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法律法规库
为认真贯彻落实某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
化服务,根据《某华某某共和国公司法》《某华某某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某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总体安排,就北
交所上市公司向某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某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转板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顺应市场需求,尊重企业意愿,允许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
公司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转入的交易所及板块。提高转板透明度,审核过
程、标准全部公开。
(二)统筹兼顾。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某国证券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某国结算)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制度规则的衔接,促进各板块协调发展,保
障企业合法权利。
(三)试点先行。坚持稳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
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机制。
(四)防控风险。强化底线思维,切实防范转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做好应对极端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备,确保平稳实施。
二、主要制度安排:
(一)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
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
(二)转板条件。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满一年,
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
合并计算。转板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
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三)转板程序。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
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转板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申请,上交所、深交所审核
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
易。
(四)转板保荐。提出转板申请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按照上交所、深交所有关
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鉴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已
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上市后接受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保
荐要求和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完善。
(五)股份限售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
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时,
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上交所、深交
所对转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三、监管安排:
(一)严格转板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审核机制,依法依
规开展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在转板审核中,发现转板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问题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拟转板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
理措施。转板的审核程序、申报受理情况、问询过程及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转板衔接。北交所应当强化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转板的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异常交易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
北交所建立转板监管衔接机制,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妥善解
决转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三)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
机构应当按照某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明确意见。上交所、深交所在转板
审核中,发现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履职尽责的,可以依据业务规
则对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四)加强交易所审核工作监督。上交所、深交所在作出转板审核决定后,应
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某国证监会对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定期
或不定期对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五)强化责任追究。申请转板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转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某国证监会将依法依规
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上交所、
深交所、北交所、某国结算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有关业
务规则,明确上述有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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