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大队规章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2、严格依法、秉公执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
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卫生监督过程要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卫生监督各类文书,
做到书写规范、内容详实、字迹清楚、适用法条准确、程序合法。
4、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填写文书,样品剩余
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得私分。
5、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罚
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造册管理。
6、廉洁公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
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职务或发生有碍公正执法的经济关系。
7、要遵守保密制度,对管理相对人提供的配方、工艺等技术
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泄漏。
8、要认真对待众的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
理,遇重、特大复杂情况,应及时报告。
9、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不得酒后执行公务。
10、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卫生监督服、佩带卫生监督标志,衣帽整
洁,并出示证件。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4、规范着装、备好相关执法证件。
(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
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应用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情况了解。
(三)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
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
查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
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
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
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
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
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
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
名作证。
7、询问不同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隔离进行,分别记录。
8、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
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9、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物),调查取证原件(物)
确有困难的,须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
上签章,并注明“此件(物)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
明。
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审查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病防
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程序
1、各监督科接到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
报材料,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
2、受理的监督科在三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监督员与综合科人
员共同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3、参与审查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认
可的由综合科制作《审查认可书》,审查人员确认签字后,报领
导审批;审查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
4、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审查认可书。
5、监督科在接到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报告二
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科,派原审查人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验收。
6、验收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意见;验收认可的,
综合科科在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竣工认可书》经验收人确认签
字后,报领导审批;验收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
申请人。
7、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
8、申请人超过三日未来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的,由监督
科室负责督促申请人及时领取。同时按规定及时转入卫生许可程
序。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质量,保证卫生
监督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稽查
机构指导。
(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2、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规范使用
等情况;
3、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社会投诉举报,以
及卫生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的时效性;
3、卫生监督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
据、重调查研究。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
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
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四)稽查科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并及时通报
有关情况。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定期对管理相
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五)稽查科对检查发现、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
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
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同
时报卫生局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
门处理。
(六)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权时,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被稽查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
提供详实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七)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
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执法证
件证章。
(八)稽查科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制作相应的卫生监督稽查文
书,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报主要领导批准
后制作、送达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报卫生局备
案。
(九)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
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稽查科,同时上报卫生局备查。被稽查单位
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十)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
依据。对于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
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十一)卫生监督稽查任务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执行。稽查
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
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提高卫生监督
执法水平,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并
进行评议的工作制度。
2、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卫生监督执法的重点环
节和薄弱环节加大考评力度,对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
工作纳入考评内容。
3、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考
评领导小组,由综合科、稽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卫生监督执法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建立与执行
情况、卫生行政许可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与处理情况、卫生行政
处罚情况、卫生监督信息情况、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卫生监督执
法学习培训情况、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情况、卫生监督稽查情况等。
5、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可以通过抽查案卷、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现
场检查、工作报告、业务测试等方式进行。
6、卫生监督执法考评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
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按照《考核标准》量化评
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考评专业项不能得分:
