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法规根底知识
一、地方统计法规的概念
地方统计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和发布的,施行于本地区的统计行为标准。
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并于1994年4月1日起施
行。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据此作了修正。?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属本市
地方统计法规。
二、本市地方统计立法的目的
本市地方统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
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2、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开展状况。
三、地方统计法规的特点
地方统计法规与其他统计法律标准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1、地方统计法规必须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
2、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
区域或在特定范围内有效;
3、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统计法律,也低于行政统计
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的概念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标准性文件。统计行政
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
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本市现行的地方统计行政规章有两个,即?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
处分方法?和?上海市统计登记方法?。
五、本市对统计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
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视、检查的职权。市
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
计业务的机构,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
作行使管理、协调、监视、检查的职权,在统计业务上以市统计局的
指导为主。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装备统
计人员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装备统计人员,并指定助理主管统计业
务。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装
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六、本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
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市统计局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视、检查的职
权;
2、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
协调、监视、检查的职权;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
计监视的职权;
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和本
市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
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或者
法人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七、本市对统计调查工程、统计调查表的制订和审批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
1、本市经济、社会开展需要新开展的全市性统计调查工程,由
市统计局决定执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重大的统计调查工程,由市
统计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规定的、常规性的统计调查工
程除外。
2、全市性统计调查表,由市统计局制订,或者由市统计局会同
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下发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
调查范围属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备案;调查范围超出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审批。
4、地区性统计调查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订,或者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5、市和区、县非常设机构需要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应当报本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八、本市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
本市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作了以下的规定:
1、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对企业事业组
织、个体工商户,可以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以上不到5%,或者总人口统
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以上不到1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
占应报数1%以上不到3%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5%以上不到10%,或者总人口统
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2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
应报数3%以上不到5%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20%,或者总人口
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20‰以上不到3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
额占应报数5%以上不到10%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4〕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20%以上不到30%,或者总人口
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0‰以上不到4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
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15%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
款;
〔5〕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
额占应报数40‰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5%以上
的,可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以上各项所称的应报数均按统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
数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分。
2、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
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展欺诈活动的,由市
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其中,
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统计局或区、县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000
元以下。
九、我国现行法律对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可以适用听证
的行政处分有三种:
〔1〕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分;
〔2〕撤消容许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分;
〔3〕较大数额的行政处分。
十、本市确定“较大数额〞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分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较大数额
,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为此,市统计局、区县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该
企业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听证。
十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为此,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
定的银行缴纳。假设当事人回绝缴纳的,行政机关那么可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假设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以依法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处分决定在未被撤销之前,仍须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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