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最先利用“司法技术”一词时,有人感觉不太顺耳,因为“技术”老是让人联想
到技术工人的工作。随着对法官职业特点熟悉的深化,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
思想的或行为的操作能力逐渐引发法官的重视,司法技术成为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份,也
成为法官培训或自我提高的重要课题。
法官的司法技术是指法官(其他承担不同职责的司法人员对司法技术有不同要求,
不属本文论述范围)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审理案件的能力,是在审判进
程中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结果的方式方式,是由已知事实和规范得出新的结论、化应然为
实然的桥梁。
综合分析法官的所有活动,能够把司法技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定位技术,
即查法律和其他(参考)依据,并完成法律论证进程的技术;第二类是事实认定技术,即
认定事实、证明案情的技术;第三类是审理运作技术,即法官在审理活动中确保正确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技术。
在这三大类之下,能够把司法技术具体划分为十种(但不限于十种):一是静态法
律定位技术;二是法律论证技术;三是事实认定技术;四是案件审理技术;五是审判管理技
术;六是提高效率技术;七是定纷止争技术;八是社会沟通技术;九是抵制干扰技术;十是
职业道德技术。
本文将结合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的特性,在总结广大法官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一
个法官必需具有的上述十种司法技术作一简要论述,以供法官自我检视专门是法官培训机构
在设置法官培训课程时参考。
一、静态法律定位技术
知晓法律规范和其他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或参考),迅速、准确查、辨别、
肯定与所处置的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状态,是完成“法律定位”的第一步。每当碰到一
个疑难案件或讨论一个法律问题时,法官作出判断的根本要求是“依照法律”。不论是相关
的法律规定含义不清,仍是存在人们所言“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法官的
判断也必需有法可依(能够是法律规范,也能够是法律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裁判是
没有根基的裁判,是难以经得住查验的。因此,法律依据是司法权威的来源。只有援引或参
酌了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立法资料、名家阐释、权威学说,法
官的裁判才令人信服。通常情形下,现代国家的司法权威不是来自“张法官”、“李法官”
的权利,而是来自法官所适用的法律和从法律中阐释出的裁判规则,虽然法官个人的声望对
提高公信也有必然帮忙,乃至在特定案件中具有决定作用。可见,对法官来讲,第一重要的
技术就是学会如何查、了解处置案件时所需要适用或参考的法律、法规、文件、学说、发
言等论证依据,完成静态法律的定位。
静态法律的定位技术并非复杂,而且从大学法学院时期就在教授。在一些国家,新
任律师和初任法官参加培训时必不可少的一课就是“如何查权威文献”,学习如何利用各
类法律汇编、判例集、规章集、公报、文章等。虽然这一技术的掌握并非太难,这里仍略作
提示。
第一,查询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照(或参照)宪法、法律、司法解
释、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等。目前,不同形式、不同类别的法律汇编不可胜数,但最方便
的查询方式仍是利用电子数据库,如“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国法院网法律文
库”等。
第二,查司法文件、行政文件等。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许多领域中靠“红头文
件”来填充具体内容,如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会议记要、领导发言、立法说明等。随着政
务公开、司法透明理念的普及,愈来愈多的文件公开发布,刊登在各机关的公报、刊物、文
件汇编上。电子数据库中搜集的此类文件也愈来愈多。
第三,查阅司法案例。参考先前裁判的案例是保护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提高裁判质
量、积淀司法智慧的重要方式。专门是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
的裁判先例将更显得分外重要。目前,重要的参考案例来源包括《公报》、《人
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各地法院也以如“精品案例”、“参阅案例”
