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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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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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内容有哪些?下面是带来的医疗卫生

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

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

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

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

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

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

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

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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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

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

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

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

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

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

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

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

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

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

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

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

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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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

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

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

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

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

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

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

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

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

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

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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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

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

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

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

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

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

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

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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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

职责。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

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

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

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

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

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

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

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

查、合理用药、合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

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

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

临床诊断、预防和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

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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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

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

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

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

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

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

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

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

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

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

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

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

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

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

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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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

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

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

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

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

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

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

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

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

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

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

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

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

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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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

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

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

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

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

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

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

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

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

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

据。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

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

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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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

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

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

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

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

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

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

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

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

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

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

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

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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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法权益。

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

发生。

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

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

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

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

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

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

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

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

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

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

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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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与全国医疗质量

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

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

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

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

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

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

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

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

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

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

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

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

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

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

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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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

处三万元以下;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

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

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

《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

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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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

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过程中,按照职业

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

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

续改进的过程。

(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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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

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

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

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

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

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

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

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

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阅读

2017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卫生

与健康事业获得长足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

2015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比2010年提高1.51

岁,婴儿死亡率由13.1‰下降到8.1‰,5岁以下儿童死亡

率由16.4‰下降到10.7‰,孕产妇死亡率由30/10万下降

到20.1/10万,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

平均水平,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为4.97‰,“十二五”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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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健康事业有关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

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健全,基本医保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全

面推开。

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

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拓展深化,以省为单位

实施综合医改试点取得积极进展。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

改革持续深化。

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由35.29%下降到

29.27%。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2015年,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到5.11张,

执业(助理)医师数增加到2.22人,注册护士数增加到2.37

人。

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持续改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初步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

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2015年,每万人口全

科医生数达到1.38人。

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广泛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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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动计划”等活动,初步建立预防化解医疗纠纷的长效

机制。

全面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

生育政策逐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统筹推

进。

平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截至2015年底,近2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

研究启动全面两孩政策。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改革有序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

理改革扎实推进。

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7年下降。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扩大到全国所有县(市、

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不断推进。

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服务覆盖率达到89.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治成

效显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服务

内容增加到12类45项。

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报告发病率下降到

63.4/10万,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基本

消除或控制重点地方病危害。

初步建立起慢性病防治体系,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网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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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升。

推广血液筛查核酸检测,血液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成功防范和应对人感染禽流

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扎实推进。

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中医药事业得到较快发展。

多层次、广覆盖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

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全国超过95%的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90%的乡镇卫生院、8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0%

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不断拓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新业态。

中医药“走出去”迈出重要步伐。

城乡居民健康差异进一步缩小,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服

务质量、服务效率和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卫生与健康事业

国际影响力凸显,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作出

了重要贡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

卫生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出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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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建设,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

全局的重要位置。

人民众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美好生活的追求激发多层

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为健康服务业创造更为广阔的发展

空间。

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为提升卫生与健康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同时,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

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出生人口素质有待提高。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老龄化进程加速,城镇化率不断提高,

部分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经济社会转型中居民生活环境与生活方式快速变化,慢性

病成为主要的健康问题。

重大传染病和重点寄生虫病等疾病威胁持续存在。

境内外交流的日趋频繁加大传染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输入

风险。

大气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民健康。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快速发展,

要求卫生与健康领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创新服务模式和管

理方式。

此外,制约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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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存在。

一是资源总量不足、布局结构不合理尚未根本改变,优质

医疗资源尤其缺乏。

二是基层服务能力仍是突出的薄弱环节,基层医务人员技

术水平亟待提高,服务设施和条件需要持续改善。

三是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破解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矛盾。

四是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亟需转变。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

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思想、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

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

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

略地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

重保障为着力点,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更加注重

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显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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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健康水平,奋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

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均预期寿命在2015年

基础上提高1岁。

——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

卫生计生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水平不断提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取得积极进展。

——健康服务体系持续完善。

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更好满足人民众基本医疗

卫生服务需求和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

——疾病预防控制成效显著。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居民健康

素养,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消除一批重大疾病。

——健康服务模式实现转变。

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更加紧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本

全覆盖,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

——适度生育水平得到保持。

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较为完

善。

主要发展指标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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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