(一)出现重大卫生监督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弄虚作假的;
(三)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或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8、经考评发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存在行政过错责任的,根据过错情
节予以相应处理。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
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
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
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
的责任。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
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将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
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稽查科具体负责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决定由
领导班子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卫生局批准。
五、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
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
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
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
法权益的。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
纠正的;
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证的;
7、不使用、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
收财物单据的;
8、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据为已有
的;
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4、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本条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
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
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
结果未公开的;
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
延不办的;
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
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
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
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1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
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
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11、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
使用单位印章的;
12、违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十不准的;
13、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
行的;
14、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七)对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部门转交等信息获得的各
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
处理的,没有处理而造成不良社会反映等后果的,依法追究承办人员、
科室负责人及领导的责任。
对举报投诉(包括上级交办、部门转交)案件和公共卫生事件,经调
查确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
行政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依法追究承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及领导的责
任。
(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
行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五、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
人员为承办人。由于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的失误出现
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过错,导致批准人出现过错
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责任导致过错的,追究批准人
的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对过错本应发现和纠正而未能发现和纠正的,
除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直接导致
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虽非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但其
行为对造成过错有直接影响的,也一并追究责任;过错经集体研究做
出决定的,由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应负主要责任。集体研究中
提出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三)责任追究。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情节轻微,给服务
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
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对卫生监督科室,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通报批
评;扣除当年度部分或全部目标管理奖;取消当年综合评优资格。
对个人,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理:警告;扣发
目标管理奖金;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级;撤职;开除。
因执法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
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
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
提供的休闲活动的。
(五)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六)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法律、法规等修订,废除或者解释做出变
化的;
2、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
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
断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
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六、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
有关规定办理。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综合科负责人、部分非事件卫生监督科室负责人、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2、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
3、建议处理决定;
4、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局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日常事务由稽查科负责,综合科协助。
(二)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
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
实行回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
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1、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2、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
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3、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
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5、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四)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稽查科应
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
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
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五)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
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
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七)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
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八)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
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队、市卫生局提出
复核或向市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复查期间,原决定暂停执行。
(九)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
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七、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
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文书,以
下简称文书)的管理,维护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
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书,必须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具体由综合科统一印制、负责
