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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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社会基础建设浅议
彭贤华
摘要民法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在社会的和谐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只有夯实民法的社会基础,才
能有效的促进社会的经济建设。民法的夯实需要我国每个公民的努力,为民法的基础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民法社会基础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I 1.377—0l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因此 第三,买卖合同制度。在合同买卖制度中,都是个体交换,都
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建设社会主义民法,离不开社会 要求表现为合同的单元,并受到民法债权制度的确认和保护。典
主义这个基本的社会基础。 型的买卖活动是从商品到货币、货币到商品的转化的法律形式,
一
、民法的社会属性 是财产交换过程并不是纯粹的买卖,包括劳务的交换以及信贷、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
租赁、技术转让等,还包括票据流转、财产抵押、资金偿付等。
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 三、民法的社会建设概要
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要分析民法的社会基础建设,必须得从民法的历史沿革来研
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究。从民法的成长历史来看,实际上,民法的成长历史就是民法
很多学者和专家界定民法的定义时,大都从公法与私法分离 的社会基础建设历史。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
与对立的角度来界定。而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 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与经济相关联。
乌尔比安提出。但是到目前为止,业界还存在很多的争议。 在法律占有重要地位的我国古代文明史中,如“分争辩讼,
从民法的社会属性来看,区分公法和私法也有助于明确民法 非礼不决”就在《礼记》的记载中,证明当时就已经有了关于土地
规范的基本属性。明确民法为私法,就是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
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交易的简单明文规定,说明当时
同法中减少强制性的规范,适当扩大任意性的规范。在民法中, 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作为交易的保证。中国
原则上有约定时必须依约定,无约时则强调依法律规定,当事人 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这个历史阶段是在1953年以后,
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中要尽量减少有关 国家才彻底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
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尤其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 义全面改造和建设。为此,国家公布了~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
为所施加的限制等等。这些规则应由经济法等公法而不是由民 并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等多种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
法予以规定的范畴。 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1956年生产资料所
二、民法的社会基础 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全民所有制和
民法的社会基础主要是从民法的内容来分析,在社会主义市 劳动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制度构成了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
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服务于财产交易关系,而交易最终 础制度。中国共产党十~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
向财产的归属转换 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
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
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民法的社会基础具体主要表现 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
为以下三个方面: 权和管理范围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
第一,所有制制度。民法的所有制就是直接反映所有制关系
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社会主义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
的制度,和交易关系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所有制产权的初始界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1世纪,我国的民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定是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降低交易费用的首要条件。所有权是 更加细化,更加规范。由于互联网的介入,也给民法发展带来了
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得以生产和最终交换的结果,
更快更便捷的基础建设。
交易就本质来说是所有权的过渡过程。所有权在生产领域中的
四、结语
使用消费就是商品生产,在流通领域就是商品交换,商品生产者
民法实际上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规范,规范本身就固化了
从事生产和交换的前提就是要确认其对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和劳
法律本身,从而使法律失去了建设的最佳时机,其实我们反思民
动对象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他们在交换中的财
法建设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人们日常生活中有活力的,有生命力
产所有权能够顺利的转移。
的思考性举措,或许这样还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国民法的基础
第二,独立体制度。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就是这些独立的主体 建设。
所必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规定的表现形式,是商品关系的
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作为民法主体的当事人,大多都是商品 参考文献:
【11曾江波.民事善意制度研究.北大法律评论.2003.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 、在动态中的交换者。特征是独立性(意志独 【2】姚辉.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北方法学.2008(1).
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
I3】王洪.合同形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
f4】陶源.浅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4(14)
作者简介:彭贤华,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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