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作用
第77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村(居)委会的支持和组织之下进行发展的。城中
村改造涉及的是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所有土地,
或者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的国有土地,及村(居)
民自有的宅基地,以及依附于该土地上的受村(居)委会管理的村(居)
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78条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作用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78.1对城中村改造方案、模式是否符合本片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使改造方案、模式切实可行。
78.2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以确保村(居)委会、集体
经济组织、村(居)民利益的最大化。
78.3积极宣传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政策,协调处理集体经济组织、
村(居)民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78.4协调处理征收、补偿、安置、重建改造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工
作。
78.5协助政府部门查处违章、违法建筑。
79.6协助政府部门办理城中村改造用地相关手续。
78.7协助政府部门处理村(居)民身份变更后有关社会保障事宜。
第二节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城中村改造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模
式
第79条集体经济组织是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其
既可作为城中村改造的被改造人,也可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人。
本节阐述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城中村改造主体时律师可提供的法
律服务。
第80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城中村改造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主要
有两种模式:
80.1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改造
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政府的指导与支持下,自筹资金,自
行完成改造。此种模式需要政府支持力度比较大,比如在基础设施、
公建设施、政策优惠、配套资金等方面,适用于规模较小,集体及村
(居)民经济比较强的村。
80.2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合作改造
此种模式之下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经过协商,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和开发商股东会表决同意,双方共同出资,组建城中村改造
项目公司,通过出资方式、股权份额、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团队的
制度安排,共同实施城中村项目拆迁、土地取得、项目建设、项目销
售和回迁安置等事宜。
80.2.2与开发商合同型合作改造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协商,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和开发商股东会表决同意,以开发商的名义实施城中村项目拆迁、
土地取得、项目建设、项目销售和回迁安置等事宜,集体经济组织与
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项目利润分配。
采取此种改造模式,虽然集体经济组织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但
实际上是开发商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导,若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此种改
造模式,律师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要特别注意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利益的保护。
第三节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的风险控制
第81条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风
险:
或是有重要举措、法规出台时,引起改造成本的变化,从而给村(居)
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的风险。
81.2征收与补偿风险:是指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居)委会、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各种原因,拒绝达成拆迁安置或征收补偿协议等,
从而造成改造进程中的风险。
81.3经济风险:是指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与开发商
合作的改造方式进行城中村改造时,在合作中存在的风险。
第82条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中村改造中存在风险
的控制:
82.1对政策风险的控制:
82.1.1仔细审核现有政策的有效性,明确项目改造方案是否有明
确的政策意见,是否被列为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等,政策的支持关系
到土地流转的顺利以及与开发商合作的稳定性。
82.1.2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
城市化进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必然通过行政机关对农集体所有土地的
征收征用来满足,律师办理此类业务时,不仅要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还要注意研究当地市、县、街办(乡镇)等有关城中村改
造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82.2.1了解现有宅基地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村(居)民的现有住
宅面积使用比较紧张或者房屋需要翻新等情况,避免引发家庭矛盾和
社会矛盾。
82.2.2做好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村(居)民实际每
户居住面积与将来可分配面积相比较,是否有所提高,争取村(居)
民愿意接受的方案。
82.2.3预先制定一般标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讨
论并提出相关意见,为制定正式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依据。
82.2.4在和开发商接触、磋商后,对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村
(居)民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和村(居)民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
议,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以防出现拆迁过程中迟迟达不成
协议情况的发生,影响改造进程。
82.3对经济风险的控制:
82.3.1对开发商的资质、资金能力进行充分调查了解,防止建设
过程中因开发商资金问题导致安置楼房迟延建设。
82.3.2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之间建立资金共
管账户,并由开发商向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的保证
金,作为项目进展的保障。
82.3.4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
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开发商对合同的履
行。
第四节律师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城中村改造主体时提供法律服
务
第83条当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时,律师可为集体
经济组织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83.1对拟改造的城中村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83.2就城中村改造的整体方案,包括改造条件、方式目标、所涉
风险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83.3就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83.4就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协助集体经济组
织起草、审查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参与和村(居)民的征收与补偿
安置谈判。
83.5就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合作改造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对开
发商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合作改造及风险控制法律咨询意见,
参与合作开发的谈判,起草、审查合作改造协议等。
供从协商谈判、出具法律咨询意见、起草、审查出资协议、公司股权
安排、公司架构设置到申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全过程法律服务。
83.7就项目开发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融资协议、参与
商业谈判和签约,协助处理融资过程中的争议。
83.8在项目建造、销售及交付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83.9为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行政审批提供法律服务。
83.10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裁决提供法律服务。
83.11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提供法律服务。