管理,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取。
二、文书管理分四个环节:印制、发放、使用、回收。
(一)文书的印制。文书由卫生监督科统一印制,保证卫生监督执法
科室领用。
(二)文书的发放。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领取,
领用人领用时记数并签字。
(三)文书的使用。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
工作,不得浪费或改作他用或外借。凡加盖市公章的文书,必须严格
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凡执法实施程序上需要经过领导批准
的,必须先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后再使用相关文书。
(四)文书的回收。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未使用的文书由各自科室进
行保管。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产生的作废文书,应统一交回综合科进行
销毁。已编码未使用的文书,年终交综合科统一处理。
三、文书制作
卫生监督员应严格按《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文书,项目
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写清楚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准确引用所
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庄
重、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有逻辑性。编号规则为:年号+科
室代码+流水号;文号规则为:寿卫+执法类别简称+执法性质简称+
年号+流水号。
四、制作文书需注意的时限问题
(一)3日。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违法案件,因情况特殊需要先行调
查取证的,可先不制作立案报告,但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为3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可比照
听证告知的期限,即3日。
(二)7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集证据时
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三)15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规定对食品的卫生行政控制期限
为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3个月。卫生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六)2年。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
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严格按照《全
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中“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要求执
行。年度内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在承办科室立卷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
年末按规定时间交由档案室统一保存。
六、为了规范,逐步推行文书使用计算机打印制作。
卫生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畅通众举报投诉渠道,
及时、规范地查处各类违法事件,切实保护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和身
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违反食品安全、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卫生等
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行为;
(二)各类食物中毒、食物污染、职业危害、农药中毒事件(故);
(三)因食(使)用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
的健康损害;
(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等公共场所和其它服务行业无
证经营行为;
(五)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可能引起的公众健康问题;
(六)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无证行医(执业)、违法行医(执
业)行为;
(七)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
执法的案件;
(九)行风问题。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及要求
(一)投诉举报的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移送等方式反映以
上规定的受理范围内容,都应该作为投诉、举报来源予以记录。
(三)受理各类投诉、举报时应主动热情、接到投诉举报,应做好
记录。不属于卫生监督监管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向投诉、举
报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相关科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属
于本科室范围的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案情重大的投诉、举报案件,应
立即向领导报告,由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科室办理,同时根据规
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相关科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科室负责人应统筹安排,并
报告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调查核实,确定有
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四、投诉、举报的反馈
(一)反馈形式以电话或当面口头为主,书面为辅,但有关部门移
送的投诉、举报需书面反馈。
(二)对应急处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在现场调查处理后应将
初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者;涉及样品检验的,待检验结
果报告后再次反馈。
五、调查结束后,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记录到案件受理登记表。行
政处罚的案件,按档案卷宗规定进行管理。
六、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由承办科室按档
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和归档。
七、举报:5221628、5298022
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保证执法证件的
规范性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件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的身份标志。
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合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依
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法制作对外的有关卫生行政执
法文书需要签名的,必须在所签名字下方同时签书本人的行政执
法证件编号。
在执行其他有关公务活动需要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名义)
签名的,可以根据需要在签名的同时签书本人的行政执法证件编
号。
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校
验,否则,暂停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耍特权或从事违法
违纪活动。
七、行政执法证件由人事科负责统一办理、管理,卫生监督综合
办公室协助。
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本
人要及时上报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严禁伪
造、变造、涂改、转借、故意损坏行政执法证件。
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补办程序,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有关要求执
行。
九、因退离休(包括内退)或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的卫生监督执
法岗位的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办理退离休或调动手
续前上缴,验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十、凡因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当事人不及时申办而影响正常工作,
造成责任过错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十一、凡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耍特权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经证
实后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凡具有伪造、涂改、转借、故意损坏行政执法证件行为的
给予警告,造成其它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的监督与检查、社会的监督与咨质。
十四、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包括相应的培训)费用由单位支付。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卫生
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
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执
法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
定》、《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
员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
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内容,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
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政府、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
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促进我市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
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卫
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度考
核的必备内容,要形成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
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
(二)灵活培训。在岗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将培训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