等形式发布了许多案例。还有一些机构开发了司法案例电子数据库,搜集了大量案例。在新
形势下,查阅并运用参考性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法官必不可少的一项司法技术。
第四,了解权威学说。除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外,国内外法律研究文章、高作也
是法官应当了解的内容。若是说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的有序排列组合,而以法律规范为研究
对象的法学研究功效则是法官开拓法律视野、借鉴新观点、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参考。目前,
法学刊物(含内部刊物)已有数百种,法学研究书籍不可胜数,国外法律译著数量剧增。相
应的法学论文数据库(如中国学术期刊网)也开始普遍利用。法官应那时常翻阅法律书刊,
了解法学研究动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日常审判工作。
以上四类重要的“静态法律定位器”是每一个法官都应当熟练利用的大体技术。运
用这些技术能够“搜尽”所有法律依据,掌握能够利用的一切法律资源,确保不会因为不了
解现行法律、政策、学术观点而致使裁判错误。掌握和利用查法律依据的技术在当前法律
制度迅速健全、法律进展如此之快的时期,显得尤其重要。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法官不明白新
公布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律法规的情形,致使在新法生效后很长时刻还依照旧法办案。当前,
新的法律不断公布,法学理论创新不断加速,专门是案例指导制度实行以后,具有指导意义
或参考意义的案例将大量发布,这些都要求法官学会借助各类工具了解法律的新进展,认清
自己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所处的“法律环境”。
二、法律论证技术
知晓法律规范、法律思想,只是法律活动的第一步。要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目标,
还要有相应的论证。法律论证或裁判说理是各国法院的一路要求。德国要求所有法官的司法
裁判必需“成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我国也要求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因此,掌握和运
用法律论证技术对于法官来讲是相当重要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大部份案件中,在案件事实
清楚、法律问题并非复杂的情形下,只需要作简单的法律论证即能够像自动售货机一样得出
处置结论。但对于另外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来讲,完整、系统的法律论证技术即能够大显身
手了。
法律论证是把实在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一个抽象的思想进程,能够用法律
方式、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证立、法律思维等各类名称来表述。解剖这一思想进程,
咱们能够把法律论证技术分为以下几部份:
第一,法律解释方式。面对已经认定的事实和既定的法律,当法官发觉有两个以上
可能的法律结论或法律条款的意思含混不清时,则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对所适用的法律加
以解释。在人类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解释方式,如文义解释法、
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动态解释法、实用解释法等。虽然只有将这些解释
方式与其他法律论证工具和技术配合利用才能解决问题,但它们作为法律论证体系中的一种
基础技术,是法官必需掌握的。
第二,法律推理方式。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进程的外在表现,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则
(大前提)运用于具体案件(小前提)的大体框架。若是说法律解释所解决的只是肯定“大
前提”的含义,法律推理则必需把解释过的大前提与证明过的小前提联系在一路,从而得出
案件的结论。常常利用的法律推理方式包括演绎推理方式、非演绎推理方式、反演绎推理方
式、实质推理方式等,而每一种推理方式的应用都不只是形式逻辑的简单推论,而是融其他
各类法律论证方式于一体的多维的思维进程。
第三,法律思维方式。这种司法技术与前两种有些交叉,但其偏重点是把法律作为
一门科学和一个职业对待,区分法律领域中的思维方式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道德领域中
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的不同。法律的规范性、正义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性都是在法律思
维进程中第一需要考虑的。
