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一、基本知识:
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
治理.(《职业安全防治法》)
2。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采取有
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
理暂行规定》)
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
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
责任.(《职业病防治法》)
4.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管主体: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
康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
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
5.中介服务与社会监督: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
服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安监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在职
业健康上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管理暂行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7。1)的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1.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知识
和能力,并接受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3。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并监督其依法依规操作;
4。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法定制度、规
程:
①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②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③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⑧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⑩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5。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要分开;
②作业场所和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③要有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④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必须符合国标行业标准要
求;
⑤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6.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其
监督检查。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对职业危害进行“三同时"
规定,并进行危害预评价,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应编制职业
危害专篇,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有危害控制预案评价,项目
验收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取得安监部门批
复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评价报告、批复文件送当地安监
部门备案。
9。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示公告
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危害因素监
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明确说出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
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10.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危害
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穿戴使用,不准发钱代替实物。
11.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有专人进行日常监测、维护、
检修、保养,不准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2.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
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建立档案,向职工公布,报安监局
备案。
13。在日常监测中,发现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超
标,要立即整改、治理,确保安全。
14。设备、产品要向用户提供职业危害方面的相关内容,
任何单位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15.不准转移职业危害作业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
16。采取新工艺、设备、材料,淘汰落后的东西。
17。如实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并缴
费。按国家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
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结果,费用由单位承
担.
上岗前未健康检查的,有职业禁忌的,不准上岗。受到职
业健康损害的,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
查的,不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8。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如实、无偿提供签章后的档案复印件给
本人。
19.及时报告职业危害事故,不准迟报、漏报、谎报、瞒
报。
20.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安监部
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1.依法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
①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无管理人员;
②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
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健
康培训的;
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⑤未按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存档、
报告、公布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并处2万以上、5万以下:
①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②未按规定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
工作时;
③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
情况的;
④未组织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无健康档案,不将检查结果
如实告知本人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万以上,20万以下。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敢规定权限责令
关闭:
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浓度超过国标行业标准
的;
②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标
准的设施、用品的;
③未按规定对防护设施、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
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④不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评价的;
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经治理任然不达标的;
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及时报告
的;
⑦不按规定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的;
⑧拒不执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万以上,3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对企业实行关闭:
①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的;
③将产生职业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
人,或自己没有条件而接受的;
④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
⑤安排未体检、有禁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
从事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禁忌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已经造成从业人员生命健康
严重损害的(已经得职业病或产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令停止
作业,或提请相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
以下。
6.职业危害预评估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
控制效果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规定送
安监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7。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
料,没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
8。安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
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职业健康违法处罚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2-07-20 15:4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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