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卫生法规
第一节《执业医师法》
执业报考:本科以上试用期满1年,专科助理后2年,中专助理后5年。
助理报考:专科及中专试用满1年。
注册: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0日内准予。
不予注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罚或吊销不满二年,其他不符规定的。
变更:执业地点、类别、范围等,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重新注册: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由相应机构考核合格,依规重
新注册。
注销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②受刑事处罚
③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期满,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⑤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
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情形的
一、医师权利
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
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师执业要求
①工作中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
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③使用规定药品器械;
④患者知情同意;
⑤不得索贿受贿
⑥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⑦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
⑧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⑨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规定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
动。
四、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
文件的。
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⑦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品、精神药品和放射品的。
⑧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⑪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
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⑫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的。
第二节《母婴保健法》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许可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
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
合格证书
2.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节《精神卫生法》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施行自愿原则!
人文化原则,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原则!
(二)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
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
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一、精神病人权益
1.有合法权利
2.人格、财产安全权
3.不得歧视、非法限制其自由
4.不得拒收病人
5.会客权利(妨碍除外)
6.要求保密权利。
二、精神障碍的康复
1.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并为社区康复机
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
①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档
对在家居住的定期随访,指导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②县级卫计委应给予基层医疗机构指导和培训。
第四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
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①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②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③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④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⑤获取报酬
⑥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乡村医生执业要求
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
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②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用过的按规定处置。
③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
不能诊治的病人,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
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④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
动。
⑤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五节
情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