自学与脱产、个人与集中、科室与单位、请进与派出、理论与案
例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卫生监督执法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卫
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统筹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规划,落实上级培训
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单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四)突出重点。围绕社会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
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要精、要管用”的原则,
结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位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培训重点和培
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五)注重质量。把提高质量摆在培训工作的首位,专业知识培
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重,着力培养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
能力,真正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
践的有机结合。
三、主要目标
每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单位集中或派出
学习的培训,从而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使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
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
质,积极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
德水平。开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
育和帮助广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
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全所卫生
监督执法人员中开展行政法、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的学习,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
行政水平。
(三)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
构。以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
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
法人员适应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根据不同时期卫生
监督的工作重点,及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
重提高卫生监督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
干,重点进行国家卫生法规的培训、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的培
训、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能力的培训以及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能力的培训。
(四)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历层次,注重人才培养。调
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全体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特别是年
轻人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学习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
业院校学习深造。
五、培训类别
(一)岗前培训。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卫生
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录用要进行资格审
核和资格考试,要对拟录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
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聘用后上岗前,要结合岗位特点,
有针对性地进行基本技能、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对拟录用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按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要
求进行。新录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
则,实行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50学时,参加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方可
聘任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二)经常性培训。根据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
卫生监督业务需要,对在岗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
培训和岗位专业技术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律
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岗经常性培训内容按照《卫生监督
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有计划进行。采取集中培
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参加培训
情况作为当年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培训内容
培训着重以下内容: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文明礼仪、职业道德;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
知识;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采样、现
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技能;卫生事业管理知识及卫生监督机构工
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国
际国内卫生监督方面新进展;其他方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
重要性,转变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切实加强培训管理。根据卫
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
计划,年底对本年度培训工作进行总结。人事科、卫生监督综合
办公室要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执
行教育培训制度,把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卫生监督科室应
坚持每月例行学习,并有记录。45周岁以下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要有读书笔记。
(二)保证投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和补助,调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对单位统一安排
培训的,培训费由单位列支;对自主学历提升教育并经单位同意
的,单位与科室要在时间上予以保障。
(三)强化考核。不定期开展专题考试,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
须得重考合格。
(四)建立奖励和约束机制。对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中成绩突
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
学时计划的,培训学习时迟到、早退或不到会、不参加,视情节
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要予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
优秀资格。
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涉及卫生监督执法
有关的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公平、
公开、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许可公示
(一)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
方式方法,将本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
会公布。
(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根据职责职能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
全面公开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
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是
直接责任人。
(四)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许可事项、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
话等。
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等调整的,卫生行政许
可公示的涉及内容应进行相应调整后及时公示。
(五)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
、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
询服务。
(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对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各承办人员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
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七)依法作出的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
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八)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
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九)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行政许
可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十)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部门和人员,
依照行政许可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
(一)为保证依法行使卫生卫生监督执法职权,规范卫生监督执
法人员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卫生监督执法公
