
评价暂行办法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三
一.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三
二.关于加强营业办公用房购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三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三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纳制度三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
资金营运管理制度三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管理制度三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三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察工
作制度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四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四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四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四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六.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七.粮
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返回
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二.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
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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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
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四.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
期间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六.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七.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
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八.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存单
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
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二.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三.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四.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六.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
产的规定七.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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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八.关于
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九.关于人民法院
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
题的批复二.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
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一.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
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二
二.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能否部分金额
贴现.部分用于抵押贷款的复函二
三.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
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二
四.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
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二
五.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修改稿)(节选)二六.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
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二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二八.关于
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二九.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
理问题的批复三.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
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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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
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三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
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三
三.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
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三
四.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
答复三
五.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三六.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三七.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
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三八.
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
复三九.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
项流失能否要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题的复函四.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
处理的批复四
一.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
还问题的批复四
二.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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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
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的复函四
四.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返
回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
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
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六.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七.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方法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
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
会计报表》(试行)的通知
一.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返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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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七.国
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八.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九.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
二.关于抵押期届满抵押人未还清债务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丧
失优先受偿权的请示二
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二
四.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二
五.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二六.中国人民银行收缴.
鉴定管理办法二七.金融机构反规定二八.反假人民币奖励
办法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三.人民币单位存款
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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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证管理办法三
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三
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三
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三六.预算外资金财政户会计核算制度返回商业银行不良
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3
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商业银行
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的监测
和考核。
第三条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贷款.非
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
第四条不良贷款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执行,非信贷不
良资产分类标准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
握。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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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到对不良贷款的逐笔.
实时监控,以及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对
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对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制
度。
第六条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
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银行分支机构;
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表外业务管理混
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分支机构。
重点客户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客户及拥有5家
以上关联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集团客户。
第三章不良资产的分析
第七条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按月
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对银行风险状况和变化趋
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
明,并形成分析报告。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非信贷资
产风险分析和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三个部分。
第八条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以及与
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如在整体趋势.地区分布及行业分布
方面出现了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对其原因进行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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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各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和分
析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前10名一级分行,以及贷
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最大的10家客户。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地区和客户数。
(三)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可分别按现金清收.贷款核销.
以资抵债和其他方式进行分析。
(四)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对2003年以来发放贷款质量和
当年新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五)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外部
原因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破产倒闭.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
违法违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内部原因包括违反贷款“三查”
制度.违反贷款授权授信规定.银行员工违法等。
(六)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继续抓好不良
贷款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九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资产.预计损失
余额及比例,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如本期非信贷
不良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应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特别是各
类待处理资产.待清理资产.应收科目核算的资金变化情况。
(二)地区结构分析。各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非信
贷不良资产.预计损失余额及占比较高的前10名一级分行。各银
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地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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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收.处置非信贷不良资产分析。
(四)2003年以来新发生非信贷不良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
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非信贷不良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以及继
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条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各项表外业务余额,垫款(或损失)
余额及占比,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对垫款余额上
升的表外业务要重点说明。
(二)地区结构分析。各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表外
业务发展较快和发生垫款较多的前10名一级分行。各银监局可根
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地区数。
(三)表外业务垫款形成原因的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
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四)表外业务垫款变化趋势的预测,以及继续抓好表外业
务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不良资产的考核
第一条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按季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条不良资产考核分为对贷款质量.非信贷资产质量和表
外业务质量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不良资产的余额和比例的考
核,并从横比.纵比两方面反映被考核银行的进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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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贷款质量考核指标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
变化.不良贷款余额变化.不良贷款余额变化率.不良贷款余额变化
幅度.不良贷款比例变化幅度和现金清收进步率。
非信贷资产质量考核指标包括非信贷不良资产比例.非信贷不
良资产比例变化.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变化.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
变化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变化幅度和非信贷不良资产比例变化
幅度。
表外业务质量考核指标包括表外业务垫款比例.垫款比例变化.
垫款余额变化.垫款余额变化率.垫款余额变化幅度和垫款比例变
化幅度。
第四条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根据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考核进
步度情况,按季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并按季上报不良资产考核报告。
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将作为商业银行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
考。
第五条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每季度或根据风险状况不定期
采取约见会谈的形式,听取辖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
报,并向其通报不良资产考核结果,提出防范化解不良资产的意
见。
第五章数据.资料来源及分析.考核报告的上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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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来源于非现场
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以及商业银行报送的不
良资产分析报告。
第七条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并通过现
场检查对重点数据进行核实。如有重大调整,应在分析考核报告
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总行每月15日前向银监会报送上月不良
贷款分析报告,并分别于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上报不良
资产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各银监局每月15日前向银监会报送上月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并分别于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上报不良资产季度.年度
分析和考核报告。如辖内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应及时报
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由各银监局确定。
第六章不良资产管理及监管责任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按时向银监会各级监
管机构报送不良资产分析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并确保不良
资产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
措施及时.有效。
第二条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报
告或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银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
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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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银监
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
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一条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
和表外业务建立专业化监管人员责任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送辖
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
第二二条对不良资产严重.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等问
题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
监管措施,包括暂停审批机构设立.升格.新业务开办等。
第二三条对不按要求及时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
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
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四条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五条银监会可根据监管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和修改,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六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2004年第2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
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1页共30页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二月二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
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
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
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
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
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
第22页共30页
第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
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
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
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
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
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
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
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该机构董事会
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
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
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
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附属金融机
构。
第一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
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
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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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
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
次级债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
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第四条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
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第五条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
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
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
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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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
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
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
为100%;
(二)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
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
风险权重为100%;
(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
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
的风险权重均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50%。
第二条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二一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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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条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
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三条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
重均为100%。
第二四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五条下列质物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
汇票;
(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
承兑的汇票;
(八)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
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
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九)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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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款所列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
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
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
第二六条下列保证主体提供的保证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进行转贷的我国国家机关;
(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四)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在这
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
企业;
(五)多边开发银行。
以前款所列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
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低
风险权重。
第二七条商业银行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
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
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
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第二八条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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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
险。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
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
商品风险。
第二九条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
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
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
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
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
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
第三条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
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一条按照本办法不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必
须每季向银监会报告市场风险头寸。
第三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
资本。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
场风险资本。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三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
责任,负责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
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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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实施
工作,包括制定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信用风
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水
平,并建立相应的资本管理机制,加强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
审计,确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五条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
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
率每季报送一次。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银监会。
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时,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
银行。
第三六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
场监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
(二)商业银行保持资本充足率的资本规划和执行情况,监
控资本水平的能力和手段;
(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状况;
(四)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项目计价是否符合本办法的
规定。
第三七条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
可以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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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八条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
类:
(一)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八,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四;
(二)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八,或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
(三)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
四,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二。
第三九条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
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下
列干预措施:
(一)要求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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