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约字(2019)号
常年法律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甲方):
受聘单位(乙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常年法律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鉴于: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请
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双方签订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请事项
1.甲方因发展需要,聘任乙方律师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并
指派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完成上述工作。
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律师,乙方应该予以更换。
2.乙方律师应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顾问期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1.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
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根据甲方需求出具法律意见
书、律师函等文书;
3.为甲方的业务策划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协助甲方草拟、制订重要项目的内部
合约化制度;
4.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各类会议、商务谈判、甲方正式立项前的投资收并购项目前期洽
谈等,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
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帮助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合同管理制度,解答甲方有关劳动法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处理
劳动争议;
8.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和接受法律文书;
9.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专项法律服务
乙方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除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常规法律顾问服务外,在甲方提
出请求并另行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后,乙方应当提供如下专项法律服务:
1、境内、外并购重组、甲方正式立项后收购公司、收购项目的谈判、磋商与法律文件准备;
2、对交易对象的专项尽职调查;
3、诉讼、仲裁代理服务;
4、甲方与乙方约定的需要通过专项法律服务完成的事项。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按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
费办法》给予七折收费优惠标准。
第四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30
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如双方未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书面协议,
则本合同在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报告、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服务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联系人为【电话:】,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勤勉、负责地及时完成委
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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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
见;
3.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
理人;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应及时、客观地向甲方报告为其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
7.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安排差旅费、食宿费费用,对于明显超出标准的开支
费用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可参照甲方内部费用标准。
第七条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期内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另行约定。
2.为及时实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提前1
-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八条法律顾问费
双方依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及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的法律顾问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收取法律顾问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
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
平。
2.法律顾问费为【】万元(大写【】万元整,含税)
3.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即【】万元(万元整,含税);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剩余第二笔款项,即【】万元(万元整,含税)。乙方应在
甲方支付当期费用前按甲方要求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应出具正式发票。
乙方账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账号:1100787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子湾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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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
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
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乙方可以先行垫付,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
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每一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严重影响甲方经营进度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
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部分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同意适用快速程序处理该仲
裁事宜。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文本: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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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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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0 20:33: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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