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
2、有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4、办公地点、办公电话;
5、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6、意见箱和举报;
7、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
、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
询服务。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监督执
法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五)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执法责
任制执行情况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部门和人员,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工作具体由综合科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
何科室擅自进行公示。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并综合协调管理各科室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
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相对稳定。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的时限、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
规定要求执行。
二、卫生监督信息统计资料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应用现代计算
机技术,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三、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填报人员审核、签名
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应急报告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执行。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
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统计资料。
六、每年定期督查本制度实施情况。通报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管理情况,
对于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
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一)总则
1、为了建立组织健全、反应灵敏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
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
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各科室在处理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二)组织和职责
1、大队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现场指挥和有
关卫生行政控制措施的落实。
2、成立应急技术处处置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
依法报告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3、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
预案开展工作。
(三)应急处理
1、各科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详细询问疫情和事故发生
的情况以及报告时间、报告人、等,填写记录。立即向所领
导汇报。
2、领导确认必须启动应急程序的,应立即派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
疾病控制机构。
3、初步调查,提出假设。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与疾病控制
机构共同核实情况:对事件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对所有患者进行
个案调查,了解病史、接触史、进食史、体征和检验结果,出共同
特征,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假设。
4、采取控制措施。对原因比较明确的,可在进行上述调查的同时,
对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因素的措施,特大及影
响范围广的疫情或污染中毒事故应视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
报情况,争取配合和支持。
5、确认。根据疾病控制机构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检验结果,
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解除控制措施。无续发病例或继发污染、泄漏时,可解除控制措
施。
7、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
行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
8、撰写行政报告、汇总归档资料。
9、报告根据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四)本制度规定的实施程序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管理,严格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卫
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指对于违法情节简单、事实清楚、
证据明显、处罚较轻、勿需立案调查,当场即可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实施当场处罚须遵守如下基本要求:
(一)适用当场处罚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处罚明文规定。
3、罚种限警告和。
4、幅度: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组织1000元以下。
(二)当场处罚程序要求:
1、表明身份(着卫生监督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主要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
3、告知当事方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
4、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对公民50元以下,对在本市无开
户银行的单位1000元以下),开具罚没款收据,当场收缴。
6、当事人对处罚有严重异议的,可转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7、处罚后七日内报告、备案(当事人有异议的及时报告),并及时
上交;
二、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有关卫生违法行为的社会举报(如电话、
来信、来访等),应作好登记;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举报对象明确,
内容可信,本所有管辖权,有对该行为的明文处罚规定)的,填写《案
件受理记录》,报本科室领导审查决定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予以耐心解释。,
2、对不属于本所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向举报人介绍正确举报途径,
其中来信举报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代为转送应受理部门,并办理转
送签收手续。
3、对举报案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告
知举报人,并在举报登记上注明。
4、决定受理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定人员尽快查处,需履
行一般程序的,应在七日内报请上级批准立案。
(二)立案
1、卫生监督科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受理举报、接收交办、移送的
案件或者通过监督监测、疫情处理、事故调查等发现卫生违法行为,
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即填写《立案报告》,报所主管领导批准立
案。
2、所主管领导接到《立案报告》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
内批准立案:
①有较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或后果;
②案情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③当事人对拟予当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持有较大异议的;
④属于本所管辖范围,有对该违法行为的明文处罚规定,且未超过法
定追责时效的。
3、先立案后调查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基本要求。但在实施经常性卫
生监督、疫情处理、事故调查中,当场已查清违法事实,取得足够证
据,勿需再作调查的,经上级统一规定,可省略立案程序。上级未作
统一规定之前,应在三日补办立案手续。
(三)调查取证
1、案件一经立案,有关卫生监督科室应立即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
执法人员尽快展开调查;在指定人员时,应注意回避。
2、案件调查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
上级有关执法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做到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3、案件调查须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证件,表明
身份。
4、实施案件调查时,当事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取证的,记
录、拍摄现场情况及在场证人证言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阻碍调查取证的,申请公
安机关协助。案件调查人员不得越权强行搜查取证。
5、现场检查、勘验应有被调查方人员陪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应在现场检查
笔录或调查笔录中记载;证据需要保全时,应制作;证据应是原件原
物,其复制品须由被调查方认定、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
6、调查中发现伪劣产品或高度可疑不合格产品,应制作下达《卫生
监督意见书》,当场责令暂停销售、使用,并根据情况抽样取证;证
物有可能被转移、灭失时,报经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7、实施物品控制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
得超过七天;冷冻、鲜活物品不得超过其保鲜期;对责令暂停销售、
使用的物品应尽快进行鉴定或检验,经鉴定或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处
理;合格的及时以《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通知被调
查方恢复销售、使用;暂停销售、使用的时限参照临时封存时限规定。
8、疫情处理、事故调查采取物品、场所等临时控制措施,执行有关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要求、时限、程序。
9、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卫生部