第四,法哲学理论(法学流派)的指导。或许这已经不是狭义的“司法技术”所能
涵盖的,可是它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官的决策有着根本影响。一个法官的法学理论偏向决定着
他法律解释方式的选择,决定着他价值取向的判断,最终也决定着裁判结果。自然法学、法
律实证主义、历史法学、实用主义法学(如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等,
都是法官在裁判活动中常常运用的理论,因此应当认真研习。另外,在特定的案件中准确判
断自己的法哲学偏向并系统运用此种理论(同时参考和借鉴其他相关理论),是法官作出客
观、公平法律判断的理论保证。随着法律现象的复杂化和法学研究的繁荣,新的法学理论流
派不断出现,原有的法学理论也在不断更新和进展。一个高层次的法官应当及时学习和运用
这些源自实践的理论,并将其用于指导实践。
三、事实认定技术
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固然重要,但作为审判活动另一条坐标的事实认定也一样不可
轻忽。虽然二者之间不是谁决定谁的关系,但如果是在不能准确认定事实的情形下谈法律适
用问题,则会被批评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二者中的任何一部份不正确,另一部份都
将为“零”。因此,在司法技术中,案件事实认定技术是法官必备的一项大体能力。
事实认定技术,也称“事实分析技术”,是法官发觉、证成、重构案件事实的能力。
对于案件事实的内容,理论和实务界常常利用的比较经典的分析方式是PEC三步分析法,
即主体(Parties)、事件(Events)、主张(Claims),也就是:什么人碰到了法律问题;什
么事件致使了这些法律问题产生;这些人提出了什么主张。除此之外,法律事实分析方式还
有TAPP四步分析法(Things,Acts,Persons,andPlaces),即事件、行为、主体、地址;还有
PAPO四步分析法(Persons,Actions,PlacesandObjects),即主体、行为、地址、客体。不论何
种分析法,其目的都是要把“事实”的内部秩序理顺,以便与后面的法律分析相匹配。不同
法官对事实的内容分析可能采用不同的模式,但其核心内容不会有太大不同。
在了解了事实的内容组成基础上,案件审理的下一个环节就是事实的发觉、证明、
挑选和重构。那个进程不仅适用于单项事实,而且适用于案件的整体事实。也就是说,法官
不仅要完成单项事实的认定进程,还要在单项事实之间通过推理和分析,最终形成案件的整
体事实认定。
这一进程的完成需要法官运用很多具体的技术,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第一,事实发觉与证明技术,即运用证据的能力。有一种说法,即“案件中没有事
实,只有证据”。这种说法突出强调了证据在审判中的重要性,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
无法成为裁判依据的(无需证据证明的事实除外)。因此,认定事实的进程就是运用证据证
明的进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技术已经被总结、升华为证据规则,形成了普遍采用
的规范,也有一些是在非规范层面上为法官所利用的一些技术,如听证证人作证时如何察言
观,如何发觉证据的马脚,如何调动两边当事人交叉质证的踊跃性,如何判断证据的相关
程度等。
目前,关于证据方面的著述开始多起来,外国的译著也为咱们学习证据能力提供了
帮忙。美国著名证据法专家威格莫尔(Vigmore)、万斯廷(Weinstein)等创造了符合熟悉
规律的缜密的证据理论和技术体系,都值得咱们借鉴。
第二,司法认知能力。在案件事实中专门是案件的基础事实或背景事实中,有一类
是无需证据证明的事实,这就是司法认知的内容。以往对司法认知的理解比较偏狭,以为只
有那些一加一等于二、礼拜二以后是礼拜三如此的“傻瓜事实”才是司法认知的范围。随着
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和影响案件因素的多样化,司法认知的范围在扩大,对法官作出司法认
知的能力要求也更高了。例如,中国人口状况的事实对计划生育行政案件中事实定性的影响,
社会科学知识或理论在案件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发挥的作用,国际形势(专门是经贸竞争力量
对比)对认定和处置企业垄断活动的影响等,都需要运用法官的司法认知能力。一个法官若
是不具有相关领域普遍的知识和丰硕的社会阅历,司法认知这一规则便缺乏生命力。
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能提出某个需要司法认知的问题交由法官判断,或法官自己
发觉了某些事实之间缺乏某个环节,或对某项事实的认定出现了证据缺口,这些都需要由司
法认知的事实来填补。若是法官有如此的自觉性和能力,即能够在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方
面增加一层保障。
第三,心证能力。这一能力是法官作出事实判断的基础,是所有法官都必需完成的
一个进程。面对各类证据和对证据的质证,面对已经被证明的单项事实,法官必需在心里形
成一种对证据判断的确信,从而转化为对事实的认定或不予认定。这种心里的确信就是自由
心证。固然,法官心证的形成并非真正是“自由”的,因为它也受到各类因素的制约。除现
有的证据规则,法官的价值取向、职业道德、熟悉方式、个人人格等都可能对心证的形成产
生必然影响。
