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细则规定草稿
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律师法律
顾问工作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律师法
律顾问工作,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制订本细
则。
第一部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
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
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
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
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
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
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
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
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
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
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
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
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
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
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
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
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
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
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
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
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
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
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
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
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
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
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
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
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
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
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
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
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
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
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
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
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
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
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
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
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
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
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
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
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
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
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
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
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
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
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
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
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
提交律师审查。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
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
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
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
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
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
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
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
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
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
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
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
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
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
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
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
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
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
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
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
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
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
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
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
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
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
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
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
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
律师姓名及,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
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
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
务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
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
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
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
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
益最大化。
三、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
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
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
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
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
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
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
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
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
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
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
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
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
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
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
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
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
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
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
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
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
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
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
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
司,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
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
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
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
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
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
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
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
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
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
预。
十三、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
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
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
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
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
案。
十四、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
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
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
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
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
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
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
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
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
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
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
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
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
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
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
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
的,律师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
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
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
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
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
理。
十九、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
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
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
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
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
施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
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
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
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
密。
三、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
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
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
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
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
险。
四、律师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
括:(本条由公司确定,律师建议参加涉及
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
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
定,律师可以参加。
五、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
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
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
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
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
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
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
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
反映》。
六、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
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
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
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
《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
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
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
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
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第五部分《法律顾问卷宗归档细则》
一、法律顾问卷宗归档时卷内材料除应
按照司法部要求外,还应包括上述律师法律
服务文书和相应的附属材料。
二、需要单独列卷的应当根据本细则的
要求单独列卷和归档。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5:48: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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