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服务代理方案
银行分行:
就贵行支行与有限公司、有限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行拟
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纠纷,我所将该案件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报价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简称
第
币
至
用证。
支行于年月日与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编号:年字
号),约定贵行支行向公司提供人民
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个月,从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授信种类有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
同日,贵行支行还分别与有限公
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及对保书,约定各担保人对授信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
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其后于年月日公司向贵行提出承兑申请,贵行开
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元,贵行敞口金额为
人民币元,期限6个月。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经贵行催
收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现尚余人民币元本金未予清偿,各担保
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
二、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涉诉情况。
经查证,借款人公司及担保人、尚未有涉
诉信息;担保人有限公司、一共有几十起诉讼案及执行案。
涉执行案件金额高达。还有部分正在诉讼的案件暂未查询到涉诉标的额。
三、法律服务方案
1.因该借款早已到期,立即准备材料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后进行执行,以实现贵行债
权。
(1)根据支行的陈述,目前借款人公司尚正常经营,该司有多项对政府
单位享有的到期债权,请贵行梳理后对该到期债权予以保全,因相对方为政府部门,成功
保全冻结到期债权的可能性较大。
因保证人、尚无涉诉案件,故其二人名下财产应无法院查
封,故可对、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后予以保全。如查询到借
款人、担保人名下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也一并申请保全,掌握首查封权以取得执行主动权。
(2)为节约成本,快捷、及时诉讼,我们建议在人民法院起诉及进行保
全。贵行授信协议未见约定管辖划勾(现有电子材料未见相关约定),对方可能提出管辖
异议,请贵行于立案前提交约定了管辖权的完整资料。
2.代理进度:
我所拟按照下列进度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1)代理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向贵行提交书面的代理工作计划和具体
工作方案。
(2)贵行决定起诉的,我所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资料通知后个工作日递交起诉
资料至法院,贵行缴纳法院受理费完毕后完成起诉的立案工作。(因贵行的缴费时间我所
无法控制,故无法确定案件的受理期限。)
(3)法院受理案件后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排查工作,并向
贵行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的书面清单。(因需以法院受理通知书查证财产,故需待法院受
理后我所方能开展财产取证工作。)
(4)贵行决定对债务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我所应在收到贵行书面盖章资料通知
后个工作日提交保全申请至法院,贵行保全缴费完毕后由法院完成对债务人的财
产保全。(保全需由贵行完成缴费后法院才会下裁定予以保全,而裁定下发后至法院完成
保全的周期并非由律师掌握,故无法对此部分期限予以明确。)
(5)甲方决定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通知后个工
作日内申请法院完成执行受理工作,以受理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为准。
3.预计回收金额。
我所预计该案的回收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及
律师费等)。
四、法律服务费报价
1.我所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服务期间包括本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2.代理费:
(1)前期费用:人民币元;
(2)立案+财产调查阶段:人民币元(完成立案+财产调查,贵行终止代理时此金
额扣除已经支付的前期费用后支付);
(3)财产保全阶段:人民币元(完成立案+财产调查且代理完成保全后贵行决定
终止代理时此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前期费后支付)
(4)全案代理:对于收回的债权,按收回金额%计付风险代理律师费,代理费最
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超过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具体为:
2.4.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
额的%支付律师代理费;
2.4.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
实际收回金额的%支付律师代理费;
2.4.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以上(不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
际收回金额的%支付律师代理费。
3.代理合同生效后,贵行在尚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自愿和解、决定不起诉或撤回本案诉
讼/执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尚未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未保全到债务人有效资产,则贵行无
需支付律师费,本合同终止。
(2)如已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则贵行在取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15
日内按以下方式支付律师费:
3.1.1.如已保全的有效资产足以保证甲方债权实现的,视为甲方已全额实现债权,甲方按
照诉讼标的本金金额的%支付乙方;
3.1.2.已保全的有效资产不足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则甲方按已保全有效资产公允价值
的%支付乙方。
(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甲方接受债务人及担保人以资产抵偿债务的,则甲方在收到抵
债裁定后15日内,根据抵债资产所抵偿的债权金额的%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以上为本次代理服务方案,希望本所为贵行提供本次法律服务,运用本所律师深厚的法学
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为贵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务。
如有疑问,请联系: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地址:
邮编:
律师事务所
律师
签署时间: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5:57: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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