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
蔡祖根
本文阐述了国外饮用水法规和标准的启示,全面列出了我国现行相关
的饮用水法规和标准,重点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
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
范》、建设部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修订内容。
一、概述
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
(一)饮用水卫生工作的法律依据
法律赋予卫生系统饮水卫生的工作职责是:对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
学评价;对水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监督和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
急处理;对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
生许可;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等。上述工作均
应以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为依据。法律还规定:如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二)饮用水的重要性及其严峻形势叠显饮用水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
1.饮用水的重要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
和发展的基础,水是生命之源,水约占成年人体重64.7%,是维持正常生
理机能所必需。
水的生理功能:参与食物的消化和吸收;参与体内代谢及代谢产物的
排泄;参与体温调节;其他:保持关节、肌鞘器官润滑和柔和等。
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疾病:介水肠道传染病;化学污染水致急慢性中毒;
有机污染、农药、藻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致癌、致畸、
致突变物质的污染,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对人类健康威胁。
水与生活质量关系:充足的、安全卫生的供水用于沐浴、洗衣、清洗
餐具、环境清扫,提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质量,减少疾病传播。住宅内
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居民,其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是室外取水和用厕居民
的1/5。
2.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95%受污染;自来水厂传统水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
除新的有机污染物和藻毒素、环境激素;管网污染:陈旧老化、渗漏率高,
出厂水→用户自来水龙头,水质不合格率增加20%左右;二次供水污染:
高层水箱、蓄水池不清洗消毒,水质安全得不到保证;桶装水、家用净水
器管理不当致二次污染;管道分质直饮水尚未规范化管理。
鉴于饮用水如此重要,又面临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更叠显生活饮用
水卫生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
3.依法治水的依据
法律,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法;规定了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
果,人们违反行为模式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
有加强饮用水的法制化管理,依法治水,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饮用水
水质。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
(一)国外饮用水法规
各国均十分重视饮用水法规的制订和实施,较完善的为美国《安全饮
用水法》SDWA(SafeDrinkingWaterAct)。国外饮用水法规发展的以下
特点可供我们借鉴:
1、饮用水的污染、民众的关注,使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日臻完善。
如美国1969年调查1000个社区,41%饮水水质不达标;1972年新奥
良河检出36种有机化合物;1974年发现饮水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THM
s
),
引起民众对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极大关注,迫于压力,美国国会于1974年
颁布SDWA,于1986、1996年二次修订,使饮用水法规标准日趋完善,水
质改善提高。
2、从水源水—水龙头—水杯子一体化法制管理
即水源水、自来水厂、管网、二次供水至居民家水龙头,一直到端起
水杯子可能影响水质的各个环节,均有标准和行为规范,实施一体化法制
管理。
3、饮用水标准是饮用水法规的核心,饮用水法规为饮用水标准的制
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我国饮用水法规
至今尚无诸如美国那样法律层次高、完整、专业的饮用水法。鉴于此,
一些有识之士已向全国人大呼吁加强饮用水立法,尽快制定我国的安全饮
用水法。但当前更重要的是:应认真学习、重点掌握、充分运用我国现有
的与饮用水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我国现行常用的饮用水法规
饮用水法规的内容在宪法(母法)、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颁布)、一般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地方行政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颁布)、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颁布)、地方行政规章(省、
较大市政府颁布)中均有相关条款。现行常用的适用于全国的有基本法律
1个,一般法律5个,行政法规6个,行政规章3个(详见表1)
表1我国现行常用的安全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截止日期:2005年6月28日)
日期
序号类别名称相关内容(条款)发布部门
发布/修订实
施
1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第三百三十条
全国人大五届二次
会议通过,八届五
1997.10.1
律法
2一般法律
2.1
染病防治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第三、十四、二十
2004.12.1
九、四十二、五十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第一~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四、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第一、三十三、三
法十四、五十二、五
2.3
2.4
2.5
3
过,令颁
2002.10.1
行政法规
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第九、十、十九、
染病
城市供水条例
二十一、
第一~三十九条
1991.10.4
1994.101
3.3
3.4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三十九条
国务院颁布
水污染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章五十四条
1993.8.11993.8.1
1990.6.41990.6.4
3.6
4地方行政法规(省和较大市人大颁布)略
5行政规章
5.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第一~三十一条建设部、卫生部1996.7.91997.1.1
5.2
5.3
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一~二十七条
国家环保局、卫生
污染部、建设部、水利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第一~三十八条建设部1999年第1999.2.31999.5.1
地方行政规章(省和较大市政府颁布)略
2.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传播
