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08/5/23发表人:任勉浏览次数:4894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
任勉律师
一、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规定的一般说明
(一)概述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
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以法律的
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
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因此,正
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
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2.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
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
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
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
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
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
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
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3.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
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
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
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
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
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1.基本法律:三大诉讼法;
2.一般法律:其他法律如《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监狱法》、《反洗
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
3.通知类:(1)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
知》(2)1999年4月22日[银发(199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
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3)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
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4)2002年1月15日[银发(2002)1号]《关
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
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二、关于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实务操作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
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
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
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
位:法院、海关。税务
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
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
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
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
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
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
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
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
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海关法》37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
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
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
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
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
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
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
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
询的权力。
2.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
的权力
l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
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
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
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
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
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
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
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3.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I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
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进行进一步的冻结和扣划行为。目前监察
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
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
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
式详见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
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关:《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
使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
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
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
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
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中第52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
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4)财政部门:《会计法》﹝2000年7月1日施行)第32条规定:在对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监督时,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
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
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
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按照一般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户单位的在银行的有关情况
应该包括银行存款,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
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在这个文件中对此问题仍然未作出明确说明,
而且法律制定机关没有做出权威解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
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
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
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
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
密义务。
(5)银监会:《反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
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
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
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
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
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
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
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
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
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
查。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
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的,经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
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
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
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
构解除冻结。
(6)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3月17日施
行)中第36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
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其他
(1)丧失原有权力的机关:一是工商机关。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
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
冻结,所以,这一规定是无效的。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
例实行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所以,这一规定也是无
效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
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
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人民银行总行《金融
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也赋予了工商机关查询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
见的通知》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
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的规定,工商机关有六个月内暂
停办理结算的权力。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
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
款,上述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但对于人民银行是
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
有对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的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
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及《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
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
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认为人民银行有权查询银
行存款。我们认为,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
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
的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因此,不宜将其划归有权查询存款的机关范围中。
(2)关于模糊性规定: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
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主要有以下情况:
关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力。《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34条规定:“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
单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
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
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11日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
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
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
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
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
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
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
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
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
2.对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
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
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
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银发[1999]261
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
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
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
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
企业债务。
6.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
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
释[1997]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
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
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
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第一
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
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
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
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
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第二条: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
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
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7.出口退税。《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
于2004年9月27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
12月7日起施行。“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
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三)银行工作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1.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
(2)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3)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2.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
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金额应当是确定的。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3.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
(1)有权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3)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
(4)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5)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6)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7)查询结果;
(8)其他自行确定的内容。
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表应有有权机关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4.细节规定
(1)查询:限于存款资料,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能带走原件;
(2)冻结: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可续冻、续冻日期同冻结,重复冻
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出现错误并作出通知时才可解冻,被冻结人有异议需向有权机关
提出。
(3)扣划: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三、对银行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
位或个人。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
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
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二)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
1.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仍然收贷收息的,在退回款项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拒不协助的,按照妨害诉讼处理,“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对
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
司法建议。”;“对个人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金额,为人民币一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3.拒不协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风报信致使款项被转移的,金融机构应在转移款项的额度内承担
赔偿责任;
4.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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