虽然心证的正误不易判断,但人们老是要查验形成的心证是不是令人信服,是不是
能说服法官自己,是不是能说服当事人。若是达到如此的标准,则事实判断的正确性才有保
障。
四、案件审理技术(庭审技术)
庭审是司法机关特有的工作方式。也正是靠这种特有的工作方式,司法取得了其程
序上的合法性。庭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关系到诉讼参与人和广大公众对司
法的信心。因此,掌握庭审技术是对法官素质的一项大体要求。
庭审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相关的司法技术也十分丰硕。总地说来,两个方
面的工作在提高庭审质量方面显得特别重要:一是法官要时刻检视自己对庭审目的的熟悉;
二是依照庭审目的恰本地运用相应的技能。
第一,正确熟悉庭审的目的。
有很多法官会自信地以为自己很清楚庭审的目的,但作为一项技术,这里要求每一
个法官在开庭前对自己的熟悉作一次检查,从头给予确认、强化。这种看似“婆婆妈妈”的
做法却能够为庭审活动的效果提供根本保障,使庭审成为真正成心义的庭审。
一是提示自己确认开庭审理的一般目的和具体目的。庭审是一个动态进程,是在其
他所有审理活动支撑下进行的一种具有外在展示性的活动。因此,庭审能够被称为整个动态
审理活动的高潮阶段,也能够称为一场木偶剧。因此,“熟悉”的核心就是法官提示自己,
庭审是为了把事实问题查个“水落石出”、把法律问题辩个“是非分明”。的指导思想。即
便争辩的问题没有定论,通过庭审也要就所有存疑的问题获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展开充分
辩论。
二是开安心态下的两种追求。开庭之前和开庭进程中,法官必需有两方面思想预备:
一方面是对法官在庭前预备阶段计划希望查清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查清;另一方面是法官必
需时刻维持一种开放的心态,注意捕捉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处置的细节,听取自己在案卷材料
中不曾了解的内容,随时预备调查新的问题。只有如此,法官才能够完全掌控案情,避免出
现纰漏。
第二,依照庭审目的适当运用审理技能。
目的即已明确,技术便有了用武之地。不然,即便操作技术再娴熟,也不免使庭审
失去方向。能够说,庭审技术的运用是法官展示自信心、洞察力、控制力的机缘。相关技术
范围很广,这里仅择其要者略作论述。
一是以庭审目的为指导预备庭审提纲。几乎所有法官在开庭前都撰写庭审提纲,但
紧扣庭审目的的庭审提纲和程序提示性的庭审提纲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应当明确,庭审提纲
不只是提示法官到什么阶段问什么话,更重要的是把所有影响“水落石出”和“是非分明”
的因素都要预先想到。法官还要以开放的心态,随时接纳新的事实。如此的提纲才能真正帮
忙法官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孕育出司法的智慧。
二是控制庭审节拍。控制庭审节拍并非是简单的“快时放慢、慢时加速”,而是要
求法官按照庭审目的的实现情形和当事人的同意状况,调节庭审的进度。实际上,控制的节
拍表现着法官的心里判断形成进程。若是法官心里已经形成判断,庭审进度便不该太慢;而
在问题尚未查清的情形下,即便稍快一点也可能造成遗憾。控制庭审节拍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是当事人两边的反映。若是当事人没有从庭审进程中取得与法官大体相同或相似的感受,则
表明庭审活动未被认同,纠纷难以真正解决,如此的庭审功效则只能说实现了一半。一些当
事人对庭审活动的消极评价实际上是对庭审的否定,更是对法官庭审技术的否定。
三是宁可法官自己少说话,也要让证据多说话。法官替证听说话乃庭审之大忌。证
据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最大帮手。庭审中,法官要尽可能多让证据“说话”,而不是由法官自
己说话。若是证据能说明十分,法官绝不能只让它说明九分。法官应当通过证据最大程度地
还原法律事实。如此做,能够增进当事人对法官的信赖,避免引发没必要要的怀疑。
四是精神专注,及时反映。法官在整个庭审进程中必需集中注意力,不放过任何一
个细节。这不仅能表现法官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风貌,而且能帮忙法官掌握案件每一个细节,
避免任何小的过失。审理进程中,法官能够按照需要作笔记,记录自己的兴趣点。
五是妥帖处置法庭上发生的意外情形。例如当事人情绪激动而有出格举动,或出现
证据埋伏等利用不合法诉讼技能的情形等。对于这些问题,法官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
随机应变,冷静处置,保护良好的庭审秩序。
最后要强调的是,庭审技术的运用必需遵之前面提到的庭审目的,要服务于事实和
法律问题的详尽展现、充分论理、准确判断。若是法官有其他任何顾忌或个人的“小算盘”,
庭审技术非但不能实现庭审目的,反而会成为非正义的帮凶。咱们所研究的司法技术本身也
不会愿意看到如此的效果。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0:31: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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