(作者注:指),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共九章八十
条,其中十条与饮水密切相关。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
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
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第三条)。该法规定的传染病甲类2种,
乙类25种,丙类10种。其中甲类的,乙类的病毒性肝炎(甲肝、戍
肝)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
血吸虫病,丙类中的感染性腹泻,其中传播途径之一,可借饮用水传播,
为介水传染病。
(2)传染病防治由各级政府总负责(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有计
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预防介水传染病(第
十四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封闭被传染病病
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控制疫情(第四十条);政府失职追究其法律
责任(第六十五条)。
(3)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四));依法对违法
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七十三条);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公共饮用水源,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
闭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
责任(第六十六条)。
(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
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
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4.行政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
年7月9日第53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我国一部专
业的饮用水行政规章,基本上体现了水源水—水杯子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
管理,但随着高层次法律的新规定,其中个别的内容会有所变动,应注意正
确运用。
(1)规定卫生部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六条);对新、改、扩建
集中式供水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价(第八条、第十七
条);对饮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九条);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卫生
许可(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设饮水卫生监督员和聘任饮
水卫生检查员(第二十三条);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追究法
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规定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2)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四条)。
(3)饮用水水源:设置保护区,严禁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
生设施和有碍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三条);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
目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价(第十七条);违反水源
保护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4)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六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七条);新、改、扩建供水项目符合卫生要求(第八
条);建立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饮水卫生管理(第九条);水质必
须净水消毒,水质检验,并报卫生、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从业人员
体检、传染病患者调离,卫生知识培训(第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的法
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条)。
(5)二次供水:设施、材料不得污染,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清洗
消毒,保证水质,清洗消毒人员体检、培训(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
水质不合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第十二条);卫
生安全评价和卫生许可的程序(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7)饮用水污染事故: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污染,上报卫生、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发现污染事
故出现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及时报卫生行政和疾控中心(第十八
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8)几点变动:
①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继续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规定:许可项目必须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明文规定,2004年修
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2004
年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规定
对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②经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本
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
(第十四条)。
③分质供水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
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该办法第二条已明确供水单位包括集中
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部2005年5月25日下发的文件卫监督
发(2005)191号文,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
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
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今后,我们仍应关注卫生部对饮用水卫生法规解释的相关卫生监督管
理文件,以便正确应用。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概述
1、定义
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法定的行为规
范,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以一定的法定形式发布的卫生标准。
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行为规范
35项水质指标
GB5749-1985该标准中的卫生要求
