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卫生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9: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秭归租房)

第三章卫生法规

第一节《执业医师法》

执业报考:本科以上试用期满1年,专科助理后2年,中专助理后5年。

助理报考:专科及中专试用满1年。

注册: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0日内准予。

不予注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罚或吊销不满二年,其他不符规定的。

变更:执业地点、类别、范围等,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重新注册: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由相应机构考核合格,依规重

新注册。

注销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②受刑事处罚

③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期满,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⑤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

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情形的

一、医师权利

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

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师执业要求

①工作中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

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③使用规定药品器械;

④患者知情同意;

⑤不得索贿受贿

⑥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⑦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

⑧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⑨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规定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

动。

四、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

文件的。

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⑦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品、精神药品和放射品的。

⑧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⑪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

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⑫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的。

第二节《母婴保健法》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许可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

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

合格证书

2.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节《精神卫生法》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施行自愿原则!

人文化原则,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原则!

(二)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

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

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一、精神病人权益

1.有合法权利

2.人格、财产安全权

3.不得歧视、非法限制其自由

4.不得拒收病人

5.会客权利(妨碍除外)

6.要求保密权利。

二、精神障碍的康复

1.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并为社区康复机

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

①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档

对在家居住的定期随访,指导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②县级卫计委应给予基层医疗机构指导和培训。

第四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

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①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②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③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④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⑤获取报酬

⑥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乡村医生执业要求

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

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②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用过的按规定处置。

③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

不能诊治的病人,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

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④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

动。

⑤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五节

情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怎么办?

悬挂于明显处所

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立即抢救,搞不定及时转诊

怎么办?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开具

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未经医师

(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

死产报告书等

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必须征得患

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院长,反正不能自己担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

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放哪?

上岗前干嘛?

妇科专科医院能看内科吗?

卖药的人看病行吗?

危重病人怎么处理,搞不定怎么办?

情景

门诊“小王,让你们科大夫给我开个诊

断书请个假行吗?”

明天要手术、特殊检查和怎么办?

要手术、腰穿等特殊检查或,但签

字没家属咋办

第六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一、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①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②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远离医疗、食品加工和人员活动区域及生活垃圾存放

场所)。

暂时储存不超2天。

③使用专用运送工具(防渗漏、防遗散)

④按就近原则及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株、毒种等高危险废物交付前先就地消毒。

⑤污水排放(污水、传染病人排泄物按规定严格消毒,达标后排泄)

⑥不具备集中处置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自行处置: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七节《处方管理办法》

一、处方书写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1.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情况

处方必有的

处方几人用

可涂改否

药品名称

可超剂量?

如何结尾

只能一人

不得涂改,如涂改需要签名并注明时间

必须写通用名,没有中文名称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不得缩写,用法明确

需要注明原因并在此签名

书写完毕后需要划一斜线表明处方完毕

处理

一般情况、诊断(除非特殊情况可不写)

2.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3.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

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

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处方的开具

(一)处方开具的规则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

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品、放射

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

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

处方。

3.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

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

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

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

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品、放射品

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医师应当按照卫健委(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

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8.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

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9.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用于儿童多动症时,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

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0.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

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1.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

量。

12.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

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3.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

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三、处方的管理

(一)限制和取消处方权

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

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二)处方的保存

1.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

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

为3年。

第八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不包括治结核

病、寄生虫病和病毒所致疾病药物以及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临床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

1.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

二级以上医院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

格后,获得相应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授权。

①高级职称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②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③初级职称医师,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

④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

价格昂贵的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的选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3.村卫生室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要求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核准。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监督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

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

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节《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控制医院感染危险因素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

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节《传染病防治法》

方针:预防为主。

原则: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众。

传染病分类

甲类(鼠疫、)、乙类26种、丙类11种

乙类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的肺,按甲类防控。

①甲类

鼠疫、

②乙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

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9流感。

③丙类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

泻病、手足口病。

手脚有黑斑的昆虫

因感冒拉稀红眼病来注射麻风腮

1.医疗机构的职责

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

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2.疫情报告

①责任疫情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②义务疫情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

③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④疫情报告的程序、方式及时限

传染病报告卡甲类+乙类按甲类管理2h内上报,乙类+丙类24h内。

3.疫情控制

医疗机构发现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

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

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

隔离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和控制传播措

施。

患、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为了查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

一、医疗救治

国家及社会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者。

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或传染病院)

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①医疗救治的方式(救护+救援+接诊)

②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③转院(搞不定)