83.12为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诉讼、仲裁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法律服务内容中的征收与补偿、建设工程和商品房销售的律
师服务,全国律协均已制订了相应的操作指引。另外,尽职调查、拆
迁补偿安置、融资、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诉讼、仲裁、
委托拆迁等的律师服务已在本操作指引其他章节(主要为第七章、
八章)进行了阐述,本章不再赘述。律师在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上述
法律服务时,应注意从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的立场出发,维护
其合法权益。
第
务:
在此种合作改造模式下,律师除提供前述所说的尽职调查等法律
服务外,最重要的就是合作协议的谈判、审查、起草,在此过程中,
律师应注意以下事项:
84.1协议签订主体的身份的合法性,即是否是合法存续的独立法
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等。
84.2协议签订前,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将协议的实质内容提交村
(居)民会议投票表决,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的规
定,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授权;合作的开发商是否依据其公司《章程》
的规定将协议的实质内容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并取得合法授
权。
84.3协议确定的改造范围是否明确;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建
筑物权属、用途、面积、拆迁面积是否约定明确。
84.4对合作改造的方式是否约定明确。
84.4.1与开发商法人型合作改造方式,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出
资比例;股东会各方委派人数;董事会董事名额的分配及董事、董事
长产生的方式;监事会监事名额的分配及监事、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
式;双方出资的到位时间;公司存续的期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等。其
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予以明确。
84.4.2与开发商合同型合作改造方式,在协议中应明确开发商
出资金额,资金到位的时间,资金来源的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等。
84.5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依据的标准,应注意与当地对于
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相结合。
84.6明确合作改造的期限,此期限的确定应结合改造项目的规
模、难度、资金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84.7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其他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但不
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宣传等,开发商制订具体的改造方案等)。
84.8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84.9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中应特别注意对开发商未及时支付开
发资金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律师应注意双方违约责任的平衡。
因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涉及的是土地,而我国
有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各地对城中村改造有着不同的政策规定,
因此,建议律师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先征询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明确合作协议是否要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以确保合作协议的合法性
和可执行性。
务:
自主改造模式下,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占据主导地位,
律师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注意:
85.1确保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的合法性。
85.2应报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取得政府部门的许可。
85.3在解析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为村(居)委会、集
体经济组织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85.4防止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
改造模式,以免造成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被行政处罚,甚至
被取消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86条律师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别注意事项:
86.1城中村改造启动的程序应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
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条件。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启动首先需要的是城中村村(居)民的同意,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是城中村村(居)民的宅基地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土地的使用,此为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依法此等事项必须
由村(居)委会提请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律师在为村(居)委
动符合法定程序。
律师可协助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制订拟提交村(居)民
会议讨论的城中村改造议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城中村改造的作用及意义
(2)城中村改造的初步方案
(3)城中村改造的模式
(4)城中村改造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安排
(5)拆迁补偿安置的初步方案
(6)土地被征用后,村(居)民的就业、社保等涉及村(居)民
切身利益及将来生活保障问题的初步安排
(7)城中村改造后的收益分配及使用等
86.2在制订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时对不同身份自然人的补偿安
置标准存在差异时的处理:
86.2.1对于农业户口的自然人,拆迁改造后征用土地需要农转
非安置的应当依法进行安置,拆除的房屋根据各村的补偿方式给予补
偿。
题,但由于其仍居住在本村(居)或保留、继承了家庭原有的宅基地
及住房,征收后也应给予其房屋或货币补偿。具体方式根据各村(居)
的相关标准确定。
86.2.3有本村(居)户口,但无房的自然人,或虽有宅基地但
尚未建房的本村(居)户口的自然人,一般按照当地准许村(居)民
自建房的最大面积为基数,在扣除建房成本后,对其给予货币补偿,
或者按照各地的标准给予其房屋补偿。
86.2.4对于外来人口落户本集体的无房户,一般不给予补偿。
但各地方的具体处理办法有所区别。
86.2.5对于外来人口落户本集体的有房户,由于历史原因通过
购买等方式拥有了集体的宅基地,因此在拆迁时应对其房屋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各村(居)的标准确定。
86.2.6并没有落户本集体,但从本集体的自然人处购买了房产,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此种买卖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接受补偿的主体仍
然是该房产的原权利人(即原村(居)民),买受人的补偿一般由原
村(居)民与买受人进行协商处理。
第五节律师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拆迁(征收)人时提供的法律
服务
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作为被拆迁(征收)人或者是被拆迁(征收)人
的基层组织的法律地位出现的。
第87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拆迁(征收)人时,律师可提供的
法律服务和注意事项: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一般存在不少集体性物业。集体作为集
体所有物业或者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即被拆迁(征收)人,律师为
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及其注意事项,与一般被拆迁(征收)人基本相同。
第88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拆迁人村(居)民的基层组织,律
师可提示集体经济组织的事项:
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利和义务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和城中村开发单位反映村(居)民的
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城中村改造项目事关集体和村(居)民核心利益,事关社会和谐
稳定的大事,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体性事件。在实务中城中村项目是
否能够顺利实施,关键是开发单位与村(居)民的拆迁(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是否能顺利签订,当开发单位与村(居)民出现达不成征收
与补偿安置协议时,集体经济组织可充当中间人,协调双方的纠纷。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5:23: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2322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