限值
34项常规检验
项目
卫生部2001年的饮用水卫生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2项非常规检
验项目
42项常规检验
建设部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项目该标准中5.水源水质;6.检
准》51项非常规检验;7.卫生安全
验项目
41项常规检验
国家正在制订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项目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准》64项非常规检
验项目
对水质检验、工程设计、建设
DB32/761-2005《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施工、制水间、设备、管网、
25项优化指标
饮水卫生规范》供水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卫
生要求
标准或规范
2重要性
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阈值;检测评价、监督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投资环
境好坏的标志。
3、制定原则:
确保饮用者终生安全,即每人每日摄入2500ml,该水中含的物质限量
确保饮用者70年终生安全;确保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水的感官性状良好;(2)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3)水中所含化学物
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二)国外标准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可采用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先进标准。一些外资企
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所以公共卫生工作者应熟悉国外主要的几个饮水标
准。例如现行的WHO饮用水质量准则(1993/1998/2004)132项指标;美
国饮用水水质标准(1999/2001/2004EPA)107项指标;欧盟(98/83EC)
52项指标;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1992/2000/2003厚生省)72项指标。
其共同特点是:①项目增多(尤以有机污染和农药指标、消毒剂及其副产
物);②对人体危害指标要求趋严(如铅、镉等);③科学求实,个别指标
放宽(如放射性指标总α美国0.5Bq/L,我国0.1Bq/L);④增加有益指标,
如日本标准中13项快适(美味)指标。(见表2)
表2饮用水标准项目比较
项目分类GB5749-卫生部建设WHOEPAEU日本
1985规范
-2001
部行
标
-2005
(2004)(2004)(1998)(2003)
感官和一般
15
化学
无机物
有机物
农药
消毒剂及其
1
副产物
微生物
放射性
总计
3
2
35
4
2
96
7
2
93
2
2
132
6
4
107
4
2
52
9
10
2
2
17
23
18
17
20
18
18
28
37
16
29
24
14
9
6
12
19
10
2
72
(三)我国饮用水标准
1、现行的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计有饮用水水质标准5个;饮用水
水源水质标准5个;二次供水标准1个,涉水产品标准4个;生产企业卫
生规范2个;饮用净水(即优质饮用水)标准1个;检验方法2个。(见
表3)
表3我国现行常用的安全饮用水相关标准
(截止日期:2005年6月28日)
序标准名称水质标准类别日期发布部门
号指标
数
发布实
施
1饮用水水质标准
1.1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35强制性国家1986.10.1卫生部
1.2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部颁文件1991.5.31991.7.1全国爱卫会、
1.32000年各类自来水公司暂行水质*部颁文件1992.8.31992建设部
*(一类水司89项,二类水司51项,三类和四类水司35项)
1.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部颁文件2001.9.12001.9.1卫生部
*(常规检验项目34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2项)
1.5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行业标准2005.2.52005.6.1建设部
*(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51项)
2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2.1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89*强制性国家1986.10.1卫生部
*(GB5749-8533项,TJ36-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6项)
2.2CJ3020-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34行业标准1993.8.21994.1.1建设部
2.3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39推荐性国家1993.12.31994.1.1国家技术监督
2.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122部颁文件2001.9.12001.9.1卫生部
2.5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109强制性国家2002.6.1国家环保局等
3二次供水
3.1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强制性国家1998.10.1国家技术监督
*(设施本身卫生要求3条,设施设计卫生要求5条,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4条)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准
4.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
4.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
4.3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
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产与企业卫生规范
5.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
5.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
6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又称优质饮
6.1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39
部颁文件2001.9.12001.9.1
部颁文件2001.9.12001.9.1
部颁文件2001.9.12001.9.1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部颁文件
部颁文件
2001.9
2001.9
2001.9
2001.9
卫生部
卫生部
建设部行业标准2000.3.1
1986.10.1
2001.92001.9
7检验方法
7.1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35+参强制性国家
7.2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138部颁文件
卫生部
卫生部
目前由于多部门制订标准,关系没理顺,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一致,
基层无所适从,给执行带来困难。在此情况下,公共卫生工作者更应了解
相关标准,掌握重点的几个标准,并正确应用。
2、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1)由来:鉴于我国原有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已实施16年,存在水质指标少,某些值偏宽,指标要求一刀切,复审周
期长,与国际先进标准差距大等不足,卫生部组织专家修订,并于2001
年6月7日以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
范》。包括七个部分:(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生活饮用水输