有关解释,违法所得系指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
(包括成本和利润)。核实违法所得应根据当事方提供的账目、单据、
登记、电子储存资料等原始资料;当事方不能提供、不能如实提供或
者拒绝提供证明其违法所得资料,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款额的,按“没
有违法所得”规定的幅度适罚;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规
定的,按该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调查结束,必须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拟予以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当场陈述申辩的或者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
辩的,记入询问笔录;主要负责人不在场,又无人代为陈述申辩的,
可约定时间专门听取陈述申辩或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11、对已经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场制作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
求其责令改正。
12、各种调查文书、资料须交由被调查方审阅、认可、签字;当事人
拒绝签字的,注明原因并由两名调查人员依次签字,并尽可能邀请在
场其他人员签字作证。
(四)合议
1、合议是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讨论分析,形
成处理意见的活动。合议可以一次亦可多次进行,若出现新的案情,
需统一认识,可随时再次组织合议。
2、重大案件(职业中毒、食物中毒或拟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等情况)、
违法事实较为复杂案件的合议必须由3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
人员进行,由市卫生局指定部门主持,召集案件承办人进行,并制作
《合议记录》。违法事实清楚的普通案件(拟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的
情况)以及必须现场做出初步处理的案件(如必须立即取缔和告知罚
款数额以减少处罚执行环节等)可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现场组织3名
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合议
3、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就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证
据、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
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适罚意见和依据等发表意见,最后由合议主持
人综合形成合议意见。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4、经合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的,呈上级领导批准
予以处罚;认为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进一步调查取证;
认为无违法事实或者已无法查清事实、取得证据的以及依法属于不予
处罚的情形的,写出《销案报告》,呈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销案。
5、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过罚相当)原则,裁
量中应注意:
(1)法条规定“可以”予以某种处罚的,可自由裁量;法条规定“并
处”某种处罚的,必须适用;法条无上述特定规定的,应依次适用处
罚。
(2)拟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必须说明理由、依
据;其中拟予减轻处罚须从严掌握。
(3)关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
定,对同一案件有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
并处罚。适用中须注意:所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系指性质不同、互无
关联、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如果两种或几种违法行为具有明
显的关联性、因果性、牵连性(如因制售禁止性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发
生;又如因从业人员未体检,带病上岗,造成疾病传播等),则勿需
分别裁量,遵循对一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4)处罚裁量过程属于行政内部行为,裁量意见应在《合议记录》
中记载,并摘要记入《行政处罚审批表》,而不应载入《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
(五)听证
1、听证是拟作出较重的处罚决定之前,组织专门会议,就案件涉及
的事实、证据、程序及拟给予的处罚,当面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和质证的活动。
2、听证范围:
①责令停产停业的(取缔适用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②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证的;
③对公民五百元以上,对法人、组织二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卫生行政处罚,市卫生局或市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当事人同
意参加听证或者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市卫生局或市所认为可以组织
听证的。
3、听证的告知:
案件调查结束并合议后,拟作出的处罚属于上列听证范围的,经局、
所领导审查同意,由案件承办人制作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
求举行听证的,由市卫生局指定部门或市所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作出
安排,并制作送达《听证通知书》。
4、听证应当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①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听证主持
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
罚建议。
③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
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⑤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
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双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维护正
常的听证秩序。
(六)行政处罚报批与决定
1、案件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合议(符合听证条
件的听证),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经科室主要负责
人复核同意后,连同该案所有资料报所领导审批。其中复杂、重大、
处罚较重的案件应市卫生局主管局长审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的,适用该制度。
2、行政处罚审批后,案件承办人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从案件受理到作出、送达处罚决定,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卫生行政取缔程序
取缔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综合适用。因目前尚无实施取缔的
特别程序规定,本着合法、效率原则,参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
程序基本要求,对实施行政取缔的程序暂作规定如下:
(一)适用取缔对象是违反卫生许可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等行为。
(二)适用取缔的手段: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的上述活动。
2、卫生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取缔基本程序:取缔可当场实施,亦可按行政处罚一般程
序实施。若不当场实施,当事人可能逃匿或转移非法活动财物的,应
当场实施。当场实施取缔须履行如下基本程序:
1、来自举报的案件应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
2、实施取缔应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应先表
明身份。
3、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主要违法事实,收集必要
证据;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
4、没收、收缴物品须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5、告知当事人予以取缔的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当场简
要合议,并将上述内容摘要记入《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6、取缔时如对个人收缴产品、原材料以及加工工具、累计总金
额未超过500元的,可现场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交当事
人签收。
7、处置方式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8、取缔执行后,及时制作《结案报告》。
(四)实施取缔注意事项
1、取缔须经法律法规设定,并明确具体手段才能实施。卫生规章孤
立地设定了“取缔”的,只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不得越
权作出罚没、收缴等其他处置。
2、在食品卫生执法中,取缔主要适用于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
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情节一般的单位内部食堂未经卫生许
可擅自开伙、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过期,一般超范围经营以及未经批
准擅自进行部分改、扩建等,若当事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不再适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收缴、查封、公告等严厉取缔手段。
3、实施取缔时,没收、收缴物品范围严格限定为非法生产、经营活
动专用物品;清点物品应有当事方人员在场。
4、取缔多需当场实施,但其手段又超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当
场处罚权限,为保证行政效率,暂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取缔,
可以当场采取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封非法活动物品、
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活动所用
物品的行政处罚,但事后应及时补制审批文书。
5、应予取缔的卫生违法活动多同时存在违反工商执照管理、户籍管
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为达到顺利取缔、有效查禁,
必要时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联
合查处遵循“联合检查,各执其法”原则。
四、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送达
(一)各种需送达当事人的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凡设有当事
