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
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
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
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
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有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
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
上三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本文发布于:2022-07-20 15:53: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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