单位

2020年

2015年

指标性质

健康水平

人均预期寿命

>77.3

76.34

预期性

孕产妇死亡率

/10万

20.1

预期性

婴儿死亡率

8.1

预期性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7

2016

21/133

★精品文档★

预期性

疾病防控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20

10

预期性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90

>90

约束性

发病率

/10万

63.4

预期性

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

的过早死亡率

%

比2015年降低10%

18.5

预期性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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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妇幼健康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90

>90

约束性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90

>90

约束性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覆盖率

%

>80

>80

预期性

医疗服务

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

10.2

预期性

院内感染发生率

2016

23/133

★精品文档★

%

3.5

预期性

30天再住院率

%

2.65

预期性

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

%

预期性

计划生育

总人口

亿人

14.2左右

13.7

预期性

总和生育率

1.8左右

1.5—1.6

预期性

出生人口性别比

113.5

2016

2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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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5.11

预期性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2.5

2.22

预期性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

>3.14

2.37

预期性

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

>2

1.38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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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院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重

%

>30

19.4

预期性

医疗卫生

保障政策

范围内住院费用基本医保支付比例

%

75左右

75左右

预期性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

28左右

29.27

约束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重大疾病防治。

推进防治结合。

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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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推进慢性病和精神疾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政策,完善政

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

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优化防控策

略,建立以基层为重点的慢性病防控体系,加强国家综合防

控示范区建设,覆盖全国15%以上的县(市、区)。

加强脑卒中等慢性病的筛查和早期发现,针对高发地区重

点癌种开展早诊早治工作,早诊率达到55%,提高5年生存

率。

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首诊测血压,逐步开展血压血糖

升高、血脂异常、超重肥胖等慢性病高危人的患病风险评

估和干预指导,将口腔健康检查和肺功能检测纳入常规体

检。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亿人和

3500万人。

健全死因监测、肿瘤登记报告和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制度。

加强伤害预防和干预。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

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法定传染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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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率达到95%以上,及时做好疫情调查处置。

降低全人乙肝病毒感染率。

加强艾滋病检测、干预和随访,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

人,为所有符合条件且愿意接受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

病毒,将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开展综合防治服务试点,加大一般就诊者发

现力度,强化重点人主动筛查,加强耐多药筛查和

监测,规范患者全程管理。

有效应对、流感、手足口病、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

实施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狂犬病、布病、禽流感等人畜共

患病综合治理策略。

消除麻风病危害。

建立已控制严重传染病防控能力储备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口岸

卫生检疫能力建设,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推动口岸疑似传染病旅客接受免费传染病检测,严防外来重

大传染病传入。

(质检总局负责)

强化精神疾病防治。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服务管理和救治救助,

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

逐步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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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焦虑、抑郁等常见精神障碍早期筛查和干预试点,抑

郁症率显著提高。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相

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夯实常规免疫,做好补充免疫和查漏补种,推进接种门诊

规范化建设,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脊灰灭活疫苗替代工作,继续维持无脊

灰状态。

根据防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逐

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加强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监测。

探索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

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加强疫苗冷链管理,

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体系建设,严禁销售非法疫苗。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

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做好重点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防控工作。

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

加强登革热、疟疾等蚊媒传染病控制,全国实现消除疟疾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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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包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基本控制包虫病流行。

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人碘营养总体处于适宜水平。

保持基本消除大骨节病、克山病和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

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危害和饮茶型地氟

病危害。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

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和防控,加强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

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提高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危害控制水平。

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

断、鉴定、救治能力。

加强职业人健康教育,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

体责任,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试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突发急性传染病综合监测、

快速检测、风险评估和及时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卫

生应急监测预警水平、应对能力和指挥效力,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预警信息响应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

准备和处置能力,鼠疫、人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现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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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处置率达95%以上。

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军地联防

联控机制。

建立并完善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倡导卫生应急社会参

与。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专栏1重大疾病防治项目

慢性病综合防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慢性病与营养

监测及综合干预,癌症早诊早治,脑卒中、心血管病、慢性

呼吸系统疾病筛查干预,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健康干预,

重点人口腔疾病综合干预。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重大传染病防控:艾滋病防控,结核病防控,流感和不明

原因肺炎监测,手足口病、狂犬病、布病、流行性出血热、

登革热、麻风病等传染病的监测及早期干预,突发急性传染

病防控。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精神疾病防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心理健康服

务,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急性弛缓性麻痹

病例及麻疹、乙肝等疫苗可预防重点传染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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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重点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防控:血吸虫病防控,疟疾、包虫

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重点地方病防控。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职业病防治: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

