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6年6月(第3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思考
杨建华
(
湖北省行政学院,湖北 武汉 430022
)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命题。它作为一项全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
我们从多方面努力。应该说,从法治的视角予以研究和探讨,对更加深入理解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全面推进中
国特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独特意义和重大作用。
[关键词]和谐 法治原则 法治功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06)03-0050-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
全会提出的新命题。它作为一项全面的复杂的系
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努力。应该说,从法治
的视角予以研究和探讨,对更加深入理解构建和
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全面推进中国特社会主
义伟大事业具有独特意义和重大作用。
一、法治精髓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本质规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握“社会主
义”与“和谐”两个关键词,必须弄清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本质规定。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不是任何其他形态的和谐社会,而是社会主义
性质的和谐社会。概括的讲,它是一个能够解放
和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
得到满足的社会;是一个消灭了剥削和压迫,人们
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人民众当家作主的社会;还
是一个消除了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
会。社会和谐或和谐社会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
天然属性,换言之,并不是只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就必然出现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实上,由
于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
程,社会主义实践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所以
社会主义社会只能逐步地从不和谐或不太和谐走
向和谐。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
把共产主义称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
身的和解”。这就表明,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提高
党在此方面的执政能力,乃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
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社会主义规律相适应
的。
现代政治文明要求民主法治,而政治文明建
设的核心,就是法治。1999年,宪法已经写入依
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的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优秀
成果,是国家的基本治理方略。市场经济是法治
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要建设一个
民主法治的社会。法治是衡量一国治国理念是否
现代化、成熟化的重要标志;而且,法治是保障精
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规则。法治理念与规
则的广泛普及与切实履行,能为实现国家的长治
久安、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们的安居乐业提供最
为根本性的前提和最为长效性的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
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
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坚持党
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总书记在
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讲话
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
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
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
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
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
[收稿日期]2006-03-20
[作者简介]杨建华,女,湖北省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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