第十一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一、疫苗的分类

第一类疫苗: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一类疫苗分发

省级疾控机构——设区的市或县疾控——接种单位和乡医疗卫生机构——村医疗卫生机构。

二、疫苗接种

1.预防接种单位的条件

①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②具有经过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

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③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工

作,并接受所在县疾控技术指导。

2.疫苗的接收和购进

接收: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做记录。

不能提供合格记录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和购进。

3.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

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接种第一类疫苗不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4.医疗卫生人员

5.儿童预防接种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1月内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证。

查验——接种——记录

入托、入学时,幼托机构、学校查验接种证。

未按免疫规划受种的向当地县疾控或接种单位报告,并补种

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1.合格疫苗规范接种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

应。

2.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疑似的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

县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四、不属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1.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规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接种时处于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5.受种者有接种禁忌,接种前未如实提供健康情况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体的心因性反应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的补偿

1.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给予一次性补偿。

2.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3.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二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发现下列情形,2h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1.医疗提供医疗救治(医疗救护+书写病历,需转诊的转送病历复印件)

2.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4.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

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

第十三节《药品管理法》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

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血

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假药和劣药以及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

假药:成分不符+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他种冒充此种+禁药+未批准(生产、进口、)+须检验而

未检验+变质、污染+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超范围

劣药:含量不符+无/改/超过有效期+不注明/改生产批号(有批号吗?有!)+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加辅料(香精、防腐剂、着剂等)

3.药品不良反应

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上报部门:省级卫计委+药监部门

处理意见: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及省级药监局可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

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决定。

第十四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对育龄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

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2.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的除外。

第十五节《侵权责任法》

1.概述

设有“医疗损害责任”一章。

所指医疗损害,既包括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患者损害,也包括有缺陷的产品和不合格的

血液引起的患者损害。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构成、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及附条件的过错

推定,对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患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2.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未尽到说明义务(手术、特殊检查、特殊要说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告诉患者的,

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

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泄露患者隐私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但是在第一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紧急情况下医疗措施的实施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6.对医疗行为的限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十六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概念和构成要件(4方面)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

①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客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③主观方面:过失

④客观方面: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

2.病历资料的书写和复印复制

①病历书写

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注明。

②病历资料复印复制

患者有权复印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时应当患者在场,复印后加盖证明印记。

③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

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

医疗机构保管。

3.疑似引起不良后果医疗物品的封存和启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

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

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

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尸检的时限和拒绝尸检的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

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

任。

5.不属于医疗事故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节《中医药法》

一、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针

实行中西医并重方针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和优势,运用现代科

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二、管理部门

1.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其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5.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中医药服务

(一)医疗机构管理

1.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扶

持有中医药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②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

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2.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国家支持

社会力量举办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

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同等的权利。

3.中医诊所

①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②中医诊所应将本诊所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

得超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③备案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二)中医从业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通过考试取得

中医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

省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

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

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

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中医从业人员配备与服务

①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

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②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和优势

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

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三)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按规定纳入基本公卫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四)中医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发布内容应与批准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五)中医药服务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重点有:

①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②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③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四、中药保护与发展

1.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

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质量。

2.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

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对道地中药材国家建立评价体系,支持品种选育,扶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生产基地生

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保护措施。

3.乡村医生使用中药材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4.中药饮片保护与发展

①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

机构内炮制、使用。

②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③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5.中成药保护与发展

①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

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②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

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

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③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

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五、中医药人才培养

1.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的发展。

2.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

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

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六、中医药科学研究

1.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

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2.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

技术。

七、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1.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2.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

3.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

定开展传承活动。

4.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

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

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5.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6.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

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八、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执业活动。

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

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

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2.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3.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

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

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

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4.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

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其他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处罚。

5.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

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八节《中医药条例》

1.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中医医疗机构设立

中医医疗机构要求

前提

违规谁处理

咋违规

中医从业人员要求前提

违法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

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

县以上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有医保定点资格不向参保人提供服务

取得执照并注册,遵循医疗常规

无照行医按照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理

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

业品德

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0年以上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

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

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保障措施

①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需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挪用中医药事业经费,鼓励各种捐资、

投资扶持中医药发展。

②医保支持

县以上人社局增加定点医疗机构。

③文献支持

县以上政府加强对文献收集整理研究保护工作。

④药材保护

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⑤科研评审

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

家参加评审、鉴定。

3.法律责任

违法情况:

①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②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的。

处理单位:县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

处理意见:责令改正(不改)→停业整顿→吊销执照及医保定点。对责任人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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