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医疗卫生机构医用

辐射防护监测。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

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

慢性病(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计

生监督协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

着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比例提高到40%,

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比例提高到5%。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

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

施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无害化卫

生厕所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实施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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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

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镇供水设施

向农村延伸,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90%以上的

乡镇。

科学防制病媒生物。

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

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风险评估。

(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

部负责)

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

开展健康城市综合示范建设,形成可推广的健康城市建设

模式。

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建设,

创新社会动员和众参与工作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志愿

服务、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社区健康讲堂等活动。

开展健康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现科学、动态管理。

推进健康村镇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

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健康管理工作模

式基本建立,建成一批健康城市建设示范市和健康村镇建设

示范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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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广泛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和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普

及合理营养、合理用药、科学就医和灾害自救互救等知识,

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加强健康科普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

信息发布制度。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引导众

加强自我健康管理,深入推进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

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

科普知识,开展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强化指导和干

预。

加强健康教育能力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

康促进工作。

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工作,加快控烟立法,大力开展无烟环

境建设,全面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强化戒烟服务,预防和控

制被动吸烟。

健全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体系,15岁以上人烟草使

用流行率控制在25%以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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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人民体质。

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

设施,构建场地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

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

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逐步对社会开放学

校体育场馆等运动健身场所。

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大力发展众健身休闲项

目,鼓励实行工间健身制度,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

校园体育活动。

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为众提供

个性化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

4.35亿人。

(体育总局、教育部负责)

专栏2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项目

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健康城市与健康村镇综合试点,农

村改厕,病媒生物监测,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示范村建设。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农村环境

卫生监测,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空气污染等对人

健康影响监测,人体生物监测。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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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减少烟草危害行动,推广减盐、减油、

减糖、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健康教育: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活动,健康家

庭行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全民健身: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运动促进健康专项行

动,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

(体育总局负责)

(三)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和生育服务。

保障妇幼健康。

向孕产妇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进一步提

高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

率和婴儿死亡率。

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

传播,保障母婴安全。

大力倡导婚检,继续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落实出

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建立覆盖城乡,涵盖孕前、孕期、新

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有效减少出生缺陷的

发生。

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

80%以上,逐步扩大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覆盖范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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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意外伤害预防。

大力推行母乳喂养,开展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生长发育及

心理行为指导,扩大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和新生儿疾病筛

查项目覆盖范围,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基本项目,全面推行知情选择,普及避孕节育、优生

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药具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做

好再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关爱青少年健康。

以中小学为重点,加强学校卫生工作。

开展学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加强学生近视、龋齿、

肥胖等常见病防治工作。

加大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力度,将健康教育纳入

国民教育体系。

在总结好国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建立学生营养与健康监测评估制度,加大对

学校集体供餐的食品安全和营养质量监管、指导力度。

加强学校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心理健康服务。

关爱青少年生殖健康,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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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实现

全覆盖。

(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四)发展老年健康服务。

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

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

慢病管理、中医药和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65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有效改善老年人

营养健康状况,降低失能风险。

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和心理关怀服务。

积极防治老年痴呆症。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重点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

家老年人提供的能力。

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

绿通道,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建设。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

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

完善—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康复、老

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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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创新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

共建。

推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

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

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等服务。

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疾

病康复领域优势。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牵头,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五)促进贫困人口等重点人健康。

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

贫、因病返贫。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补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

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

将贫困人口按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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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分类救治。

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

明显改善贫困地区医疗服务能力。

实施军地三级医院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

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深入推进二

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乡镇卫生院。

积极促进远程医疗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保监

会、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维护流动人口健康。

按照常住人口(或服务人口)配置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流

入地卫生计生服务体系。

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流动人

口目标人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覆盖率达到90%。

完善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提高流动人口医疗保障

水平。

做好流动人口聚居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广泛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

水平。

深化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

关怀关爱留守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在40个县开展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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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健康教育项目,促进社会融合。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确保残疾人享有健康服务。

城乡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加大符合条件的低收

入残疾人医疗救助力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

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无障碍设施。

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

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80%。

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

政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专栏3重点人健康改善项目

健康老龄化: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心理健康与心理关怀,

医养结合试点示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健康妇幼: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

本项目和具,再生育技术服务,预防艾滋病、梅毒、

乙肝母婴传播。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农村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

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期唐氏综合症产前筛查和产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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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先天性心脏病防治。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青少年健康:学生健康危害因素和常见病监测及防治,心

理健康教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负责)

