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交流合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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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2.26
2013.02.26
法制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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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交流合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2013年2月26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经贸法律服务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贸促会经充分协商,就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交流合作工作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交流合作常设机构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和省贸促会法律部为交流合作常设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工
作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介绍各自工作情况和计划,就对外经贸活动中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共同关心的问
题进行协商、研究。联席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建立信息、业务交流制度
及时交流传递各自领域的业务资料、刊物和工作信息。一方组织的培训、论坛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
可邀请另一方参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交流活动,就对外经贸活动法律服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
典型、疑难、新型案例等进行交流研讨。
四、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
根据省贸促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投融资、并购,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涉外知识产权保
护等领域,双方共同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其他领域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
五、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方面的交流合作
根据省贸促会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方面的实际需要,省司法厅提供相关业务领域优秀律师调解员名录,
并与省贸促会共同做好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同时,加强双方有关调解机构、调解工作的交流合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调解中心根据需
要聘请省内优秀律师为调解中心调解员,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工作。
六、在探索建立中日韩自贸区山东示范区商事争议联合调解机制方面加强合作
密切关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双方组织有关专家、律师对山东作为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可能涉
及的法律服务问题进行研究,对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律师参与中日韩商事争议联合调解机制制定
相应意见、措施,加强交流合作。
七、开展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方面的交流合作
双方联合开展相关调研、考察活动,收集我省外经贸活动中相关法律信息,制定为我省外经贸活动做
好法律服务的意见、措施,为律师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搭建平台。联合外贸企业举办涉外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培训,进行“法律体检”,帮助外贸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双方共同推荐我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外经贸企业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我省在组织的大型展会、招商引资、经贸洽谈、重大商务谈
判等活动,共同为我省外贸企业在“两反两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八、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中的交流合作
双方可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我省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包括:在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
会序列中专门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两反两保”、国际商事仲裁、涉外知识产权等
高端法律服务领域的境内外培训;在与司法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交流合作方面共建共享、加强配合等,
不断提升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素质、能力。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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