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8 10:54: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成都女子过路男)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一、基本知识:

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

治理.(《职业安全防治法》)

2。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采取有

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

理暂行规定》)

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

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

责任.(《职业病防治法》)

4.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管主体: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

康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

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

5.中介服务与社会监督: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

服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安监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在职

业健康上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管理暂行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7。1)的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1.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知识

和能力,并接受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3。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并监督其依法依规操作;

4。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法定制度、规

程:

①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②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③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⑧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⑩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5。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要分开;

②作业场所和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③要有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④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必须符合国标行业标准要

求;

⑤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6.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其

监督检查。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对职业危害进行“三同时"

规定,并进行危害预评价,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应编制职业

危害专篇,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有危害控制预案评价,项目

验收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取得安监部门批

复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评价报告、批复文件送当地安监

部门备案。

9。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示公告

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危害因素监

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明确说出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

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10.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危害

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穿戴使用,不准发钱代替实物。

11.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有专人进行日常监测、维护、

检修、保养,不准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2.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

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建立档案,向职工公布,报安监局

备案。

13。在日常监测中,发现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超

标,要立即整改、治理,确保安全。

14。设备、产品要向用户提供职业危害方面的相关内容,

任何单位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15.不准转移职业危害作业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

16。采取新工艺、设备、材料,淘汰落后的东西。

17。如实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并缴

费。按国家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

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结果,费用由单位承

担.

上岗前未健康检查的,有职业禁忌的,不准上岗。受到职

业健康损害的,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

查的,不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8。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如实、无偿提供签章后的档案复印件给

本人。

19.及时报告职业危害事故,不准迟报、漏报、谎报、瞒

报。

20.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安监部

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1.依法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

①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无管理人员;

②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

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健

康培训的;

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⑤未按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存档、

报告、公布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并处2万以上、5万以下:

①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②未按规定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

工作时;

③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

情况的;

④未组织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无健康档案,不将检查结果

如实告知本人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万以上,20万以下。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敢规定权限责令

关闭:

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浓度超过国标行业标准

的;

②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标

准的设施、用品的;

③未按规定对防护设施、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

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④不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评价的;

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经治理任然不达标的;

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及时报告

的;

⑦不按规定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的;

⑧拒不执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万以上,3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对企业实行关闭:

①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的;

③将产生职业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

人,或自己没有条件而接受的;

④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

⑤安排未体检、有禁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

从事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禁忌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已经造成从业人员生命健康

严重损害的(已经得职业病或产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令停止

作业,或提请相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

以下。

6.职业危害预评估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

控制效果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规定送

安监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7。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

料,没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

8。安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

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职业健康违法处罚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2-07-20 15:4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2551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