健康扶贫:对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人口提供医疗救助,省

级巡回医疗队建设,三级医院与重点贫困县医院对口帮扶,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卫生院。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负责)

流动人口健康维护: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

化、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

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加强分类指导,鼓励按政策生育。

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

衔接,维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倡导,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

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

完善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及时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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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出生人口动态。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参与)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

治理机制综合改革,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

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

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

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服务关

怀、政策引导和依法行政。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稳定基层工作网络和队

伍。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全面推行网上办事和承诺制。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

用,深化诚信计生和基层众自治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

家庭的扶助力度,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和关爱。

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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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在生育水平较高、生态环境脆弱、扶贫任务艰巨的西部地

区,着力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工作。

坚持男女平等,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

题。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做好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女孩及

女孩家庭扶助工作,提升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发展能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

兼职委员和领导小组制度,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

作格局。

建立健全与新时期形势任务相适应、科学合理、便捷高效

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一

票否决”。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专栏4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项目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监测,基层计划生

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社会性

别平等促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

庭特别扶助,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创建幸福家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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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七)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实行分级诊疗。

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

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基本实

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

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控制三级医院

普通门诊规模,支持和引导病人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

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承担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稳

定期和恢复期康复以及慢性病护理等服务。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成立全科医学科。

推进全科医生(家庭医生)能力提高及电子健康档案等工

作,发挥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

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

童、残疾人等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

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

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和价格政策,促

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建立。

将军队医疗机构全面纳入分级诊疗体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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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

规范诊疗行为,全面实施临床路径,加强重大疾病规范化

诊疗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实施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以

抗菌药物为重点推进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监管,提高临床用

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国家、省级、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以及医疗质量控制动态监

测和反馈机制,健全医疗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医疗质量和医

疗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持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充分发挥护理在提升医疗质量中

的积极作用。

加强医师执业管理,健全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完善医疗机构登记和医师注册制度,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

化手段,实现医疗执业活动动态、全过程管理。

建立以控制不合理费用为重点的内审制度,规范医务人员

医疗卫生服务行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加强临床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提升临床专

科整体服务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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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以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为目标,建

设一批高水平临床专科,重点支持肿瘤、心脑血管、儿科、

精神、感染、妇产等薄弱领域重点专科诊疗能力提升,发挥

其示范、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

展。

针对各省专科现状和发展需求加强薄弱专科能力建设,增

加优质医疗资源总量,提升专科综合服务能力,降低省外就

医率。

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传染病、精神疾病

及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等

临床专科建设,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将县域内

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常见病、多发

病和慢性病的诊治、康复服务能力。

进一步拓展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功能,提升急诊抢救、二级

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

务能力。

继续开展防盲治盲和防聋治聋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部负责)

改善医疗服务。

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

推进预约诊疗服务,有效分流就诊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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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调配诊疗资源,推行日间手术,加强急诊力量,畅通

急诊绿通道。

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推行电子病历,提供诊疗信息、费用

结算、信息查询等服务,完善入院、出院、转院服务流程,

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全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

大力推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同

城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强化患者安全管理。

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和建设众满意乡镇卫生院

活动。

保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健全院内调解、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

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

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保监会负责)

完善血液供应保障机制。

继续提高人口献血率,无偿献血人次数和献血量增长水平

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增长水平相适应。

开展血液安全风险监测,巩固血液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

健全血液质量控制和改进体系,推进临床合理用血。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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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5医疗服务改进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电子健康档案,健康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分级诊疗:慢性病一体化诊疗服务试点,家庭医生签约服

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医疗服务能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医院

感染管理监测和质量持续改进,血液安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

加快发展中医医疗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

系,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创新中医医院服务模式。

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危急重

症、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

医门诊诊疗服务能力。

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广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

法,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

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建设,强化中医理论基

础研究,推进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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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编撰出版《中华医藏》,建立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

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加快推进各层次各类型中医药

人才培养,健全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制度,完善中医药人才评

价机制。

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发展,弘扬中医药文化精髓,实施

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升工程。

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

规范化种植养殖,加强中药疗效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健全

中药材流通追溯机制,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提升中药

产业发展水平。

积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农业部负责)

推进中西医协调发展。

健全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互为补充、惠及大众的中医药健

康服务体系。

加强中西医结合,促进中医药原创思维和现代快速发展的

新技术、新方法有机结合,寻防治疾病的创新路径和手段,

促进中西医药协调发展。

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重大疑难病、急危重症临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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