人签字项目并一式二联的,当事人签字后将第二联交给当事人即为送
达;凡无当事人签字项目的,应制作《送达回执》专门送达;送达方
式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之“送达”规定执行。
(二)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当场送达;按一般程序做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控制决定应及时送达;送达时
必须告知当事人履行责任、时限,不按期履行的后果以及申请法律救
济的时限、管辖等。
(三)送达应当由两名字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
(四)复杂、重大、处罚较重的案件和在1万元以上的公共卫生
案件处罚决定做出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二
份)报市卫生局备案。
五、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应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
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况
可以停止或中止执行:
1、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一旦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
损失,当事人申请暂停执行,经市卫生局或市所主管领导同意暂停执
行的;
2、发现处罚决定有严重错误,经市卫生局或市所领导讨论决定停止
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由市卫生局或市所决定停止或中止执行的,应制作、送达停止执行行
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知当
事人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应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若当事人已经逃逸,执行标的灭失、申请强制执行已无实际意
义,致使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如果违法性质一般,
未造成后果,可在三个月后经合议呈请领导批准中止执行结案;当事
人若在两年内出现,可恢复执行,并加处。违法情节恶劣,后果
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卫生行政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当事人在限期内履
行确有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的,经合议认为
情况属实,报主管该案的领导批准,准予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延期分
期履行期限暂定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拖延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认真执行与收缴分离规定,除规定可以行政收缴的情形外,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没款的银行、期限和不按
期缴纳的后果;
(六)当场收缴的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交。
六、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结案与报告
行政处罚执行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呈批准立案
的领导批准后结案;执行不完全或者已无法执行,经领导批准终止执
行的,须在《结案报告》之“执行结果”项内简要注明原因。
结案后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应及时整理建档归档。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卫生行政
处罚案件,由队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建
议的制度。
二、对上报卫生局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队长核定,并经
队内较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案件承办卫生监督科室(下称“承
办科室”)要做好案卷资料等有关案件办理工作。
三、实行较大行政案件队内集体讨论制度。
(一)较大卫生行政案件包括:对公民处以300元及以上、对法人或
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及以上的,没收3000元及以上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价值),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执
照)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案件;
承办科室认为需要所领导参加集体讨论的其它案件。
(二)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提前将已经合议程序的案
卷提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查并上报
所领导安排集体讨论会议。根据案件基本情况,确定,由所长或分管
副所长主持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三)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有大队负责人、综合科、案件承办
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必要时邀请其他科室或单位资深专家参加。
(四)较大行政案件经集体讨论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非经较大行政案
件集体讨论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由案件承办科室依照该结论性意见,
继续履行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并负责办结案件。
四、较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主要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合议意见等基本情况。该案件的全部案
卷资料提交集体讨论会议。
(二)参加讨论人员发表意见。案件调查人员除外。
(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并形成集体讨论处
理意见。
(四)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名。
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表决,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
制,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
六、较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日常事务由综合科负责。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卫生局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卫生行政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
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依法收缴的物资。
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和处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一)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
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二)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
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三)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各科室应当及时依法
处理。
(四)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
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六)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
(一)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会计室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
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
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外,罚没收入按照决定与缴款
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三)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
瞒、截留、挪用、坐支。
(四)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
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票据管理
(一)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银行)收取,必须开具由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二)会计室应做好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工
作,做到帐、证、款、物相符。罚没票据存根应当保持完整并纳入单
位会计档案管理和处罚案卷中。
(三)会计室和各相关科室要随时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罚没
票据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罚没财物
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五、责任监督
(一)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
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
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一)无主财物和充抵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
定。
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仪表举止
1、仪容。男同志不留胡须和奇异发型,工作时间不得穿背心、短裤、
拖鞋;女同志提倡化淡妆,不得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工作时间严
禁戴首饰。
2、卫生。勤洗澡,最长不能超过一周洗一次;及时理发,男士应半
月左右修剪一次,女士最长不应长于一个月;勤换内衣,保持干净整
洁,无挥发性气味;经常修剪指甲、鼻毛等。早上、中午不得吃带有
异味影响环境的食品。
3、握手。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客人登门,应起立以示欢迎。
和异性握手不要太紧、太久。遇领导、女宾不要主动与其握手。客人
离开时,应站立并视情况与客人握手道别或送别。
4、介绍。介绍客人一般要先把身份低、年纪轻的介绍给身份高、年
长的,把男同志先介绍给女同志,并有礼貌地以手示意。
5、称呼。对内称姓氏加职务(职称、学位),或姓名加同志;对外称
职务、同志、先生、女士、小等。不论对内对外,职务性称呼不能
有任何省略。在任何场合,禁用低级庸俗称呼,禁用绰号作为称呼。
6、守时。对规定的时间,或约定的时间,要提前5-10分钟到达,不
能迟到;如因故不能按时到达,必须提前告知有关人员。对限定的时
本文发布于:2022-07-20 18:0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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