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
安全评价规范。(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5)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
企业卫生规范。(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138项)。
(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对GB5749-85修改的主要内容:
表4规范(2001)对标准(1985)修改内容
项目
水质:
1、指标
常规检验项目
非常规检验项目
新增项目
规范2001标准1985
共96项
34
62
61
共35项
35
—
—
2、常规检验项目限值修改
铅mg/L
镉mg/L
四氯化碳mg/L
浑浊度TU
总大肠菌
游离余氯
总α放射性
3、常规检验项目增加指标
耗氧量mg/L(以氧计)
铝mg/L
粪大肠菌
4、调整项目
DDT、六六六、苯并(a)芘
0.01
0.005
0.002
1(特殊情况5)
0/100mL
增加“适用于加氯消毒”的提法
0.5Bq/L
0.05
0.01
0.003
3(特殊情况5)
3个/L
—
0.1Bq/L
3(特殊情况5)
0.2
0/100mL
—
—
—
纳入非常规检验项目
和银
纳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
卫生规范》
注:“—”表示该标准中无此项内容。
3、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常规检验项目
第三章
(1)由来:2001年卫生部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后,由于关
系未理顺,建设部及大部分自来水公司仅作参考,未予执行。并于2005
年2月5日发布,2005年6月1日实施本行业标准。
(2)内容简介:
水质检验项目93项,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51
项(注:有的计算为101项,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59项。
将某些指标有机物总量,其包括的几项化合物,例如:三卤甲烷(总量)
包括、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氯一溴甲烷共计算为5
项)。现着重对常规检验项目的修改作一介绍:
①在卫生部生活用水水质卫生规范34项基础上增加8项,分别为:
·二氧化氯(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测定),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水
游离氯≥0.1mg/L;管网末梢水总氯≥0.05mg/L,或二氯化氯含量≥
0.02mg/L;·敌敌畏(包括)0.001mg/L;·林丹0.002mg/L;·滴滴
涕0.001mg/L;丙烯酰胺(使用聚丙烯酰胺时测定)0.0005mg/L;·亚氯酸
盐(使用CLO
2
时测定)0.7mg/L;·溴酸盐(使用O
3
时测定)0.01mg/L;·甲
醛(使用O
3
时测定)0.9mg/L。
②对原水质卫生规范34项中8项进行了修改,分别为:
表5CJ/T206—2005对卫生规范常规检验指标部分修改内容
序
卫生部水质卫生规范(2001)
号
1细菌总数100cfu/mL80cfu/mL
耐热大肠菌每100mL水样中不
2粪大肠菌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得检出
3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余氯(加氯消毒时测定)与水接
CJ/T206-2005
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触30min后出厂水游离余氯≥
0.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0.3mg/L;或与水接触120min后
出厂水总氯≥0.5mg/L,管网末梢
水总氯≥0.05mg/L。
4
5
6
7
8
砷0.05mg/L
镉0.005mg/L
硝酸盐(以计)20mg/L
总α放射性0.5Bq/L
浑浊度1TU(特殊情况5)
4、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为规范
例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卫生部正在制定中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
饮水卫生规范》等。如前所述,它是为保证达到法定的量的限值(标准值),
而法定的行为规范,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5、国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展
卫生部和建设部分别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CJ/T206-2005行
业标准增加了饮用水中主要的有机、农药、消毒剂及其副产物等污染物,
并对浑浊度(无机、有机、微生物污染综合指标)、耗氧量(有机污染综
合指标)和粪大肠菌(肠道致病菌指示指标)等关键指标值的制定上有
了新的突破,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进了一步,但个别指标是否符合国情验
证不够,标准的贯彻实施,发挥标准的法律效力尚需做大量工作。标准之
间的关系仍然不顺。
0.01mg/L
0.003mg/L
10mg/L(特殊情况≤20mg/L)
0.1Bq/L
1TU(特殊情况3)
鉴于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不尽人意的现状,经多方努力,2005年5月
下旬,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召集卫生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
部有关人员开会,经协调,决定修改下列4个标准,并以国家标准形式由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今年正式颁布:
1、GB5749-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修订。
2、GB/T5750-200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由卫生部负责修订。
3、GB3838-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修订。
4、GB/T14848-2005《地下水质量标准》由国土资源部修订。
在此基础上,由于法律已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之一是对供
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监督执法,由此,由卫生部主持制定生活饮
用水卫生规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关系理顺,即意味着我国饮用水标准
将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附:试题
1、简答题
简述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基本要求
2、是非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卫生部的行政规章,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规章设定的对供水单位许可项目不再生效。()
(2)耗氧量(COD
Mn
)能间接反映受有机物污染的程度,是评价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的
一项综合指标。()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指标,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
无关。()
答案:
1.简答题
1.水的感官性状良好。2.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3.水
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2.是非题
(1)[错](因传染病防治法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般法律,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
项目应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2)[对]。(3)[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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