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专业课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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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
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特征
1.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
度。
3.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
接的影响。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概念和分类
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人员必须予以考虑的影响量刑
的因素。法定情节有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主要适用规则
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
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
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
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该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
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罚。”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
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三、酌定量刑情节
1.概念: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
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2.种类: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三类,(1)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3)
法律规定。
(二)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
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
法律责任,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2.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
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其功能主要
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
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
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
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
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必须
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组织。
(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
侵权行为的总称。广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狭
义上的违法行为仅指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
身、财产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是一个
确定的现实存在的事实。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
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故
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三、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
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不同的法律
责任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
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归责的原则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
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
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等。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三)免责的概念与条件
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
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
的。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
救免责、自助免责等。
1.时效免责,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
性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
限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
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
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
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有效补救免责,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
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自助免责,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
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
物。
二、定金的特征
定金的特征在于:(1)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
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4)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
立或者无效。
三、定金的种类
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
金。我国现行法承认上述所有种类的定金。
(1)立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
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己经履行或者己经履行
主要部分的除外。
(3)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4)解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
同的定金。
(5)违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对违约方惩罚
的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不同种类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
(1)立约定金的效力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
(2)成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证约定金的效力在于证明合同的成立。
(4)解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5)违约定金的效力有三:担保债务履行;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
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视为预付款。
定金罚则的基本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此处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
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但违约定金不同于预付款,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
违约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
违约定金除担保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预付款则无
担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预付款无此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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